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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崇 || 梁啟超與清末五大臣出洋

潘崇 汇智澳门 2023-02-15

作者簡介:潘崇,福建師範大學社會歷史學院副教授,博士



[提  要] 研治清末憲政史,梁啟超是一個繞不過去的關鍵人物。早在1901年,梁啟超即提出將遣派大臣出國考察作為憲政改革首個步驟,1905年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顯然吻合了此一主張,但梁氏對政府此舉並未一味歡呼,而是理性提出憲政改革動力應出自國民的論調。更重要的是,梁啟超為戴鴻慈、端方一路考察團代筆,書寫了清末憲政史上朝野合作的重要一頁。儘管梁啟超是戴、端最為倚重的代筆者,但他絕非唯一之人且代筆之作並非全為考察團接納,考察團政治成果實為多方廣泛參與的“集體作業”的產物。追究戴、端與梁氏合作之因,基於雙方憂思國家前途命運而皆對追求憲政文明表現出高度一致的積極性。因之,看似偶然的代筆事件,實為當時社會發展趨勢影響下的必然結果,彰顯出清末中國朝野憲政思潮交混融合的新的時代特徵。[關鍵詞] 梁啟超  端方  戴鴻慈  代筆  清末[基金項目] 本文係全國高校古籍整理重點研究項目“端方年譜長編”(批準號:1233)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受到福建師範大學“寶琛計劃”中青年人才支持計劃(高端人才)經費支持。[原文出處] 《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https://journal.ipm.edu.mo/images/journal_c/2021_4//e118a-202104178-.pdf


梁啟超是清末最著名的憲政專家之一,不僅引領了憲政思想發展潮流,同時也與清政府推行的憲政改革或明或暗地產生諸多關聯。這當中,梁啟超為五大臣出洋考察團之一路即戴鴻慈、端方考察團代筆起草政治成果一事,是他參與清末憲政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具有展示清末朝野憲政思潮發展態勢的典型意義。由於梁氏清政府“通緝犯”的特殊身份,此一與官方合作的歷史情節頗稱隱秘,官方檔案鮮有記錄,坊間傳聞又失真嚴重,以致長期以來其事雖常被學界提及,然普遍含糊其辭。由於新史料發現,學界對戴、端考察團考察報告《歐美政治要義》(以下簡稱《要義》)及奏摺之由來,做出了富有價值的探索。周秋光利用熊希齡檔案,指出《要義》由熊氏在日本購買一些歐美國家書籍並委託留學生翻譯整理而成。張學繼依據日本法學家有賀長雄自述,認為除梁啟超、楊度外,有賀長雄也參與了起草《要義》的工作。繼之,孫宏雲將有賀長雄在早稻田大學講述的《國法學》和《要義》做了目錄對比,認為兩者“有如此多的相同之處”,至少可推定《要義》“主要作者就是有賀長雄”。並推測起草過程:“實際情況可能是,有賀長雄根據國法學知識與理論,甚至利用其為早稻田大學‘清國留學生部’講授國法學的日語講義,參酌報告起草委託方的要求,起草了報告書。……不排除戴鴻慈、端方等人乃至梁啟超在譯稿上有所潤飾。”關於奏摺,夏曉虹在北京大學圖書館發現梁啟超為戴、端考察團代筆之作手稿,證實梁氏代筆確有其事,並就梁氏手稿與考察團所上奏摺的關聯做了初步考訂。

綜上,梁啟超為考察團代筆一事為學界所公認,然諸多關鍵問題仍有待進一步釐清。比如,梁啟超對清政府遣使舉措持何態度?戴、端基於何種原因找人代筆,聯絡情形如何?梁啟超憲政思想與《要義》核心觀點有何關聯?考察團對梁啟超代筆之作又作何取捨?筆者試圖在分析清末時期梁啟超思想發展狀況及其對五大臣出洋之態度、回應的基礎上,梳理其為考察團代筆的來龍去脈,進而對比梁氏代筆之作以及他的其它相關論著與戴、端考察團政治成果的異同性,以期裨益於認識清末憲政思潮發展的復雜性。





一、梁啟超提議遣使考察及其對五大臣出洋的回應

梁啟超在戊戌變法失敗後流落海外,但他始終關心中國民運國勢並貢獻思想力量,撰寫了大量憲政論著,可謂中國憲政第一人。可貴的是,梁啟超並不拘泥於理論層面,同時致力於探索憲政實踐之道。早在1901年6月,梁啟超即發表論述憲政的第一篇文章《立憲法議》,提出在立憲改革步驟上中國應效仿日本先例,首先派遣重臣三人並隨帶人員“遊歷歐洲各國及美國、日本”,重在考察各國憲法異同,進而抉擇何者宜於中國。梁氏此論既出,很快在官方層面找到呼應者。時隔不久,出使日本大臣李盛鐸奏請改行憲政,在實施步驟上建議先由政務處派遣人員赴各國考察,“聞見既真,措施自易”。1902年夏間,翰林院學士朱福詵請改憲政,同樣提出效法日本遣派使團遊歷歐美以博採各國政治體制的先例。

