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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镇:保持司法定力,徒法不足以自行 | 学者评论

郭春镇 上海法治报 2022-06-15

在“人人皆为记者,人人皆为媒介”的时代,公众表达的途径、方式、速度和效率较之以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此同时,自媒体和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舆情,也对司法产生了更大的影响和冲击。常常可以看到,有些声音在法律案件司法裁判之前,甚至在法律事实确定之前,就对案件定性、对相关人员舆论审判,进而形成网络舆情,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极端言论等方式对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实施网络暴力。这种情形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 面对汹涌舆情,司法的定力该如何保持?



司法定力与民意相兼容,倾听并尊重真实的民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民意,是真实的民意,是一种卢梭意义上的“公意”,是汇集了每个人的观点和想法并发生“化学反应”后包容人民群众真实意志、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民意,而不是误导公众、使公众情绪化表达被倾向性放大甚至极端化的舆情。我国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也为司法合理吸纳民意提供了弹性空间,司法机关在坚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吸纳民意,更有助于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在严格公正司法的同时,回应和引导民意,为法律尊严和法治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徒法”或“徒法律人”不足以自行,司法定力不是仅靠法院和法官就能自我养成的,需要有一个内外兼修的系统工程给予制度性保障。


保有司法定力先要练好“内功”。对司法机关而言,坚守法律职责意味着要有良好的法律技艺,坚持法治信仰意味着恪守法律职业伦理。良好的法律技艺是法律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能够保持清醒的智慧源泉,也是司法定力根基所在。法律职业伦理则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对舆情巨浪我自岿然不动的道德堤坝。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除了要坚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外,还要警惕某些被“学术”面纱遮蔽的伦理。避免将个人的学术理念、观点引入司法裁判,扭曲乃至取代法律,更不应以此为由罔顾民意。



其次,保持司法定力要为舆情应对充分预留制度性安排。对于法院未判但“网络民意”先行“认定事实”并“要求”或“指导”法官如何裁判的现象,包括对某些自媒体的失实陈述与传播,既不能简单以“民意难究”听之任之无动于衷,也不必如临大敌一封了之。司法机关应理性研判具体舆情,基于法理和规则适用制定对策。可通过公信渠道和平台向公众解惑释法以正视听,对舆情中明显的违法行为合法合理地适用相应法律。某些网络大V、主播、公众号的行为若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或隐私权,甚至涉嫌网络暴力,可按照《民法典》中的侵权理论或《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相应条款给予评定与规制。行政和司法机关合法合理严格适用法律,并配合有效释法,对舆情背后的公众朴素情感予以温和兼容与善意回应,将会在保持司法定力的同时,极大提升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对法治的信仰。


此外,保持司法定力还需要整体环境配合。司法定力的维护,事关法治中国的进步,全社会都应给予理解支持。网络舆情瞬息万变,社交平台的舆情传播常常隐藏着个人或团体利益诉求,其中不乏为了流量和其他私人利益绑架网络民意,引导舆情形成极端化倾向的情况。不仅使理性、客观的意见表达淹没在虚假汹涌的舆情中进而侵犯公众的表达权,还通过影响乃至控制舆情对司法产生威压,进而带来冲击。因此,维护和保持司法定力还需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如对某些网络推手和企业涉嫌组织“网络水军”虚假宣传的治理和对某些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的查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司法定力的建构与维护,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坚守法治信仰,练好“内功”,还需要打破学术与实务之间的藩篱,在学理与规则适用方面融通中和,同时更需要国家和社会有所作为,为司法权的运行提供清朗的舆论环境。

作者 | 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2月18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见习编辑: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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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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