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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 资产配置,勿忘身份规划

2017-10-19 高明月 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近日喜迎党代会召开,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机会和挑战,成为举国上下仁人志士热议的重点之一。我们现在搞大国外交,走出去外交,是适应全球化时代发展大潮的。


国家倡导,国民更当与时俱进,因此身份多元化、资产全球化渐成主流。作为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从业人员,明月律师认为,全球化资产配置时,身份规划同样重要。


本文通过婚姻、继承、税务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婚姻关系


传统婚姻案件,在中国法院离婚,适用中国法律,法律层面的结果基本可以预期。如今随着移民普遍,婚姻缔结地和国籍都有可能变化,此时离婚,就会遇到管辖地和适用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如果适用法律不同,导致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明月律师曾写过文章《上海离婚财产纠纷,二审改判缘何适用香港法》、《涉外婚姻财产纠纷,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和《一场地球两端的离婚拉锯战》,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对于这些移民家庭、跨国婚姻家庭,为了避免因为法律选择冲突所导致的诸多不确定性、降低争议解决的风险成本,建议通过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中约定清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条款。


参考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继承关系


因为身份国际化所带来的继承问题同样复杂,比如明月律师团队曾办理过的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移民美国了,其要继承父亲所留下A股的股票,怎么处理?都知道外国人不能在中国炒A股,那么其能否通过继承来“变相”成为A股股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详细可见明月律师写过的一篇文章《外国人如何继承国内上市公司限售股?》。


除了继承股票的问题,继承关系中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没有遗嘱,法定继承的话,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也会涉及到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根据明月律师多年来的执业经验,哪怕是完全国内遗产的法定继承案件,遇到财产稍微多一些的,诉讼流程都会无比漫长、复杂。涉外继承案件则更添复杂的程序问题。


比如说一个涉外法定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是外籍身份,如何穷尽证明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父母在世否?结过婚没有?有多少子女?……),任何一个看起来的很小的问题都可能在司法流程上(涉外送达、公证认证等)折腾个一年半载,案件当事人疲于奔命、焦头烂额。所以只能建议当事人尽量立好遗嘱设好信托,尽量降低继承纠纷的发生概率。即便最终仍发生纠纷,有遗嘱的话也可大大降低继承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资源、精力消耗(参见《涉外家事业务研讨会文字实录》)。


以上婚姻关系也好、继承关系也好,除了管辖地、适用法律冲突,还会遇到法律查明的问题。这也是非常专业的技术层面问题,也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难度,对于诉讼代理人的经验要求也相应提高了。


参考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税务问题


高净值客户进行全球化资产配置,税务筹划是重要考量因素。


随着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暨CRS时代的到来,隐瞒金融账户资产是不可行了。加入CRS申报体系的各国政府部门都会将你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的税务部门了。明月律师曾写过一篇关于CRS的小文章《羊圈寓言:非居民涉税账户尽职调查新规的秘密》。


光靠隐瞒不行,至于说分拆账户、找他人代持,明月律师不甚推荐。有些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去购买当地国房产(房产非金融资产,目前无需加入CRS申报),这就见仁见智了。


除了上述情形,如果利用居住时间(根据每年出入境情况计算)的规则来实现税务居民身份的“转换”则无可厚非,比如说李嘉诚是加拿大国籍,虽然在加拿大有公司,却不需要缴纳加拿大所得税(加拿大联邦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29%)。因为李嘉诚长期居住在香港,应该算香港税务居民,而香港只对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所得征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国籍不等于税务居民。要合理避税,不是看国籍,而要看自己是哪个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选择移民国家需要考虑税务问题,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税务成本,譬如在设立信托时首先要考虑赠与税的税率(把财产装入信托时视为赠与)。像新加坡、香港就是免收赠与税的,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就会很低。如果选择在英国设立,则要缴纳20%-40%的赠与税,这是绝大多数委托人难以承受的。近年来,不少国内高净值客户在为已移民美国子女规划传承方案时,为了最大化避税角度出发,会设立一个“外国可撤销委托人信托”(foreign revocable grantor trust)。在这种信托架构下,父母(委托人)是中国人无需缴纳赠与税,子女亦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


说到遗产税,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都取消了遗产税,美国的遗产税按照不同级别税率制征收(非美国人遗产税豁免额度极低),英国的遗产税税率为18%-28%,台湾目前降到了10%。很显然,各国家、地区税率如此迥异,我们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遗产税的税率就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以上从婚姻、继承、税务三个纬度的简要分析,浅尝辄止而已。对于很多高净值家庭,家庭成员身份关系多元化已经是常态,需要的也是私人订制的传承方案,这对律师、税务师的挑战也相应提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税务的专业功底,也要熟悉保险、信托等传承工具,更要有全球化的视野和持续学习、创新的能力。


资产配置,勿忘身份规划。家族传承,我们都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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