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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文章:被罪所扭曲的恩典和山寨版“福音”!(含音频)

生命季刊编辑部 生命季刊4 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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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来自网络:左图下方的白色篱笆上写着:“神的诫命”

红衣男:我最恨被局限在这篱笆里面,我要跳出去了!

绿衣哥:等等!那不是篱笆!那是一个护栏!

红衣男:……跳过护栏、坠落入深渊……




生命成长的必经之苦:

律法(上)


文 | 玛拉基

《生命季刊》第88期


音频为洪彪弟兄朗读:


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 5:17-18)

 

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 3:31)

 

本文继《生命季刊》86期《生命成长的秘诀:十字架》之后,重点探讨律法与生命成长的关系,特别是罗马书第七章的解经。

 

律法与圣经

 

律法(Torah)通常是指摩西五经。律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圣约。律法强调人当尽的本份,而约强调神与人的关系。律法的总纲是爱,包含爱神和爱邻舍(马太福音22:38-40)。律法的概要是十诫,概括如何爱神和爱邻舍。律法的内容也可以分为三类:道德律(十诫)、仪式律、民刑律。实际上,这些划分是一步一步递进的。仪式律具体解释十诫的前面四诫,指导神的子民全心爱神;民刑律具体解释十诫的后面六诫,指导神的子民爱邻如己。爱不是在律法之上,也不是在律法之外。爱是律法的总纲、精神、本质、和目的。律法是爱的体现、实现、定义和标准。律法具体定义了什么是爱,怎样在每天的生活中实现对神的爱和对人的爱。

 

律法是圣经的根基。从律法的角度讲,摩西五经是律法的设立,历史先知书是律法的执行,新约是律法的成就。加略山主耶稣的十字架不是西乃山之约的否认,而是西乃山之约的成就。借着以色列人不断犯罪、执迷不悟、最终被神审判、亡国被掳的历史,旧约圣经以律法为基础彰显了神的属性、威严和神圣,揭示了人的全然败坏和罪的严重性:除了神在基督里的拯救,别无出路和盼望。

 

基督是圣经的目的。从基督的角度讲,旧约是基督的预言、预备、预表,福音书是基督的彰显,使徒行传是关于基督身体的扩张,新约书信是关于基督身体的成长,启示录是关于救恩和律法的完全成就。神借着律法启示了祂的属性、祂造人的目的以及人当尽的本份。神也借着基督继续启示祂的属性,也成就了祂造人的目的。在这个过程当中,神的儿子基督被荣耀被高举,神自己也在祂儿子里得荣耀,神的选民也得蒙拯救。

 

律法和福音是一体的,旧约和新约也是一体的。离开神所启示(Revelation)的律法认识神,人所认识的神就是自己想像和期待(Imagination and Expectation)的“神”,就是自己所造的“神”,而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神。“圣经是神话语的纯正规模。只有用神的话语建立起来的信仰原则才能引导信徒每天的生活,才能分辨那些似是而非的教训。”1

 

新约或者神的救恩不是降低神的标准,废掉神的律法,而是让我们有力量达到神的标准,遵行神的律法。神说:“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以西结书36:27)

 

而罪人所理解的恩典常常是降低标准。比如:我不懂英文,找找老师,通融通融,以特别学生处理,也能毕业,混个文凭,招摇撞骗。再比如:我欠了别人钱,感谢主!我们都信主了,钱也不用还了……。这是被罪所扭曲、所利用的恩典!这是极其可怕的山寨版“福音”称义的目的是成圣,信心的果子是善行,善行的标准是律法。福音关乎基督徒的所信和神的应许,律法关乎基督徒的所行和神的诫命。对一个基督徒而言,最基本的就是相信神的应许,遵行神的诫命。2

 

律法与称义:让人知罪

 

称义是一个法庭和审判术语。审判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审判的标准或法律。第二个要素是受审者的行为,看其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以,称义与否就是按照律法,根据行为判决某个人是义人还是罪人。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6)。神审判的标准是神的律法。“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4)人有没有罪不取决于人的标准,而是单单取决于神的标准,就是祂的律法。人对神的律法的遵守必须是完全的、持续的、永久的(雅各书2:10)。但是,除了耶稣之外,没有一个人能做到。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马书3:20a)。人在神面前称义只有依靠耶稣基督的代赎,而且基督是按照律法的预言和预表成为赎罪祭。

 

所以,律法最基本的功用就是让人知罪,定义什么是罪。真正的悔改是在圣灵的光照下,在神的律法面前,认识神的标准、公义、审判,按照神的律法面对罪、看待罪、对待罪、恨恶罪,单单信靠基督以求罪得赦免和战胜罪恶。“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拉太书 3:24)如果没有律法,罪的定义和神的审判就无从谈起,悔改、信心和称义也无从谈起。不真正认识神的公义和审判,就无法真正认识神的慈爱和拯救。所谓的“恩典”就容易沦为廉价的恩典,让罪人缺乏对神的敬畏。所谓的“信徒”就容易是“闲杂人”,混乱、误导甚至操纵教会(出12:38;民11:4;尼13:3)。

