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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七)—特殊机制(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石油天然气法律 Author 吴彦杰 李滨

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特殊机制(上)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和运营,是国家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和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给石油天然气行业带来深远影响。管网运营合同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帮助托运商准确理解和使用管网运营合同,也为了助力管网高效有序运营,我们作为专注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律师团队,推出“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系列文章。团队介绍详见文末。本文为天然气管网运营合同的特殊机制。
  • 第一部分 特殊机制概述

  • 第二部分 特殊机制详解

  • 第三部分 特殊机制综述

本文分上下两期发布,本文为上篇。

一、特殊机制概述
       前文已经详细介绍了管网运营合同的基础机制,计划、接收、服务和交付。除此之外,管网运营合同,对比一般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有一些机制虽然都存在,但具体内容差异较大。根据笔者梳理,主要有以下三项:1.侵权责任2.责任限额3.不可抗力

二、特殊机制详解
(一)侵权责任

       在管网运营合同中,侵权责任机制极其复杂,远超其他合同,原因有四:

  • 一是管网运营涉及高压,易燃易爆,本身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额度较高;

  • 二是管网运营中,天然气或LNG归托运商所有,而设施归管网所有,一旦发生侵权,管网和托运商往往同时作为被侵权人;

  • 三是管网运营“X+1+X”,气体混合是基本机制,一旦发生侵权,托运商一方可能涉及多方受害人,而且存在权益比例问题;

  • 四是基于管网持续运营的特点,对管网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界限损失额度计算复杂。


下文按照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分类予以解析。
1.托运商对管网的侵权
提示与建议
(1)合同项下的侵权,可能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2)橙色星标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侵权事件处理规则,也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商定处理规则。
(3)蓝色星标处:关于间接责任,双方可以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如管网对其他托运商承担的短供、未接收天然气、未交付天然气责任,是否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否赔偿,间接损失的证明责任,尽量缩减损失的义务,等等。(4)黄色星标处:双方可以约定侵权责任的追索程序,如不特别约定,可能会适用其他责任的追索程序,即见索即付。(5)在下述其他类型的侵权情形下,可能需要适用以上的规则,下文不再赘述。
2.托运商对管网的侵权
        实际上,托运商往往不是天然气/LNG的生产者、使用者、运输者。侵权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供应商、采购商、服务商的设施造成。在此情况下,侵权责任机制详见下图:提示与建议(1)橙色星标处:资信能力较弱的关联方,可能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因此选择资信能力较强关联方,能够最大限度减轻侵权责任风险。(2)黄色星标处:托运商和关联方之间关于侵权责任的分配,有如图四种情形,按照绿色、蓝色、黄色、橙色次序,托运商责任依次加重。(3)蓝色星标处(两处):双方可以约定侵权责任的追索程序,如不特别约定,可能会适用其他责任的追索程序,即见索即付。(4)本部分的托运商关联方对管网侵权,可能构成其他托运商与管网合同项下的第三方对管网侵权。        客观实践中,托运商关联方对管网侵权的情形可能更为复杂。例如日前业内高度评价的LNG船拼单业务。        目前我们尚不了解该拼单业务中,合同对LNG船承运人责任和各托运商责任的具体约定。如不明确约定,各方之间将适用连带责任,即便是份额最小的拼单参与方。虽然发生事故是极小概率事件,但建议承运人警惕事故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我们认为如果托运商一方根据与LNG接收站的合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连带责任,拼单各主体宜在内部对责任进行明确,例如:拼单发起方因其选定承运人,应首先承担40%责任,剩余60%责任由拼单发起方和其他拼单参与方按拼单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3.第三方对管网的侵权        第三方对管网侵权,是指某一托运商自身及关联方未实施侵权行为,因无关联的第三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失后,主张侵权责任的具体机制。        如图,第三方可能是其他托运商,可能是其他托运商的关联方,可能是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可能是管网的关联方,因此侵权责任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均有可能与本部分机制同时适用。提示与建议(1)橙色星标处:建议首先判断侵权行为给哪些托运商造成损失,以及各托运商的损失比例。托运商认为侵权事件与自身无关的,宜及时主张。(2)蓝色星标处:第三方侵权的基本原则,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于侵权事件可能涉及管网和多方托运商,关于索赔人、配合义务和权益归属,宜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协商确定做详细约定。(3)黄色星标处: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可能给托运商造成两类损失,一是货物的损失,二是短供、未能接收天然气、未能交付天然气的损失。第一类损失托运商直接向第三方主张并无不妥;但第二类损失托运商直接向第三方主张,存在一定障碍,宜由管网向第三方主张。(4)红色星标处:托运商应当妥善履行配合义务,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损失,避免漏算损失。
4.管网对托运商及其关联方的侵权        管网对托运商及其关联方侵权的处理机制相对较为简单,托运商及其关联方直接向管网主张侵权责任即可,而且该责任不应受责任限额的限制,除非管网运营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特别提示:托运商在发生此类事件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承担额外损失:(1)尽快固化因果关系、损失大小的证据,向责任方主张权利;(2)应迅速判断是否会发生计划调整、短供、未能接收天然气、未能提取天然气事件,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团 队 介 绍        本系列刊发以来,受到很多油气行业同仁的关注,亦有同仁咨询本团队的情况,在此予以介绍,一并表示感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肇造于1994年,总部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是一家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自成立以来,一直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一流的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经过26年的积累与沉淀,创新与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为了高效、精准服务石油天然气行业,京师在整合既往业务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国际能源与工程法律部”。部门成员律师均有长期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业履历,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成立以来,为国有和民营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大量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已成为业内行业化服务特色鲜明的律师团队。就管网运营合同,团队受管网核心托运商委托,协助其于2020年9月30日前顺利完成合同谈判、修改、定稿工作。核 心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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