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科研经费切实用在刀刃上
所谓“刀刃”,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越磨越锋利。让钱成为活钱,让刃成为锋刃,自会吹皱自主创新的一池春水。
“科研资金的使用再次松绑”“不让科学家在报酬待遇上吃亏”。日前重新修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再次释放利好消息,让科学家们少为事务性的工作而烦心,更能集中精力面向国家需求搞科研、出成果、出思想、出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要以出成果的名义干涉科学家的研究,不要用死板的制度约束科学家的研究活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延续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集中财力、聚焦重点、部门协同、放管结合、释放活力的改革思路。《办法》呈现的“激励+松绑”逻辑,是对此前相对死板的制度的调整和优化,也是科技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界供给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而这一驱动力首先来自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此前,在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程序繁琐、花钱不便、约束太死等问题,备受科研人员诟病。制度背后,是对科研人员的信任不够,对科研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不够,对科技创新规律的遵循不够。应该说,花钱必须建立规矩,这些规矩,是为了确保钱不浪费、不用偏、不流失。然而,如果这些规矩抑制了创新活力、束缚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违背了科研活动的运行规律,就应该适时调整和优化。这次新出台的办法,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激励力度,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潜力。
实现创新驱动,需要摆脱生存型科研模式,这就涉及如何优化配置科研资源。一个课题组,几十甚至几百人,没课题就断供了,揭不开锅,何谈创新?科研人员需要不断申请课题来获取经费。但拿到经费只是第一步,出创新成果才是目的。因而课题组不仅需要有研究积累,也需要资源的积累。新办法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调整完善组织管理架构,厘清各管理层级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此外,新办法还提出“前补助”“后补助”,针对重大专项的研发性质采取不同资助方式,有助于促进科研机构的资源积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如何优化微观科技管理决策,也十分重要。要通过制度措施遏止打着创新旗号的各类反创新、伪创新,但也不能把创新的苗头扼杀了。有学者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提出“破坏性创新”的概念,强调要更多地关注那些“非共识”领域可能出现的创新。新办法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此外,新办法中,注重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等做法,也有助于保证重大专项的有序进行。
俗话说,钱要花到刀刃上。所谓“刀刃”,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越磨越锋利。让钱成为活钱,让刃成为锋刃,自会吹皱自主创新的一池春水。相信《办法》的出台,能更加推动重大专项任务的有序实施,打造一批体现国家科技实力的“大国重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从而在世界科技强国的征途上越走越远。
来源:《 人民日报 》( 2017年07月13日 05 版)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督查情况的通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督促相关政策落地见效,近期,财政部、科技部在部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林业局、中科院、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所属的49家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若干意见》情况开展了现场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若干意见》下发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有序开展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制度制定、机制建设等工作,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初见成效。
1.单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对于《若干意见》赋予的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管理、间接费用使用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横向经费管理等五大自主权以及差旅会议等管理权限,各单位有序承接,正在结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均已制定或修订了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业务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开支范围与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绝大部分单位已完善了预算调剂的内部程序和流程。劳务费分配管理等办法正在陆续出台。
2.单位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制定了涵盖预算管理、收支管理、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普遍使用公务卡结算。
3.科研服务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大部分被督查单位设立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改进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的服务。绝大部分被督查单位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部分单位实现了科研经费核算、查询、预警、控制、信息推送等功能。一些单位还探索了“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采取自助终端、微信等便捷化手段,节约了财务报销时间。
二、主要问题
1.有些单位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不愿行使已经下放的管理自主权。有的单位对“放、管、服”改革认识不足,存在“等、靠、要”想法,还是寄希望国家统一管、出细则,减轻本单位的管理责任。有的单位简单照搬照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于预算调剂、结余资金等下放的管理权限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实化。
2.有些单位责任担当不够,不敢啃“硬骨头”。有的单位不敢触碰涉及单位、项目组、科研人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未能及时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规定、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等进行研究细化,政策激励效果未能充分发挥。
3.有些单位管理相对薄弱,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有的单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材料出入库管理、现金管理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存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二次分配”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信息公开机制亟待建立。
三、工作要求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若干意见》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抓细抓实,加快构建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体现依法理财要求的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获得感。
1.抓紧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已在现场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被督查单位。相关单位应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紧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2.做好对照检查。对于没有接受现场督查的单位,应对照本通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吸收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查找自身存在不足,加强自查自纠。
3.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同时加大单位内部宣传培训,狠抓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4.加强督促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内部信息公开、间接费用统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督促所属高校、院所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5.建立长效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将建立政策落实持续督查机制,适时开展“二次督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财政部 科技部
2017年1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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