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Z2) | ||||
一、学科、专业简介 | 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证据规则和事实认定规律的学科。本专业注重中外证据制度、证据司法实践和司法文明理论的教育与研究,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色。本专业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和“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汇聚中外雄厚师资,拥有“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教育部创新团队,以及完备的科研、教学和实验资源,科研成果丰硕。 | |||
二、培养目标 | 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德才兼备、具有法治意识和比较法视野的高级法律应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具体要求: (一)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证据法学专业知识,熟悉中外证据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和趋势;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多学科方法分析学科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工作的职业技能和逻辑思维能力。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并争取到境外法学院或者相关单位访问学习一年。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 |||
三、研究方向 | 证据法学研究方向,以证据规则与事实认定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事实真相和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全面研究证据运用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和技术等学术前沿问题。 | |||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 学制 | 三年 | 学习年限 | 三至六年 |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 (见附表) | |||
六、培养方式 |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证据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本专业注重博士研究生理论思维、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哲学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权利义务争端的证据裁判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同时,注重语言表达能力及写作能力的提高。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大学本科主要课程,所修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规定学分。 | |||
七、质量标准 |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 |||
八、考核方式 |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面试、论文、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 |||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选题限本专业范围以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五)博士论文应当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有系统的学术史考察和独立的创新思想,有比较法视野,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解决某个学术理论问题或重要实践问题,表明作者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 |||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 |||
十一、参考文献 | 一、必读文献 中文原著 1. 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常林主编:《法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3.王进喜主编:《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中文译著 5.[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 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肯尼斯•S.布荣等编著:《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美]罗纳德•J.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三版)》,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满运龙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9.[美]达马斯卡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 10.[美]安德森、舒姆、特文宁著:《证据分析》,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外文文献 11.Bentham, Jeremy 1825, A Treatise on Judical Evidence (trs.Anon from E.Dumont, Traité des Preuves Judiciaires). 12.Bentham,Jeremy 1827, Rationale of Judicial Evidence (J.S.Mill ed.), London: Hunt and Clarke. 13.Bentham, Jeremy 1837-43, An Introductory View of the Rationale of the Law of Evidence for Use by Non-lawyers as well as Lawyers (VI Works 1-187), Bowring edition, Originally edited by James Mill Circa 1810. 14.Cross, Sir Rupert 1979, Cross on Evidence, 5th edn, London: Butterworths. 15.Twining, William 1985, Theories of Evidence: Bentham and Wigmore, London: Weidenfeld & Nicolson. 16.Twining, William 1994, Rethinking Evidence: Exploratory Essays, Evaston, 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7.Wigmore, John Henry 1913, “The Problem of Proof,”8 Illinois L.Rev.77. 18.Wigmore, John Henry 1913,1988, 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 As Given by Logic, Psychology, and General Experience, and Illustrated in Judicial Trials, Littleton, Colorado: F.B.Rothman. 19.Wigmore, John Henry 1937, The Science of Judicial Proof, as Given bLogic, Psychology, and General Experience and Illustrated in Judicaial Trials, 3rd edn, Boston: Little, Brown. 20.Wigmore, John Henry 1940, A Treatise on the Anglo-American System of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 2nd edn, Boston: Little, Brown. 二、选读文献 中文原著 1.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王进喜著:《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版。 3.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4.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 版。 5.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 6.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版。 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宋英辉、汤维建主编:《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1.常林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2.卞建林、谭世贵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版。 