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雪:告官见官,即见法治? | 中法评 · 策略机枢
为了回归正常社会,向真正法治社会迈进,还是应当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理解为宣誓性条款,不应将行政首长出庭率作为考核的标准。绝大多数老百姓都能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最终裁判,才能迈进法治社会。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该法颁布以后,此款规定,被各大媒体和学者称之为“告官能见官”,同时被誉为该法的十大亮点之一。
刚颁布该法时,有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学者进一步说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现今新行政诉讼法已施行了一年多,回过头看,行政首长出庭究竟如何呢?自从去年五月一日该法开始施行,行政首长出庭的次数明显增多,出庭官员的职位明显高了许多。下至乡长、上至副省长,各级行政首长都有出庭应诉的。有些地方还专门发布有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文件,报刊、电视等各种媒体上时不时就有报道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新闻。可能是贵州省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报道成为最有轰动性效果的新闻。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老百姓在法庭上见到“官”,反映有以下五种:
二是出庭应诉的官太大,害怕“得罪”太狠,以后事难办,坚持撤诉。北京某法院法官在审一起告县政府的案件,原告本身有理,但见县长出庭后,坚决要求撤诉。表面上案结事了,实际上老百姓还是怕官,实体权益并未得到保障。
三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法庭上除了有关身份核对时有过发言,其他时候都是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回答。此种现象,被老百姓戏称为“哑巴”。
四是行政首长在法庭上,无论是对原告,还是法官的发问,不是一问三不知;就是你问东,他答西。或者在法庭上,讲些大道理,就是不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实质问题进行回答。
五是个别行政首长在法庭上没有根据地指责原告,谩骂原告。对法官的制止不予理睬,甚至无端指责、谩骂法官。此类行为,严重损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法庭秩序,使官民矛盾更加对立。
上述五种情况中,前两种和最后一种不多见,第三、四种却很常见。从客观上讲,行政首长有其难处,因有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他们工作很忙,具体事务都是其下属处理的,自己并不了解案情和相关证据,行政首长多数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法律培训或学习,对法庭上提出的法律问题没有把握回答。
基于这两个原因,他们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均不敢发言,当“哑巴”为上策,具体问题都让下属回答。因此,他们的表现往往让原告大失所望,他们出庭的法律效果也就不尽人意,甚至比不出庭的效果还差。
也有很多行政机关的首长不出庭应诉,有的甚至不派工作人员参加出庭应诉,只派律师出庭应诉。此种情况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很多困难。
若行政首长未出庭的,原告律师多半都会问,行政首长为何不出庭。被告参加应诉的工作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后,才能将庭开下去。若未出具书面说明,律师将会纠缠此事,法官一般会让被告应诉人员庭后补交书面说明后,才能继续开庭。
个别极端的律师会以此向法庭提出抗议,拒绝继续开庭或申请审判长回避等等。由此使开庭在无谓的小事上花过多的时间,同时还会加大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情绪,不宜化解矛盾。
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
二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行政首长出庭或者不出庭不应成为影响纠纷的解决,影响公正、及时作出裁判的因素。如果法院做到这两点,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一定是有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见官不见官与其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行政首长事务繁忙,一般行政行为,行政首长并不清楚,加之很多行政首长对法律也不熟悉,让其出庭应诉,很难说道点子上,对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没有多大的帮助。
国外的法律中没有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也没有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行政首长的考核指标,而都是政府律师与原告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
我在一次行政诉讼法研讨会上,遇见马英九在台北市当市长时的法律顾问。我问他,马英九在台北市当市长时,因行政案件出庭应诉过么?他回答,马英九从来没有出庭应诉过。马对具体案件并不清楚,如果到庭一问三不知,不是让马丢丑、丢选票吗。
在一个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打行政官司,“官”到不到庭,见不见到“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被告地位有多高,法官都能依法作出裁判。因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史,传统的文艺作品中,总是颂扬皇帝、青天大老爷维护 正义,为民伸冤。
比如,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不是老佛爷亲自过问,此案难于伸冤。当今在当红电视剧《戏说乾隆》、《铁齿铜牙纪晓岚》,不都是在皇帝、青天大老爷微服私访中,为民伸冤,降妖伏魔么。
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文化影响下,不少中国的老百姓至今仍认为只有找到大官,才能解决问题。特别是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不利的,就认为不公,层层上访,而不认真研读判决,究竟说的有理没理,也不反省自己有无错误,而是一味要找大官,似乎找到大官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确实我们今天的报纸中,经常报道一些省长、市长、法院院长,接待上访申诉的访民,使多年、十多年、甚至几十年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得以解决。这些报道使得上访者更加信官、不信法。
从这个侧面反映出,告官要见官,是封建思想产物,把见官就能解决不公,实际上相信大官,而不相信制度和规则。也就是,相信人治,而不相信法治的思维方式。个别情况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了解行政执法情况,体恤民情有一定好处,但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经常化、制度化,却会走向立法者立法时初衷的反面,将会把法院、行政首长放在一个难堪的地位,按照要求执行做不到,社会效果也不会很好;不按照要求去做,违法。
为了回归正常社会,向真正法治社会迈进,还是应当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理解为宣誓性条款,不应将行政首长出庭率作为考核的标准。绝大多数老百姓都能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最终裁判,才能迈进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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