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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十大电商法律法规”发布 《电商法》填补空白

网经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22-09-24

导读

4月25日,网经社旗下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发布了《2018-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引起了广大电商用户、业内人士以及媒体的关注,迄今已连续第七年发布该系列报告。其中,报告梳理了十大新出台的电商法律法规,分别为《电子商务法》、《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等。


2018-2019年度,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立法速度明显提高,基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法律出台,这在以往年度是不多见的,也足以说明国家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重视。


报告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法》、《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快递暂行条例》、《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均影响了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01

电子商务法填补电子商务领域法律空白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电子商务法》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对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做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


02

10余部委齐发三份文件 进口跨境电商再迎利好


11月30日,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商务部、财政部等十几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监管工作,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份政策文件分别为: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跨境电商政策文件密集发布,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速度不可谓不快,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我们也要注意,相关的文件都是停留在通知层面,效力非常低,政策 不稳定性还在。我们也希望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大力度,将趋于成熟的跨境电商政策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哪怕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层面都好。


另外,我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各类电商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法律纠纷存在于电商平台之间、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平台和服务商之间、平台与供应商之间、平台与卖家之间、卖家之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等,主要涉及法律问题有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平台合规不完善触及法律红线等。


众多事实证明不重视电商法律风险规避以及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456.58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一笔罚单。社交电商发展如火如荼,但多家社交电商因模式触碰传销的法律红线,或被处罚或被直接关闭,其中包括云集等社交电商。


03

2018-2019年度电子商务相关新出台法律法规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十六个“一号文件”,这份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三农”领域有不少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动摇。同时,文件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指出,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还提到,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而发布。政策明确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不在政策规定范畴的跨境电商,不是说不是跨境电商,而是不受相关通知的规范。事实上,绝大多数的跨境电商都是游离在政策文件限定的范围之外,以个人携带、邮包,甚至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境。民间的跨境电商与官方的跨境电商是两个不同语境的概念。对于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的界定,这实际上是排除了境内卖家。也就是说跨境电商经营者必须是境外注册企业。这实质上实践跨境电商的范围进行了缩窄。是否合适,存在争议、值得斟酌。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另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监管要求执行,属于《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直购商品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二线”出区时参照个人物品监管要求执行。


(2)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外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规定》共计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此外,《规定》要求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改进和提升票务服务,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民航局发布了《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航空公司、OTA平台(在线旅行社平台)和销售代理企业等在规范制度、改进服务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此前,民航票务服务一直是旅客投诉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机票退票、改期和签转服务中存在的一些“乱象”也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项行动中,将改进票务服务列为一项重点任务。


《通知》中除航空公司外,OTA平台、销售代理企业也是客票销售及退改签服务的主要责任主体。针对公众普遍反映的该类主体增加退改签费用这一问题,《通知》要求该类主体要严格执行航空公司退改签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更改航空公司的退改签收费标准,严禁在退改签收费标准之外向旅客加收额外费用;在旅客购票过程中,该类主体要清楚告知旅客退改签收费标准等条件;OTA平台应加强对平台机票销售的管理,督促、监督平台上的机票供应商严格执行航空公司的退改签收费标准,对违规操作的销售代理企业坚决予以清退,严禁为未经航空公司授权的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客票销售渠道,严防为“爬虫”抢占机票提供转卖渠道。


与此同时,民航局还要求中航协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对违反退改签收费标准的OTA平台、销售代理企业要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退改签收费监管,加快构建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建立航空公司和销售代理企业价格行为信用档案,对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企业的不合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航空公司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提升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018年5月14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明确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均须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在有关指标设置上,既考虑了网约车和巡游车的共性要求,又根据网约车独有的经营服务特征,量身定制设置了数据接入、运营服务信息公开等指标。同时,优化考核分值分布。


《快递暂行条例》


近十年来,中国快递业迅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快递业也面临一些问题。本次立法有以下几方面亮点:第一,以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比如,快递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较高、快递车辆通行难、快递基础设施薄弱等。第二,从法制制度上加大了对快递用户信息保护,以应对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风险;第三,规范了快递秩序,完善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该办法。同时,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于此,同时还针对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以及传输数据质量提出新的要求。


为帮助电商各产业链相关主体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即时解决法律纠纷,同时帮助需要融资上市的电商提供法律服务,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旗下法律权益部推出电商法律服务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商平台合规审查与合规设置、专家法律研讨鉴定会、电商法律顾问、电商内部法律培训、官司诉讼代理、融资并购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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