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特殊机制(三)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特殊机制。第一部分 特殊机制概述第二部分 特殊机制详解第三部分 特殊机制综述本文分四期发布,本文为第三期。 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管网运营合同的基础机制,计划、接收、服务和交付。除此之外,管网运营合同中,对比一般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有一些机制虽然都存在,但具体内容有较大差异。根据笔者梳理,其中特殊机制主要有以下四项:1.侵权责任2.责任限额3.保供4.不可抗力 保供,是指管网和托运商,执行政府机关关于天然气供应的行政决定,保障天然气供应的行为。保供原本被认为是偶发事件,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出现在管网运营合同中。但是近年来,冬季天然气紧缺已成常态化,中央采取了一系列的天然气保供措施,保供已经成为管网运营不可回避的问题。 据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与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企业建立的保供日调度机制,提前统筹谋划,加强协调调度,从供需两侧发力,做了一系列充分准备。有关省份和地市建立并执行天然气保供的消息,也常见诸报端。这些保供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强制性,直接影响管网运行。北方的冬季供暖季长达四个月,占年度的三分之一。冬季保供期基本与其同期,保供措施的影响期限,基本也占合同期的三分之一。 2021年1月15日,国家管网集团发布《2021年LNG接收站窗口期集中受理公告》,规定了托运商服务申请要求和服务申请集中受理分配原则。关于剩余能力分配原则,有如下规定: 目前在管网运营合同中,保供作为不可抗力事项处理,但与其他不可抗力事项相比,又有较高特殊性,其基本内容详见下图。 由于法律上尚无保供的明确定义,类似的法律概念如征收、征用,也仅有《宪法》、《民法典》上的授权性的表述。因此本文根据实践,从决定作出主体,作出对象和作出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保供决定应当是行政行为,不应当是企业行为,保供决定的作出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而根据保供日调度机制的表述,其最终决定可能是国家发改委与企业达成的行政合同,也可能是国家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不可抗力当无疑问。如果是行政合同,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且无责任地影响第三方权益,在理论上似有疑问。 其次,为了避免保供决定作出的随意性,给管网运营和保供带来紊乱,保供决定的作出主体应当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保供决定或安排,应当坚决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供日调度机制所做出的具体安排,或在本省天然气使用额度内做出的保供决定,应当视为有效的保供决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出的保供决定,应当仔细甄别是否与上级作出的保供决定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有法律效力,对保供决定有异议也应及时进行法律救济,以免发生额外损失。 保供决定所调控的,一方面是天然气的所有权,另一方便是管网的管输行为。因此从原理上讲,保供决定所做出的对象,应当同时是托运商和管网。但从实践上看,保供决定同时向管网和托运商做出的可能性较低。 宏观层面,受“X+1+X”运营模式影响,保供决定大概率向管网做出,由管网执行,进而影响托运商。但从微观层面,保供决定可能向托运商做出,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进而提交管网执行,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不能排除管网不同意执行,或者在技术上存在障碍的问题。 鉴于保供一般被视为不可抗力,保供安排请详见本文不可抗力部分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2)由于气体混合机制的存在,保供决定是否影响某个托运商也是需要管网证明的事项,否则容易引发管网与托运商的分歧。 虽然保供在管网运营合同中被视为不可抗力,但与其他不可抗力不同,执行保供任务,事实上是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发生损失,应当获得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执行保供任务确实可能发生损失,例如:(1)非居民用气与居民用气的差价;(2)采暖季与非采暖季的价差;(3)经营停止的损失。 保供对管网运营的影响,作用直接而且周期较长;上文已经分析,保供目前缺乏官方规则,本身可能涉及的情形较为复杂;客观上需要单独设计规则以免发生争议。 今年是国家管网公司投入运营的首个年度,托运商亦是管网的原有用户,沿用既往保供的处理方式确无问题;但随着进一步的公平开放和新的托运商出现,未来是否应单独设计与保供相关的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本系列刊发以来,受到很多油气行业同仁的关注,亦有同仁咨询本团队的情况,在此予以介绍,一并表示感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肇造于1994年,总部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是一家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自成立以来,一直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一流的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经过26年的积累与沉淀,创新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为了高效、精准服务石油天然气行业,京师在整合既往业务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国际能源与工程法律部”。部门成员律师均有长期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业履历,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成立以来,为国有和民营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大量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已成为业内行业化服务特色鲜明的律师团队。就管网运营合同,团队受管网核心托运商委托,协助其于202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合同谈判、修改、定稿工作。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吴彦杰 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