近日有幸拜读赵廉慧教授大作,《遗嘱家族信托案例分析:国内“第一例”可查案例》,获益匪浅。数日前的上海财大的家事法论坛中(详见明月律师整理的听课笔记 上、中、下),上海二中院的荣学磊法官亦提及该案,并大加褒奖。赵教授的该篇文章侧重信托法角度,也赞扬了本案法官对“遗嘱信托”的认定是正确的,说理“相对靠谱一些”。明月律师完全赞同赵教授观点,但斗胆略从“家事法”角度加以分析,因为中国的遗嘱信托之花,是生长在家事法土壤之上的。有时间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阅读“二审判决书”全文。判决书法言法语,但文字背后是恩怨情仇。主人公有妻有女,但婚内出轨第三者(且生育两女),正妻愤怒起诉离婚。旧人哭,新人笑,第三者终得转正。岂知人有旦夕祸福,主人公突患不治之症,离世前仓促立下自书遗嘱。斯人已去,子女争产大战一触即发。
“前妻子女”PK“现任妻子”,这是电视剧常见剧情,但现实远比剧情精彩。略举一例,继承大战之中,前妻之女提出:主人公与现任结婚之前,签有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制”。如前妻之女主张成立,则意味着主人公名下的财产几乎全部都要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处理(前妻之女可以多分)。如果前妻主张不成立(婚前协议未被法庭采信),则主人公名下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将首先要析出属于现妻的财产,剩余财产才能作为主人公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可惜的是,前妻之女却只能提供“婚前协议”的复印件(原件遗失)。法院按证据规则,没有采纳该婚前协议。法律事实未必等于客观事实,有时可能相距甚远,这是家事案件中屡见不鲜的,这背后的根源就是“举证不力”。很多人只管签法律文件,但不注重保管,等到真正需要的时候,却因保管不善而无处寻觅、留下遗憾。婚前协议如此,遗嘱、代持协议莫不如此。
不可否认,从传承的角度来看,主人公也在未雨绸缪,谋定后动,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看主人公遗嘱文字,良苦用心,溢于言表,让人感慨。大家庭的传承方案,更考验传承者对人性的洞察力。无数案例证明,即使合睦家庭,若生前不作规划,死后“天下大乱”也不鲜见,更何况矛盾重重的复杂家庭(参考阅读:《漫谈许麟庐大师遗产继承案 | 明月说法》。本案主人公选择信托(避免直接继承)已经往前了一大步,而选择“兄弟姐妹”作受托人,实际上是无奈的平衡。主人公的内心深处,血亲大于姻亲,同胞之情,更值得信任,依稀还能看到中国历史“兄终弟及”的传承影子。“一、确认李某4通过2015年8月1日自书遗嘱设立信托有效,李某6、李某5、李某7为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判决确认的遗嘱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二、…………”
看判决内容,遗嘱信托的安排获得法官支持,但这只是一个开始。委托人已逝,三兄妹作为该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今后该如何面对“各怀心思的受益人们”的持续不断的火力攻击?对于受托人(三兄妹)而言,委托人的意愿(遗嘱) VS 受益人的想法,究竟哪个更重要?前妻之女、先妻之女,财富战场,背后是两任妻子的较量,三个受托人内心是否已有喜恶?如果三个受托人内部有矛盾,又该如何处理?谁又能来监督这三个受托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结束,遗嘱信托纠纷案件不久将会到来。相比于前两年江西遗嘱信托案(法院未认定遗嘱信托的效力),上海的法院确实更有担当,开了一个好头,但也给自己带来了新的挑战。遗嘱信托今后的履行,难保一帆风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需要法院持续不断地给予引导和规范。以信托作代际传承的安排,要屹立百年,就需要与时俱进。当情况发生变化,受托人没法从信托文件中找出内心确信(信义义务)的答案时,司法力量(法官)通过特别程序的介入则会是最合适的解决方案。虽然我国《信托法》49条也明确了,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人民法院有终局的裁判权(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但截至目前,在信托实践中,尚未检见“法院介入民事信托履行、给出具体指令”的案例。明月律师期待本案成为国内法院介入、法官“释约”(解释信托契约)的首个案例。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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