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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八)—合同衔接:体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石油天然气法律 Author 吴彦杰 李滨

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合同衔接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CM13141284798)  作者:吴彦杰 李滨

图解管网运营合同——合同衔接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

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合同衔接。

第一部分 合同衔接体系

第二部分 合同衔接事项

第三部分 合同衔接重要性

第四部分 合同衔接保障措施


一、合同衔接体系

       我们撰写本系列文章,始终在阐述一种理念:管网运营合同不可孤立的看待,需以全局的角度予以审视。既往文章已多有论述,但主要集中在三类管网运营合同的相互衔接上。       如果我们把视角放到更高一层,在产业链的角度上审视,管网运营合同的履行中,仅有一小部分是托运商直接履行的,大部分需托运商通过关联方间接履行。而在管网运营合同下,此行为一般情况下由托运商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我们将托运商与其他方签订,直接影响管网合同运营并影响托运商权益的合同,称之为“衔接合同”。衔接合同体系详见下图:
       本系列将用若干文章,进一步研究合同衔接问题。

二、合同衔接事项
       综合管网运营合同和衔接合同,合同衔接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如果管网运营合同和衔接合同(可能是多个),能够实现各要素的统一或者覆盖,保障合同体系的正常运行,我们称之为“衔接周延”;反之我们称之为“衔接不周延”。       按上图,左侧蓝框区域,在各合同中均为基本要素,一般能够实现合同衔接周延。       但是右侧黄色区域,为非基本要素,内容庞杂,很难实现合同衔接周延。或者因为相对方地位强势,或者因使用概率有限,或者因为签订时间有先后,容易被忽视。特别是在多个且互有差异的合同与一个管网运营合同衔接的情形下,例如多个LNG国际贸易合同,与同一个LNG接收站使用合同衔接。
三、合同衔接重要性
       如果合同衔接周延,产业链上的各方各司其职,货物和责任都顺畅传导;即便发生异常,也由过错一方承担最终的、全部的责任;这自然是托运商所期望的。       但在天然气/LNG产业链中,各方地位并不均等。强势方均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文本,限制自身的责任,扩大相对方的责任。但是托运商往往同时面对数个这样的强势方,特别是供应商和管网这一对强势方。如果合同衔接不周延,则会形成若干“合同孤岛”,而处在夹缝中的托运商,则极有可能成为最终受损一方。(一)运营紊乱       我们不怀疑合同的基本要素,各方在签订阶段能够实现衔接周延。但是由于天然气/LNG产业的特殊性,可能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难免发生合同调整或异常。如果相关机制不能周延衔接,则极有可能造成运营紊乱。(二)额外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管网运营合同还是衔接合同,均为格式合同,且经过了长期实践的检验。孤立分析一般没有公平性或者片面不利于托运商的问题。但是一旦两者综合比较研究,极有可能存在衔接不周延的问题。衔接不周延之处,即有可能给托运商带来无过错或额外责任。       为了便于警示,我们列举一个常见合同衔接事项:LNG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托运商)不能提取与LNG接收站合同中的接收站不能接收,而这两者从本质上为同一事件。如下图:
提示与建议
       绿色双箭头:表示合同衔接周延;黄色双箭头:表示合同衔接或然存在不周延问题;红色双箭头:表示合同衔接确定存在不周延问题。
       1.橙色星标处:在现行的LNG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默认购买方在接收计划的制定中有主导性地位,购买方可以根据卖方生产的实际情况,调整接收计划;但管网运营合同中,强调管网在计划机制中的主导性地位,无论是滚动接收计划、月度接收计划还是最终的LNG交付计划。两者对冲,托运商事实上在两个合同中均无调整计划的主导权,却都需要承担不能调整的不利后果。       2.蓝色星标处:需要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两个合同的实体和程序上是否衔接周延,例如不同准据法下不可抗力的外延是否一致,不可抗力的排除事项是否一致,不可抗力的判定程序是否能一致。       3.黄色星标处:国内保供措施在LNG国际贸易合同中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如何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4.红色星标处:此处的衔接不周延,可能给托运商造成巨额损失。       在研究合同衔接问题时,类似上图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托运商而言,合同衔接不周延是固有的,影响巨大的风险,需要在实践中精准识别,并妥善安排衔接保障措施。

四、合同衔接保障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托运商在处理涉及管网的合同事务,切忌孤立的处理每一个合同,而应树立强烈的合同体系概念,以各合同周延衔接为目的,实施贯穿式的管理。任何时候,都将管网运营合同与衔接合同,管网运营合同与管网运营合同,衔接合同与衔接合同,看成一个整体,来统筹考虑,统筹签订,统筹处置。具体的措施我们建议:(一)合同约定避免不衔接       保障合同衔接的第一位,是在合同约定层面避免不衔接。即便在面对强势方,话语权有限的合同中,也应尽量实现与其他合同的相互衔接;至少应当避免刚性的,无法通过后续措施消弭的不衔接。我们再次提醒,除了合同基本要素衔接,其他要素也同等重要;其他要素事关基本要素能否顺利履行。(二)合同交底覆盖不衔接       客观实践中,合同约定层面委实难以完全避免不衔接问题。我们建议妥善做好对执行部门的合同交底工作:一方面要全面告知不衔接的事项,一方面要制定不衔接事件处置预案。在多个合同与管网运营合同衔接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将合同分解交底的工作。       引入平衡服务商或者签订备用合同,是否是可行的处置预案,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三)合同履行消弭不衔接       如果合同履行中确实发生不衔接事项,则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根据事先指定的预案妥善处置。及时充分的信息交互,合理或附带补偿条件的处置方案,可以最大程度消弭不衔接事项的发生,或者消弭不衔接事项给托运商造成的损失。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CM13141284798)  作者:吴彦杰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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