1904年日俄戰爭爆發後,梁啟超給予密切觀察,並連續刊文敦促清政府改行憲政。同年底,梁氏發表《俄國立憲政治之動機》一文,斷言20世紀為憲政的時代,斷無專制制度立足之地,即便是強如俄羅斯,亦不能“與自由神之威力抗”。次年正月,梁氏又發表《俄羅斯革命之影響》一文,認為日俄之戰必將對中國“痿痹之政府”產生巨大衝擊。這種倡籲和國內立憲派的政治訴求高度一致,國內外相呼應,主導了輿論趨向,共同成為影響清政府決策的思想動力。至1905年7月16日,清政府最終頒布派遣大臣出國“考求一切政治”的上諭。

1905至1906年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團,是中國走向世界、認識世界的重要一步,目的即是為中國能否以及如何推行憲政改革提供決策依據,展示出清政府追求制度革新的努力。梁啟超對於數年前自己提出的政治主張得以實施頗為歡欣,隨即致書某考察政治大臣,表達了“聞之亦不禁距躍三百”的興奮之情。進而,他結合世界各國政體以及中國當下國情,提出若干條具體憲政改革方案,包括實施兩院制、推行司法獨立、推廣地方自治、設置責任內閣等等。據主持編纂梁啟超年譜的丁文江記載,端方在得命領銜出洋考察不久,即“頻以書札與先生往還”,推斷該文即兩人往來書札之一。丁文江又記載:“(1905年)秋冬間先生為若輩代草考察憲政、奏請立憲並赦免黨人、請定國是一類的奏摺,逾二十餘萬言。”作為梁啟超“忘年之交”,丁文江在編纂梁氏年譜時蒐集到大量原始材料,僅梁氏信札就有兩千多封,他如此言說當有充分依據。依其言,可知端方早有委託梁啟超代擬奏稿之請,且梁氏在1905年秋間即開始準備其事。

進一步言,端方和梁啟超聯絡實出於完成考察使命的目的。考察團的主要任務是向清廷提供決策依據,因之端方、戴鴻慈將廣泛蒐集各類書籍作為考察過程中的主要任務。據報導,戴、端出洋前面奏時,即稱考察各國“不過察其近情如何”,至於各國政治淵源,“則宜全購各國史記、政治及各專門書籍,譯出查考較為確切”。1905年12月30日,在向美國進發途中,戴、端擬定《敬事預約》六條,其中即有“廣蒐羅”條:“寰球一覽,目力其劬,賴有圖籍,精英是儲。政界學界,汗牛充閭,多多益善,購盈巾車。付之郵船,傳之滬壖,以編以譯,快睹成書。事半功倍,茲行非虛。”然與此同時,考察團隨從人員的翻譯水平則不能過高估量。考察團隨從人員陸宗輿在回憶錄中寫道,考察團“苦於中西制度之不同,譯定名詞之為難”。另一名隨從人員施肇基也有類似言論,聲稱精通語言及政治學的編譯人才至為缺乏。端方則曾致函趙鳳昌,表達了因行程緊迫以致對各國憲政精髓“不能一一窺見”的苦衷。上述因素,推動端方早在出洋前即著手為各類成果的撰述做準備,此準備即是和梁啟超溝通代筆事宜。

考察團在國外考察期間,在海外活動的康有為、梁啟超表現出極大熱情。康有為得知戴、端一行抵美後,於1906年1月20日致函保皇會洛杉磯分會負責人譚張孝“厚禮迎待”,並藉此時機在華僑中廣為宣傳“復辟立憲”之義。載澤考察團2月28日抵美當天,保皇會稟呈載澤、李盛鐸、尚其亨三位考政大臣,請其極力主持立憲,並籲請消除滿漢畛域,以此消弭革命氣焰。梁啟超則曾與以載澤考察團隨員身份至日考察的故交夏曾佑會面。戊戌政變後,夏曾佑曾冒極大風險至塘沽與梁啟超道別,對於數年後異國他鄉重逢,兩人皆頗為感慨,梁氏情不自禁誦讀杜甫“十觴亦不醉,感子故意長”之詩句。而夏曾佑亦飽含深情地寫下《箱根重晤任公》一詩以記之。

更值得留意的是梁啟超對考察團的相關評論。梁啟超在1906年初發表《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一文,除闡釋“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的區別外,專門論及考察團以及清政府推行的憲政改革。他基於國民對清政府遣使舉措歡呼雀躍的態勢,明確指出清政府此舉萬不能簡單地等同於立憲,而真正的立憲理應出自國民要求,在他看來,真正的憲政改革動機應發自國民,而君主為受動者。進而,梁啟超忠告國民應關心幾個關鍵問題,諸如,“君主肯立憲否”、“所立憲法為何種憲法”等等。顯見,梁氏意在糾正國人對考察團以及清政府的過高期望,實為理性而冷靜的思考。





