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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效力制度的调整及其影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杜研究院 Author 雷继平 尹青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进行了多种制度的修订和创新,我们之前相继分享了合同解除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合同编同样受关注的是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受立法模式的影响,最终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则被提取到总则部分,本文将具体阐述这一调整变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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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篇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谋虚伪中虚伪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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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哪些部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仍然没有明确标准,适用时需参考《九民会纪要》第3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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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可能作为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兜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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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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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处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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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之前,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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