 

律法与成圣:必经之苦

 

解经:“我真是苦啊!”(罗马书7:24)

 

从教会历史看,前三个世纪的教父普遍认为“我真是苦啊”写的是非基督徒的经历。继奥古斯丁之后,中世纪的神学家和宗教改革时期的改教家基本上都认为是指基督徒。3  Robert Haldane, Charles Hodge, Robert Govett, W.M. Plummer, Charles E. B. Cranfield,  John Murray, James Dunn, Leo Morris, John MacArthur, John Piper, Grant Osborne 等近现代的新约学者或牧者也都认为“苦人儿”是基督徒。这也是改革宗和路德宗迄今为止的主流观点。莱尔更认为这是成熟的追求进深的基督徒的经历。4 但最近的一个关键转折是Douglas Moo在1996年所著的《罗马书解经》中,根据历史、语法和文本解经,符合逻辑地论证“苦人儿”是非基督徒。5Dr. Moo之后的几个重要的罗马书解经家Thomas Schreiner, Colin Kruse,  Richard Longenecke 等也都持同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我真是苦啊”指的是基督徒。首先,某些学者主张“我真是苦啊”指的是非基督徒,其主要依据是罗马书7:14“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或译:我是属肉体的,已经被卖在罪之下)。他们认为重生的基督徒不可能继续处在属肉体、罪之下的状态。6 但是,他们忽略了称义的客观地位和成圣的主观经历之间的区别。真正信主的基督徒在称义的地位上,的确已经被拯救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信主之后,我的罪都自动解决了,比如上网瘾、游戏瘾、电视瘾、怒气、贪婪、嫉妒、懒惰等罪。面对具体的罪行或者罪习,基督徒典型的经历依然是“在罪之下”。基督徒依然需要逐一不断地因着圣灵的光照,借着律法,对于罪的可怕有切肤之痛,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亲身经历“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可能靠着肉体遵行神的律法。经历了这样的破产,然后才有可能随从圣灵,遵行神的律法。而且,“属肉体”这个词语在新约其它地方也都是指基督徒(哥林多前书3:1,4; 彼得前书2:11)。

 

第二,一个非基督徒不可能“按照里面的人,喜欢神的律法”(罗马书7:22)。“里面的人”在以弗所书3:16和哥林多后书4:16都是指基督徒。

 

而且,罪人最根本的问题是自义,罪人最大的盲点是不知罪。罪人除非重生,否则就不可能认识到,也不会承认和相信“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而“对罪敏感警醒”、“为罪忧伤痛悔”、“与罪持续争战”是真正蒙恩之基督徒的标记。把罗马书第七章解释成非基督徒的经历美化了人的本性,高举了人的道德,否认了原罪和全然败坏的教义。Dr.  Longenecke在其最新、也代表了最高学术水平的罗马书解经书里,把罗马书第七章解释成是人类普遍或共同的困境7, 是明显违背圣经的。

 

第三,罗马书第七章大概分成七段:7:1-4,5-6,7-8,9-13,14-17,18-20,21-25,描写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生动,越来越具有经历性,写的是基督徒从挣扎到刚强,从跌倒到得胜,从依靠自己到依靠基督转变的主观经历,从称义的客观地位到成圣的主观经历之实行、实化、实现的过程。8 比如,罗马书7:5,8, 11是对应的,都讲到“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马书7:11)。

 

第四,罗马书第七章的的上下文是讲成圣的。罗马书第六章到第八章是一个整体,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具体解释第六章的。弟兄姐妹经常引用罗马书6:11节:“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但问题是,怎样才能做到呢?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罗马书第七章“我真是苦啊”自我破产的真实经历,然后借着“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才能做到。这不是靠着自律或自己的努力能做到的。(待续)

 注释

1.王峙军:《十字架的道理》(芝加哥:生命出版社,2013),197页.

2.A. W. Tozer, Paths to Power: Living in theSpirit's Fullness (Camp Hills: Christian Publications), 20, 25.

3.Charles Hodge,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239-240.

4.J. C. Ryle, Holiness, (Faverdale North, England: EP Books, 1979), xxii.

5.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WM. B. Eerdmans, 1996), 447-448.

6.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448.

7.Richard N. Longenecker, New International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6), 673.

8.Martin Llyod-Jones, Romans: The Law, Chapter 7:1-8:4 (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1974), 111.

 

玛拉基 来自中国大陆,传道人,现居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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