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问津学术 2022-03-24

最高检发布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依法规范羁押听证

加强羁押措施审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人民检察院羁押审查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办法》规定,对于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上述三类案件,比如,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办法》共18条,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诉讼保障措施,其适用必须慎之又慎。下一步,最高检将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于印发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7日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审查工作,准确适用羁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羁押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


(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第四条  羁押听证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羁押审查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羁押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听证活动可以公开进行。


未成年人案件羁押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  羁押听证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主持听证。


第七条  除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外,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一般包括参加案件办理的其他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等其他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公开听证,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第八条  决定开展听证审查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梳理、明确听证审查的重点问题;


(二)拟定听证审查提纲,制定听证方案;


(三)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员,并告知其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人员有书面意见或者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其在听证会前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听证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审查开始,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介绍参加人员。


(二)告知参加人员权利义务。


(三)宣布听证程序和纪律要求。


(四)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听证审查重点问题。


(五)侦查人员围绕听证审查重点问题,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羁押或者延长羁押的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材料。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可以围绕事实认定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七)需要核实评估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参加听证的其他相关人员发表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八)检察官可以向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经主持人许可,侦查人员、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发问。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可以向相关人员发问。


(九)经主持人许可,被害人等其他参加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十)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听取意见可以单独进行。


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听证审查的,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侦查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的羁押听证,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限制在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内。听证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检察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单独听取意见、核实证据。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听证审查时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应当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听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二条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由书记员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由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其他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与录音录像、相关书面意见等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作出审查决定。


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宣布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宣告、送达和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对羁押听证活动的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并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参加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听证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听证室进行。


羁押听证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由本院司法警察和技术信息等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史兆琨编辑:史红美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10个
司法部印发通知: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十九届六中全会在京召开

65条!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大汇总

住房公积金新举措!广州宣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入选学校及团队的通知

五部门关于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违法违纪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拟招6770人,教育部下达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最高检、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全国80个地区共同开展这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21年入库名单公布,263人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决定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6部门发文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出台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出台办法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
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数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10月1日施行)

到2025年,河南义务教育学校将有这些变化!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6—121号)
侯欣一教授、程金华教授被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特约检察员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回复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收益公示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1-1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苦不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久矣!教育部连发3封答复!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政法反腐半年报:厅级以上超过90人,公安近4成,“一把手”近6成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民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以下群组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

考法学博士,进入法学考博交流群;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非法学考博交流群!

▼以下为2022年非法学考博交流群▼
▼以下为2022年法学考博交流群▼

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
华泰证券超低佣金开户福利来了!vip专属佣金开户!
点击阅读原文,收获更多有用知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