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突发:征求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和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 1 克。
第三条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积存产品进行定价时,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
第六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可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实物黄金,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投资者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
第八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市场情况,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黄金市场进行平盘。
第九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要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开办黄金积存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 号)要求进行备案。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备案,还要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宣传口径,应与开发黄金积存产品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第十三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开展黄金积存业务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提示黄金积存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要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遵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黄金积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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