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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好政策
总第648篇2021第59篇
导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租赁性住房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分别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详见链接:房地产政策重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点击阅读)
39号文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政策由20年来更多强调“自有住房”转向“购租并举”,即“有住房转为有房住”;在用地政策上,文件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即对于按规定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只需将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即可。
39号文出台后,社会上有不少误读,很多“专家”解读为国家允许“商改住”,其实是允许商办改为租赁性住房,具体可见2019年3月的解读文章:被反复误读的“商改住”政策究竟说了什么?(点击阅读)
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际比较,往往房价高而租金低,即租价比远低于国际水平,投资回报低也造成了租赁性住房投资建设积极性不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回报和建设积极性更低,短期内这个问题还难以解决,也更需要相应的土地、建设、运营和税收等支持政策。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来源:国务院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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