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图解管网运营合同(七)—特殊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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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解管网运营合同——特殊机制(上)
来源:石油天然气法律(微号:gh_edde47dce032) 作者:吴彦杰 李滨
第一部分 特殊机制概述
第二部分 特殊机制详解
第三部分 特殊机制综述
二、特殊机制详解
在管网运营合同中,侵权责任机制极其复杂,远超其他合同,原因有四:
一是管网运营涉及高压,易燃易爆,本身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额度较高;
二是管网运营中,天然气或LNG归托运商所有,而设施归管网所有,一旦发生侵权,管网和托运商往往同时作为被侵权人;
三是管网运营“X+1+X”,气体混合是基本机制,一旦发生侵权,托运商一方可能涉及多方受害人,而且存在权益比例问题;
四是基于管网持续运营的特点,对管网的侵权行为发生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界限损失额度计算复杂。
(3)蓝色星标处:关于间接责任,双方可以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如管网对其他托运商承担的短供、未接收天然气、未交付天然气责任,是否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否赔偿,间接损失的证明责任,尽量缩减损失的义务,等等。(4)黄色星标处:双方可以约定侵权责任的追索程序,如不特别约定,可能会适用其他责任的追索程序,即见索即付。(5)在下述其他类型的侵权情形下,可能需要适用以上的规则,下文不再赘述。
2.托运商对管网的侵权
4.管网对托运商及其关联方的侵权 管网对托运商及其关联方侵权的处理机制相对较为简单,托运商及其关联方直接向管网主张侵权责任即可,而且该责任不应受责任限额的限制,除非管网运营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特别提示:托运商在发生此类事件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承担额外损失:(1)尽快固化因果关系、损失大小的证据,向责任方主张权利;(2)应迅速判断是否会发生计划调整、短供、未能接收天然气、未能提取天然气事件,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团 队 介 绍 本系列刊发以来,受到很多油气行业同仁的关注,亦有同仁咨询本团队的情况,在此予以介绍,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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