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怜一灯影,万里眼中明” | 明月说法
“惟怜一灯影,万里眼中明”
—— 小议日本的监护制度
在刚闭幕的第四届“亚洲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暨第三届“中国成年监护法”研讨会上,因为对自己的英语听力信心满满,我没有租借同传设备。结果当韩、日专家上台演讲的时候,我就懵了。还好大部分讲义和ppt是英文的,可以连蒙带猜而不至于手足无措。印象最深的是日本的专家的谦虚礼让,明明自己国家在成年监护领域已经做的很好了,他们还是在不停反思检讨,让人不服不行。
明月律师略整理一二,分享如下:
01.
LEGAL CAPACITY
如何理解CRPD12条中的 “Legal Capacity” ,是本次论坛的一大主题。窃以为,诸国之中,日本的做法比较接近CRPD12条之原意。因为按照Schoichi SATO教授的观点,日本认为CRPD12条中的 “Legal Capacity”就是指权利能力(capacity to hold rights),而非行为能力(capacity to act)。
照此理解,首先,承认所有人enjoy legal capacity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 in all aspects of life;其次,需要采取appropriate measures去帮助残障人士实现这种legal capacity。
而中国人仍然容易为Legal Capacity的确切含义(究竟是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而纠结,继而抛出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没法回答的问题: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与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为能力方面如何完全平等?
这就像在信托本土化运用的过程中,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颠覆了大陆法一物一权的绝对概念,也是让很多人纠结不已的痛点。
明月律师认为,在普世Value中求同,如果确认对方概念是可取的,根本不需要寻求己方的对等概念(既然有差异,就不可能雷同),而完全可以先拿来主义,再作本土化的创新(譬如,跳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窠臼,直接把Legal Capacity翻译为“尊严力”)。
就像当初佛教被引入中国,也无法直接在本土思想体系中找到对应的逻辑概念,导致很多佛教经典名词无法直接翻译,只能大规模地音译,这个过程必然是痛苦的。但是一旦放下成见,打开自己,就会产生真正的创新式融合,后来佛教和先秦道家的杂糅,形成后来的禅宗,就是无比惊艳的突破。
02.
TAILORED MEASURES
如上所述,承认一律平等的Legal Capacity之后,如何实现这种平等(更具体的表述是decision-making capacity),就需要量身定制(tailored and proportional)各种measures,确保在协助残障人士实现decision-making capacity的过程中,能够尊重残障群体的 rights、will 和 preference。
大体上,日本也分意定监护(voluntary guardianship)和法定监护(legal guardianship)。在日本,意定监护需要 in the form of a notarial deed,这个deed,是 prepared by a notary public,反倒是比中国来的干脆(中国《民法总则》33条并没有规定要强制公证)。
但相比中国公证机关“一条龙式”的服务范围,日本的家事法庭(family court)承担了更多的司法职能,简单来说,日本的意定监护合同,是在家事法庭 assign a voluntary guardianship supervisor 之后才生效。
中国公证机关的“监护一条龙”服务
在法定监护的领域,日本的 tailored and proportional 服务主要体现在“degree of decision making capacity”不同而对监护类型的三种区分:Guardianship\Curatorship\Assistance,具体区分见下图:
图片来源:arsvi.com
根据Schoichi SATO教授演讲中所提供的数据,80%的案例仍然是Guardianship type,是需要完全监护的。在此基础上,Schoichi SATO教授表达了担忧,即日本的现有的成年监护法律体系,精细化发展所形成的supported decision成绩,仍然是建立在substitute decision基础之上的。
也就是说,如果监护人都是道德情操高尚的人,这种逻辑是没问题的。但如果监护人品德存在瑕疵,如何确保supported decision的贯彻呢?CRPD所要求的一以贯之的supported decision精神,又如何可以得到保障呢?
在Kenta Fukushima的报告中,也强调了作为supervior的family court能力不足(lack of special knowledge and personnel),可能导致的监督不足的担忧,这也可能导致监护人无法尽量确保supported decision的贯彻。在Hisashi Tanabe的Report中,也提到了作为日本成年监护法律体系补充的Daily life independence support project。
明月律师发现,日本的做法是法律滞后,但是民间力量先行,譬如说通过总结民间智慧形成指引(如OSAKA GUIDELINES)。
有了这样的指引,不论是哪一种guardianship,“监护人”都要参照指引要求,尽量确保“被监护人”supported decision的实现。
当然这样的指引也要历经锤炼,对于监护人们,也要加以大量培训。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专业的NGO组织就要责无旁贷地履行使命。
这是一种“少谈主义,多解决问题”的思路,显然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日本人不回避问题,积极解决问题,通过政府、专业NGO和法院各司其职,查漏补缺,使得日本在贯彻CRPD12条时,让人感觉到了细腻专业之美。三位日本专家的分享,让明月律师感概万分,中国老龄化社会无可避免,未来已来,而日本智慧就是我们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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