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实务 | 反家暴措施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之受害者权益保护数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六周年了,反家暴法规定的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系列反家暴措施在实务中运用如何、家暴受害者维权效果如何,本期试着通过裁判数据查看一二。
数据概况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
检索要素: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
检索年份:2021年-2022年度
数据总量:
部分法院认为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暴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此次以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字检索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及相关离婚判决书,部分法院对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暴相关证据认定较为谨慎,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倾向于采纳被告意见,详情如下:
(一)离婚纠纷里部分法院对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家暴证据不予置评,认为“双方各自改正就有和好可能”
1. 判决不准离婚的多认为“双方各自改正,相互包容,就有和好可能”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此次查阅到的10份离婚纠纷判决里4起不准离婚的判决,其中3起被告不同意离婚,1起被告缺席,相对典型的论述如下:
(2021)豫1723民初1628号,男方缺席未应诉,法院:若能互相体谅改正各自缺点,亦有和好可能。
(2022)鲁1428民初1534号,男方殴打女方骚扰女方女儿,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方出具保证书,法院: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举证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判决不准离婚的核心论点是原告举证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但对于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的悔过书等证据证明效力如何、家暴对于原告损害如何等相关事实均无论述。换言之,部分法院在审理家暴类离婚案件时对于是否达到离婚条件是以被告同意为准,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那双方相互包容各自改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先忽略不计。
2. 判决离婚多以被告同意为准,仅有个别法院能从家暴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及对夫妻感情的影响角度论述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此次查阅的10份离婚纠纷判决里除一份是调解离婚外,判决离婚的共有5份,其中3份是被告同意离婚,另2份判决对于家暴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悔过书等家暴证据的认定及判决离婚的论述值得点赞,详情如下:
陕西镇巴县人民法院(2022)内0928民初38号判决:被告的家庭暴力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可以认定双方无和好可能。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22)内0928民初38号判决: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但庭审未有挽回婚姻的意愿,且争执激烈,综合庭审表现及被告曾打伤原告来看,强行维持婚姻关系已无意义,应准予离婚。
虽然这两个准予离婚的判决对于家暴未做过多阐述,但这是极为罕见的能够从家暴对受害者的影响及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角度论述是否应判定离婚的判决,难能可贵,值得点赞。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足以认定家暴事实,受害者诉请离婚需重复起诉
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举家暴证据多数是仅有的近期家暴证据
此次查阅的8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里,有10份因无证据证明家暴或现实危险性而驳回了申请,除了续期的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剩余70份首次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里所涉家暴情形都极为恶劣,最为极端的有9例,其中有3例施暴者在法院调解或庭审时扬言杀妻,有4例庭外在微信抖音等公共平台扬言杀死申请人及其亲属,有2例在派出所扬言灭门,其余人身安全保护令里所涉暴力情形也是不遑多让,几乎都是反复施暴威胁恐吓。
实务中家暴受害者基于对施暴者的恐惧、家庭形象、子女前途及社会非议等多重现实因素的考量,一般维权意识和行动都较为欠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不是家暴已超出忍受范畴要不就是下定决心离婚。但在这两个临界点前受害者很少有固定家暴证据的意识,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所举证据多数是近期家暴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是受害者仅有的证据。
2. 部分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足以认定家暴事实,受害者需要一再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家暴及何种程度的家暴可以判决离婚却是多有踌躇。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有6例是申请人此前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期但还未拿到离婚判决而申请延期的,有14例是申请人已经数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施暴者持续家暴的,其中较为极端的情形如下:
2022津0112民保令1号 | 男方此前火烧住宅被判刑,女方两次诉离被驳 |
2021豫1302民保令2号 | 初次不准离婚,此次诉前调解扬言杀妻及其家人 |
2021甘1102民保令3号 | 领取不准离婚判决当日继续殴打,持续跟踪骚扰 |
2021川1826民保令1号 | 领取不准离婚判决后继续殴打致使申请人东躲西藏 |
就此次查阅的数据而言,有近27%的受害者手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未被作为家暴证据采纳,受害者只能一再起诉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躲避家暴。相较不准离婚的判决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很难被重视和执行,6份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的案例里有3例申请人提及被申请人无视安全保护令禁令和公安机关的警告持续施暴骚扰,施暴者的核心论点是“我们还没离婚,这属于家庭纠纷”。
虽然反家暴法规定“只要有发生家暴的现实危险性”受害者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不管是此次查阅到的裁判文书数据还是社会现实,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几乎都是在反复被施暴后才会求助,人民法院在处理家暴类离婚案件时应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家暴是否发生及持续,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而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孤证来认定家暴是否发生及持续,从而反推夫妻感情挽回可能。
三
部分公安机关对家暴的处置以批评教育为主,家暴告诫书签发率较低
此次查阅的裁判文书里依法对施暴者作出家暴告诫书的仅13例,占此次统计数据的12%左右,有22例受害者多次报警,警方未做实质处理,仅批评教育,占此次统计数据的30%左右。
反家暴法及陕西省实施反家暴法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家暴的处置流程及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基层在处置个案时极易因为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而将家暴与家庭纠纷混为一谈,考虑到婚姻稳定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而多以口头批评教育或调解结案,未完全贯彻执行反家暴法规定,而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2起案例施暴者在派出所扬言杀妻,对于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毫无畏惧。
部分基层派出所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可能多有顾虑,如个案家庭的稳定性、受害人求助的真实性及区域内的社会影响和安定等,但反家暴是不容质疑的法律常识和底线,公安机关日常处置家暴案件时应当普及反家暴法律规定,告知受害者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及渠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与反家暴案件处置的规范化、标准化并行不悖。
反家暴需要多部门联动,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各自反家暴工作职责
此次查阅到的判决数据有限,仅离婚判决而言,此次能看到的这10份仅是冰山一角,笔者试着以家暴为关键字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里检索近一年的离婚纠纷判决数据就有568份。此次查看到的个别判决所呈现出的司法机关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于家暴的忽视和轻视以及执法机关对于家暴的宽容却相当典型,实务中比比皆是。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签发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家暴的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所需的证据及保护令内容做了进一步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推动反家暴法的执行具有积极影响,但反家暴法的落实和执行需要各机构依法履行各自的反家暴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和执行、家暴告诫书的落实和社区监督、离婚纠纷审理中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及对施暴者的惩戒等反家暴法律措施的联合运用才有可能制止家暴、提升全民对反家暴的认知和认可。
家暴从细微处危及的是个案家庭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关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和一个社会的文明底线,不容忽视,反家暴法的贯彻执行任重道远,需要各机构乃至社会各界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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