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音乐课已浮躁到不能静静听完一首歌了吗?
文 | 吴洪彬
拙文《放弃传统教学,玩花样的音乐课真的可取吗?》在《音乐周报》发表以来,引起了一些关注,有赞同的,也有批评的,其实我并非诟病所有的“花样”,而是专指那些空洞、杂耍式的形式主义,或许有表达不到位之处,才引起一些误解,因此本文想对一种花样,即“合作”再次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新课程实施以来,音乐课堂发生了许多变化,原本就活跃的音乐课越发热闹。可是,在热热闹闹的所谓合作学习中,我们发现,音乐课中有些所谓的合作大多是低效的,对孩子音乐表现能力的提高并没有多少作用,仅仅是为了“合作而合作”,传统的大家同唱一首歌却被认为不属于合作的范畴。笔者认为:要想音乐课中进行高效合作,学生个体的音乐技能学习不可忽视。
也许广大一线音乐教师都同样纠结于一个问题:“音乐双基的教学还要不要在课堂上体现出来?”“双基训练该把握一个什么度?”“什么才是真正的合作?”
尹爱青在《音乐课程与教学论》中谈到音乐教学的协同融合原则,她说:融合式教学是多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音乐教学领域内部的融合,即诸如创作、唱歌、欣赏、器乐、音乐基础知识和识谱、记谱教学等的融合。可见,双基教学应该是音乐课的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所谓的“淡化音乐知识与技能的教学”,如果不能做到理性分析、正确理解,很可能丢失了音乐教育的专业性。
现在的小学音乐课堂,如果没有热热闹闹的“合作性学习”,便被认为不符合新课程的理念。然而在我看来,绝大多数的所谓“合作”,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来看两个片段:
片断1:第一位女教师,活泼亲切,在经历了朗诵歌词、学唱歌曲的环节后,学生基本唱会了《彩云追月》这首歌。然后,她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一组学生朗诵歌词、一组学生演唱歌曲,一组学生加入简单的律动,中间用串联词将这几个环节串起来。在一个借班赛课的课堂上,学生居然能自动分成若干组,明显课前有排练痕迹不说,看起来每一个学生都动起来的合作,到底有多少意义呢?只不过是让学生从座位上站了起来,重复了一下坐着的过程,对歌曲的演唱及感悟没有任何提高。律动的时候,学生光顾着摇头晃脑,歌声反而散乱了。据笔者的亲历,这样的低层次、低效果的合作充斥在音乐课的常态教学甚至是公开课中,居然也获得了好评。
片断2:第二位男教师,教态严谨,带领学生初步感受了歌曲《彩云追月》后,将前奏与间奏的典型节奏型与旋律单独拿出来,指导学生用竖笛与打击乐器合奏,然后老师自己用竹笛吹奏主旋律,师生共同演奏,学生在肢体与表情上虽然未表现出高度的兴趣,但从音响上可以判断,学生都在用心与教师配合完成乐曲。事实上,这样的两遍演奏下来,学生对音乐的感悟应该是非常深刻的,但不幸的是:这样的课被认为太死板、太理性了。
曾几何时,师生的共同演唱、共同演奏这样音乐教学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却被某些人认为不属于合作范畴,而围成一个圈叽叽喳喳地讨论一番或者随音乐毫无规律地扭一扭却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合作方式,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出现这样的荒唐,责任不在老师,而是我们的课堂教学评价机制出了问题。
每一个有识之士都应该认识到:全民娱乐不等于文化昌盛;每一个具备专业思想的音乐教师也都应该认识到:热热闹闹的音乐课也并不代表着音乐教育的繁荣。如果我们的音乐课浮躁到连静静地听一首歌都被认为太过冷清,认认真真地唱好一首歌就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那音乐课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每一个经历过音乐专业训练或搞音乐创作的人都知道,音乐学习的首要态度是严谨。当然,普通音乐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专门人才,而是培养爱生活、爱音乐,有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懂得真、善、美的人。无论手段和方法多么丰富,最终还是要求学生正确理解音乐作品的内容和感情,正确表现教材上的音乐。那么,有效的合作应该是什么样的?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必须是以音乐为本的合作。
音乐本位原则要求音乐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将音乐置于音乐课堂的中心位置,是最重要的音乐教学基本原则。
虽然有音乐在响,但学生对音乐的感情毫不理解,学生的律动完全不符合音乐的节奏,学生在播放音响的同时讨论音乐的内容、情绪,这些都属于脱离音乐的合作,没能以音乐为本。
更严格些,学生用一成不变的节奏随着音乐敲击或完全跟着旋律的节奏敲击也不是以音乐为本,因为这种对音乐的关注显然是低层次的。像上文的片断2中,学生需要在前奏和间奏处准确演奏出典型节奏,才是一种高效的、以音乐为本的合作。
2、必须是带着情感体验的合作。
新的音乐课程标准把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放在总目标的首位,把感受与鉴赏、表现放在学段内容标准的前面,强调感受、鉴赏、表现是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
但是纵观各种音乐教育理论书籍,虽然非常强调情感体验,但在如何丰富上,缺乏具体的方法指导,到了实际的课堂教学合作环节中,更加很少有人重视情感的体验了。
比如讲到《音的强弱》时,大多数的合作方式是,通过小组探究、讨论,演奏出生活中听过的不同强弱音,至于为什么音乐作品中要用不同的力度记号,怎样根据不同的感情需求运用适当的力度记号?感情的变化是有层次的,因此力度变化也是相对而言的这些理念,在合作中很少能提及。这样的合作既没有以音乐为本、也没有感情的体验。
3、必须是主动参与的合作。
面向全体学生,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一切音乐活动是音乐教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社会、家庭、学校音乐环境和条件设备的限制,音乐艺术本身的特殊性,情感体验的不确定性、不可测性等,这一点实际上很难做到。
音乐课堂上的小组合作,绝大多不能考虑到学生的意愿和差异,公开课无法考虑,常态课又不愿考虑。
《爱的人间》这节课上,学完歌曲后,老师给学生看了一段汶川大地震的视频,然后老师要求4人一组,组成救灾小分队,自编节目进行慰问演出。即使是事先排练好的节目,它也不是学生主动参与的结果。如果由学生根据自己特长自由组合,哪怕只有一两个节目,其他学生做观众,不也是主动参与吗?
4、必须是有收获、有提高的合作。
如果一首歌曲的教学,重难点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就如同上文的片断1一样,把学生组织起来,离开座位,读读歌词、唱唱歌曲,用节目的形式表演一下,这只能算形式上的合作,歌曲演唱水平没有得到任何提高,效果不大。形式上的合作必须有实质的内容,才是真合作。
在合作的内容、形式、人数上,教师必须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和清晰的目标,为了合作而合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合作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一定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感受音乐、理解音乐、表现音乐,不是以学生的发展为目标的合作,效果甚微。
音乐课堂上的合作不同于其他学科,它要求个体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知识与技能,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合作所呈现出来的形式与内容才可能有质的飞跃,如合唱团与乐队就是高素质的个体合作的结果,因此重拾音乐课的双基教学刻不容缓。
现在对课堂教学合作方式的评价普遍存在以下误区:合作必然要是小组形式的;共同歌唱、共同欣赏就不叫参与、不叫合作;对合作的评价绝对化,非黑即白,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事实上,很多课堂教学合作的效果处于低效与高效的中间地带,低效的偏多,高效的较少,究其原因,还是学生的整体水平跟不上。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怎样让效益最大化,但愿此文能对音乐教师在课堂上开展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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