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养子女姓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收养之后如何确定被收养人的姓氏。
本条源于《收养法》第24条,内容无实质修改,仅在文字表述上将“姓”修改为“姓氏”,用语更加规范。姓与氏在文字起源时含义并不相同,《通鉴外纪》中有言“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根据《通志·氏族略》的记载,在夏商周以前,姓与氏相互分开,男人称为氏,女人称为姓。根据姓来决定男女是否可以结婚,氏同姓不同者,可以通婚;姓同氏不同者,不可通婚,即“同姓不婚”制度。三代以后,秦汉以来,姓氏合而为一。《民法典》中这一修改,遵从汉字起源发展变迁的历史过程,使用准确用语,避免产生歧义。
现代社会中关于自然人姓氏的选择属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范畴。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是标示家族血缘的符号,人们沿用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表明与父母的血缘相承关系,同时也标志着身份的归属。名字是标识个体独立信息的符号,现代人为子女选取名字,通常寄予了对子女的美好期望。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确立了我国公民享有姓名权及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对于名字的选择,只要不违反关于公民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而姓氏的选择越来越受到关注,姓氏代表着家族血脉的传承,在人类产生之初的母系氏族社会,子女隶属于以女性作为始祖的族群,跟随母亲的姓氏。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之后,子女不再隶属于母族而归于父族,随父亲的姓氏。人类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很多家庭关于姓氏的选择,不再固守传统的跟随父姓的原则,子女也可以跟随母亲的姓氏,甚至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选择父母姓氏之外的姓氏。《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该条规定了自然人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姓氏。
收养之后,养子女脱离其原生家庭,加入养父母的家庭,取得养父母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据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样也应按确定婚生子女姓氏的规则来确定养子女的姓氏,即原则上养子女应当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养子女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可以体现养子女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转换,明确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帮助养子女更快更好地融入与养父母共同组成的新家庭,对养子女较为有利。
因自然入享有姓名决定权,《民法典》中还赋予自然人在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选择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的权利。本条中直接规定当事人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保留养子女的原姓氏。如收养时养子女已达到一定年龄,知晓其身份,并且使用原姓氏多年,在其所生活的社交范围内,人们已普遍接受养子女的原姓氏,贸然改变养子女的姓氏可能对养子女不利。因此,本条规定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氏。对本条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保留原姓氏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各方当事人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被收养人年龄较小,不能表达意思的,可以由其养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第二,如果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例如送养人要求养子女保留原姓氏,而收养人希望养子女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此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养子女保留原姓氏的条件,养子女仍应随养父或养母的姓氏,体现对养父母亲权的尊重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各国和各地区也普遍规定了养子女的姓氏确定规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养子女以收养人家族姓氏为出生姓氏,同时允许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原家族姓氏增添于其新的家族姓氏之中。因文化传统差异,西方国家自然人命名规则与我国不同,可以在养子女的姓氏中同时体现养父母家族的姓氏和原生家族的姓氏。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78条规定,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或维持原来之姓。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时,于收养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养子女从养父姓、养母姓或维持原来之姓。对于养子女姓氏的确定,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规定原则上按养父母婚生子女的地位确定养子女姓氏,同时允许在各方协商同意或保留原姓氏对子女更为有利的情况下,保留或增添养子女的原姓氏。我国《民法典》中本条规定与各个国家或地区确定养子女姓氏的规则基本一致。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未确定姓氏不影响收养登记的效力
收养过程中,虽各方当事人未能就养子女姓氏达成一致意见,因养子女姓氏问题并非收养成立的条件,不影响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收养人可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另行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养子女的姓名。
二、养子女可采用养父母双姓
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很多家庭尤其是母亲一方对于子女的姓氏选择不愿再沿用传统的随父姓原则,一些家庭选择同时使用父母双方的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也有利于解决常见姓氏的姓名重复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对于选择父母双姓作为子女姓氏的做法采取支持的态度,予以登记身份信息和办理相关证件。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养父母也可为养子女选取父母双方姓氏作为养子女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