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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七)——特殊机制(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石油天然气法律 Author 吴彦杰 李滨

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特殊机制(二)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       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特殊机制。
  • 第一部分 特殊机制概述

  • 第二部分 特殊机制详解

  • 第三部分 特殊机制综述

       特殊机制将分为四期发布,本文为第二期。

一、特殊机制概述
1.侵权责任2.责任限额3.保供4.不可抗力

二、特殊机制详解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管网向托运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最大额度,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管网无需承担。
       首先,管网运营中设置责任限额机制属于行业惯例。兼具公用事业和高度危险的行业,往往设置责任限额,例如《海商法》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制度,《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制度,《铁路法》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制度,《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虽然油气管网运营未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有责任限额的规定,但基于其公用事业和高度危险的特征,从原理上类推,管网一方适用责任限额具有合理性。
       其次,责任限额条款应当妥善设置。一般情况下,责任限额在合同中的篇幅较短,但其有最高的优先级和刚性,所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适用均受其限制。如责任限额设置不合理,则容易形成对管网的过度保护,可能使合同中管网对托运商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虚化;托运商无法向管网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极易引发额外损失。
       责任限额机制的主要内容如下图:
1.责任范围
提示与建议
       (1)关于责任范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妥善约定,建议定义式、列举式、排除式综合使用,避免发生理解歧义。       (2)所列举的责任类型,从右至左,对托运商递次有利。但合理利润或者其他间接损失,获得管网同意的可能性较低。       (3)管网运营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均为累计责任限额。
2.限额计算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双方应当妥善约定限额计算的基数,可以选择年度服务费,年度已付服务费或其他标准。相对而言,采纳年度服务费较为公平,采纳年度已付服务费对管网有利;选取年度已付服务费,不排除发生责任时,已付服务费较低甚至为零,以至于托运商无法获得赔偿。       (2)蓝色星标处:管网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需要综合判断,必要时需要管网和托运商协商确定。       (3)黄色星标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计入同一系数,还是与一般过失和无过错计入同一系数,拟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一般过失、无过错统一计入同一系数,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责任衔接       托运商与管网签订有多份相互衔接的合同时,容易出现一家管网企业对托运商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托运商对另外一家管网企业的违约行为。管网企业对托运商有责任限额,但托运商对管网无责任限额,在此情况下,容易给托运商带来额外责任。详见下图:提示与建议       (1)上图为事例,实践中存在后端管网企业对托运商违约,同时造成托运商对前端管网企业违约的情形。
       (2)为了消除这种现象的出现,建议增加特别条款,例如:其他管网企业对托运商违约,引发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的,责任抵销。
4.第三方责任       当第三方对管网违约,造成管网对托运商违约的,托运商不能直接向有责任的第三方主张责任,必须通过管网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而管网获得相关赔偿后,转付托运商相关赔偿。详见下图:
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应当注意此种情形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不适用于第三方对管网的侵权责任。第三方对管网侵权的处理规则详见前文。       (2)蓝色星标处:此时虽有发生管网向托运商支付赔偿,但未给管网带来负担,从原理上讲不应计入赔偿限额。建议合同中明确排除此种情形不适用责任限额。       (3)黄色星标处:如果此部分费用不能有效转递给托运商,对管网构成不当得利,而对托运商构成额外损失。
5.保险索赔       在评估责任限额条款时,应当注意其对管网运营合同中保险机制的影响。如下图:提示与建议       (1)橙色星标处:管网运营合同中,要求托运商对货物和设施投保系惯例。       (2)蓝色星标处:托运上应当特别注意向保险人披露管网运营合同中关于责任限额的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引入保险合同中。否则出现保险事故,可能不被理赔。       (3)黄色星标处:是否有追索权,追索权限额和追索程序,可能影响保险费率。
团 队 介 绍       本系列刊发以来,受到很多油气行业同仁的关注,亦有同仁咨询本团队的情况,在此予以介绍,一并表示感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肇造于1994年,总部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是一家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自成立以来,一直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一流的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经过26年的积累与沉淀,创新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为了高效、精准服务石油天然气行业,京师在整合既往业务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国际能源与工程法律部”。部门成员律师均有长期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业履历,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成立以来,为国有和民营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大量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已成为业内行业化服务特色鲜明的律师团队。就管网运营合同,团队受管网核心托运商委托,协助其于202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合同谈判、修改、定稿工作。
核 心 成 员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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