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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中国企业走出去涉外法治建设须先行

律媒智库 2021-09-27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于11月5日开幕。据悉,逾170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多家企业50多万采购商报名参展,而首届进博会落幕后一年间,签订的578.3亿美元的意向协议大部分已执行完毕。

此外,世界律师大会将于12月9日至10日在广州举行,这是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世界性律师行业盛会。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企业对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会愈来愈高,而法治的保障作用也日益凸显。但对中国律师行业而言,“走出去”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发展需求,又是服务供给;既是责任,更是担当。

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乃现实需求


我在实践中一直很关注中国律师走出去的问题。

2009年12月,江苏省南通中院判令一名以色列公民返还江苏某国有企业1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却发现执行成了大难题,因为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可执行的资产。该国有企业只好于2011年向以色列的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南通中院所作的判决。可是,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尚属空白,即两国没有签订“你帮我,我也帮你”的互惠原则,且没有中国法院执行以色列法院判决的先例。

2015年10月,特拉维夫法院还是依据互惠原则,作出一审判决,承认中国法院的执行判决。但一审判决后,对方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中国某法院最新作出的一份以中以双方不存在互惠原则先例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以色列法院的判决,这无疑让此案雪上加霜。我国承办律师据此力争,表示如果双方都不肯迈出第一步,互惠原则就无法推进。令人欣慰的是,2017年8月,以色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特拉维夫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个案子终于步履维艰地画上圆满的句号,但6年多的时光过去了……

未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企业对外交往会越来越多,法律纠纷必然增多,涉外法治建设如果跟不上,可以预见,企业走出去的道路会非常之难。

2016年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三家交易所与中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巴基斯坦哈比银行组成的联合体,成功竞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40%股权,其中中方三家交易所持股达30%。这是中国三大交易所首次联合跨国投资收购证券交易所股权。这项投资有利于拓宽中巴两国经济金融合作领域,有利于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规划。

未来,类似的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或是并购项目会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很难说,中方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为此,基于大量调研和思考的基础上,今年两会期间,我提交了《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案。

中国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难点


我国必须加大推进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但困难也确实不少。

一是法律适用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就有64个国家,当然,现在我们对外经济往来已扩展到更多国家。一方面,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国外涉及很多法系,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比较复杂,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其二是争议解决及司法判决问题。比如,出现类似前述以色列人的执行案件,我国与有的国家没有签署司法协定,出现纠纷解决起来以及司法执行就很困难。另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有的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也是难题。

三是各国政治、文化、宗教不同,对吸引外资的政策也不一样。我曾跟随上海建工集团到伊朗德黑兰的工地上实地察看过。伊朗想要修建的是一条非常重要、长仅100公里的公路,却历时近9年才建成。原因很多,有土地产权私有化问题,也有当地对于人力资源的保护政策问题。他们要求中方派去多少建筑工人,伊朗也得匹配同样数量的建筑工人,否则就不能开工。由于我方对当地工人不了解,其劳动熟练程度不得而知,但工资却不能少,这样一来,工期不可预测,开支不可预测。此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当地政权更迭的影响也不可测。这些原因叠加在一起,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四是欠缺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现在,全国律师人数为42.6万人,能做涉外法律业务的按10%算也就4万人,真正能够专职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往大里说也就2万人左右。另外,中国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律师及律所走出去要做好哪些功课?


中国律师及律所走出去已是势不可挡,是历史必然,但走出去不可盲目,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功课:

一是要提高认识,做到“六通”。法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一种治国理念、一种理政方式,有其规律性、科学性、普世性,是人类的“最大公约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及对外开放,中国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共商的语言是法律、共建的基石是法律、共享的保障是法律、共赢的预期依然是法律。因此,推进对外开放,需要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同时还应强调法律直通。法律直通尤其重要,法律直通是政策沟通的“升级版”,是设施联通的“护航者”,是贸易畅通的“大路条”,是资金融通的“润滑剂”,是民心相通的“定心丸”。

二是要提前布局网络。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国际化是目标,也是一个大所的标配、强所的必备。我国应该鼓励和支持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驻在国的法律服务。同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为中国律所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换汇审批、换汇额度、外汇汇出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财政部门应对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律所给予财政补贴;税务部门应将中国律所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数额抵扣该律所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税收优惠。

三是培育队伍。涉外法律先行,律师领军。广大律师正是涉外法律的实施者、实践者、供给者,也是法律直通的行者和使者。因此,建议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将培养涉外律师人才纳入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级律师协会应定期制订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并将涉外律师送至境外进行培训及法律服务机构实地培训,政府应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另外,政府还应着力培养涉外仲裁员队伍。教育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四是组建机构。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应当是个系统工程。设机构、搞联营、入联盟(比如加入国际化律所联盟)、拉组织(例如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行合并、建队伍、做业务,“一个都不能少”。国家外事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支持中国律师协会发起设立国际性、联盟性律师组织;鼓励中国律所牵头创建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体,政府对此应当给予财政支持。

五是强化服务。中国外事主管部门应推进中国律所及境外分支机构担任中国使领馆的常年法律顾问;使领馆并推荐上述律所为在当地的中国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使领馆亦应相应建立法律参赞制度。

人大常委会及相关立法部门在制定涉外法律法规时,应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协会及律所参与,以推进涉外法律体系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吕红兵系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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