13吴宏耀、陈芳、向燕著:《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陈卫东等著:《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5.张保生、王进喜、张中、吴丹红、房保国著:《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中文译著 16.[美]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初版,2004年修订版。 17.[美]埃韦特、韦尔著:《DNA证据的解释——法庭科学中的统计遗传学》,黄代新、杨庆恩、刘超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 18.《法律论证与证据》([美]道格拉斯•沃尔顿著,梁庆寅、熊明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9.《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0.[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1.王进喜译:《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22.[加]道格拉斯.沃尔顿:《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外文文献 23.Acorn, A.E.1991,“Similar Fact Evid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ve Reasoning Making Sense,”11 OJLS 63. 24. Allen, Ronald J., The Evolution of the Hearsay Rule to a Rule of Admission, 76 Minn.L. Rev. 797 (1992). 25.Anderson, Terence 1999, “On Generalizations I: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40 South Texas L.Rev. 455. 26.Anderson, Terence and William Twining 1998, Analysis of Evidence,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27.Best, Arthur 2012, Evidence: examples & explanations – 8th ed.,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8.Bienen, L.1983,“A Question of Credibility: John Henry Wigmore’s Use of Scientific Evidence in Section 924A of the Treatise on Evidence,”9 Cal. W.L.Rev.235. 29.Binder, David A. and Paul Bergman 1984, Fact Investigation: from Hypothesis to Proof, St. Paul, Minn.:West. 30.Blakely, Newell H., Article IV: Relevancy and Its Limits, 30 Hous. L. Rev. 281 (1993). 31.Burrill, Alexander M.1868, A Treatise on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New York. 32.Cohen, L.Jonathan 1977, The Probable and the Provab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3.Friedman, R.1998, The New Wigmore: A Treatise on Evidence, New York: Aspen Law and Business. 34.Gilbert, Sir Jeffrey 1754, The Law of Evidence, Dublin: P.Byrne. 35.Gross, Samuel R., Expert Evidence, 1991 Wis. L. Rev. 1113 (1991). Copyright ©1991 by The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System. 36.Haack, Susan 1993, Evidence and Inquiry: Towards Reconstruction in Epistemology, Cambridge, Mass.: Blackwell. 37.McCormick, Charles Tilford et al., McCormick on Evidence (Kenneth S. Broun ed., 6th ed. 2006). 38. Murphy, Peter 1999,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rc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9.Nesson, Charles 1979, “Reasonable Doubt and Permissive Inferences: The Value of Complexity,”92 Harv.L.Rev.1187. 40.Park, Roger C., A Subject Matter Approach to Hearsay Reform, 86 Mich. L. Rev. 51 (1987). 41.Roberts, Paul 2002,“Rethinking the Law of Evidence: A Twenty-first Century Agenda for Teaching and Research,”55 Current Legal Problems 297. 42.Schum, David 1986, “Probability and the Processes of Discovery, Proof and Chocice,”66 Boston U.L.Rev.830. 43.Schum, David 1987, Evidence and Inference for the Intelligence Analyst, Lanham, Md.: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44.Shapiro, Barbara J.1991,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Probable Cause: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Anglo-American Law of Evidence, Berkeley, C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45.Twining, William (ed.) 1982, Facts in Law, Wiesbaden: Franz Steiner Verlag. 46.Twining, William 1999, “Narrative and Generalizations in Argumentation about Questions of Fact,”40 South Texas L.Rev.351. 47.Twining, William 2003, “Evidence as a Multi-disciplinary Subject,”2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91. 48.Twining, William and Iain Hampsher-Monk (eds.) 2003, Evidence and Inference in History and Law: Interdisciplinary Dialogues, Evanston, 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49.Walton, Douglas 2002,Legal Argumentation and Evidence, University Park,Pa.:Stat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50.Woolf, Lord H.1996, Access to Justice (Final Report), London: HMSO. |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属博士生必须设置的培养环节。2学分。
前三学期精读书目应不少于10本,具体书目与导师商定,考核方式可以通过读书报告或书评等方式进行。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之前应提交3篇学期论文,计2学分。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课题研究应贯穿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各学科专业及导师应创造条件,吸收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并作为博士生学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主持或参与本校教师或同学的课题不得少于3项。2学分。
4.社会实践
(导师考核)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博士生可以通过专业实习、挂职锻炼、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学科专业可以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科研涉及领域等情况,在内容上提出具体要求,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2学分。
5.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践是博士生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博士生可以通过担教授助手、辅导答疑或独立承担部分课程进行。是否属于必经环节由各学科专业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留学生(全英文)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