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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⑮丨限制出境,怎么限制?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都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是应当把握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
二是审批权限。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非常严格,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机关。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决定应当明确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信息、期限。
注意事项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为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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