二、熊希齡提前歸國及其赴日聯絡

戴、端尚在意大利考察期間,即委派考察團隨從人員熊希齡提前返程“議辦譯務”。1906年4月13日,熊氏由意大利登舟返國,5月17日抵達上海。熊希齡到上海後後,隨即開始了組建編譯機構的工作,邀請沈曾植、曹子谷、葉景葵、張鶴齡等人在滬組成編譯機構。安排妥當後,熊希齡於6月1日東渡日本。熊氏對赴日之目的諱莫如深,筆者僅見其致電好友葉景葵稍露其事,稱其東遊之目的在於購書、覓譯。關於“購書”之舉,確有其事。據宋教仁日記記載,熊希齡曾委託他聯繫購買《大英百科全書》。由於此時考察團行將歸國,購買此書或僅是考察團以備參考之用,顯然並非熊希齡特地赴日本一行的主要目的。揆諸史料,熊希齡赴日的真實目的有二:

一是,和日本憲政專家有賀長雄聯繫,委託其起草考察報告。這一點學界已有涉及,茲不贅述。需要強調的是,據有賀長雄自述,熊希龄赴日後方通過清政府駐日使館輾轉與其聯絡,而之前則並無溝通。有賀長雄“竭二星期之力為之起草”,顯見代筆之作實為急就章。熊希齡與有賀長雄取得聯繫,雖有清政府駐日使館居間聯絡,然根本原因或在於熊希齡對此人的認可。早在1905年2月間,熊希齡致函吏部尚書張百熙等人談及日俄議和事,即曾援引有賀長雄的論著,並稱其人為日本著名法學家。另外,有賀長雄代筆之作為日文,是以又由“旅居日本之清國留學生某等窮日夜以翻譯之”。於此可見,留日學生通過翻譯代筆之作這一特殊途徑參與到清末憲政改革之中。

一是,和梁啟超聯絡。這是本文論述的重點。

梁啟超早在1905年秋間即著手代擬摺稿,熊氏此次赴日實為取走代筆之作。至於戴、端委託熊希齡聯絡梁啟超,則顯然是考慮到在戊戌變法時期熊希齡與康、梁等維新派頗有來往,由其出面聯絡較他人為便。儘管梁啟超對代擬摺稿早有準備,然在熊希齡赴日之際則顯然又忙活了一陣子,此一時期梁啟超在《新民叢報》的刊文情況可以證明無疑。梁氏在1906年第12號《新民叢報》開始發表《雜答某報》,在文前“著者識”中坦言:“頃以事故,無暇為報中屬文者殆兩月餘。”他如此言說,並非謂這一時期沒有文字刊發於《新民叢報》。揆諸事實,梁氏所言,指他在1906年第7號《新民叢報》發表《答某報第四號對於本報之駁論》一文之後,則沒有及時接續之事。而直到同年第12號、13號、14號又接連三期發表《雜答某報》長文,接續了第7號之文。其間隔的“兩月餘”,恰好對應熊希齡赴日時間。所言“事故”,即指整理代筆之作。正如日本學者狹間直樹所言:“如果說有一種事態,能使他放棄這項工作,那麼還有什麼比得上代作上奏這件事呢?”

關於梁啟超代擬摺稿事,最具說服力的證據當屬丁文江主持編纂的梁氏年譜所收錄的相關信函,證實戴、端歸國所上《請改定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摺》、《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摺》之底稿為梁氏代擬。關於前摺,1906年,梁啟超曾致函蔣智由,言及自己曾代人作文,主旨在於討論改革官制。梁啟超向蔣智由明言“捉刀”事,除去兩人私誼原因,實由於蔣的政治主張亦得到戴、端採納。陶成章對此曾記,時在日本的蔣智由見考察團來日本考察,遂上書建言,並“得滿官青目”。《大公報》亦曾报道,考察团改訂官制之原奏,“大略與蔣觀雲之《憲政胚論》相同,而將民權一篇刪去”。關於後摺,梁啟超曾致函好友徐佛蘇透露,他最近代人為文近二十萬言,其中即有請定國是一摺。據徐佛蘇函末跋注,該函寫於1905年,亦證梁氏代筆工作早在進行,遠非熊希齡赴日後方予著手。此外,亦有其它史料披露梁氏代筆事,可做輔證之用。載澤考察團隨從人員王慕陶曾向汪康年透露,傳聞端方、戴鸿慈所上官制摺等由“梁卓如捉刀”而成,並言熊希龄曾将此事告知載澤考察團另一隨從人員戢翼翚。革命派亦披露梁啟超曾為五大臣考察團“辦差”,雙方多有書信往還。

由於史料局限,關於熊希齡和梁啟超接洽的具體情形尚不得而知,此則有待新史料的進一步發掘。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從本文論述可見,委託梁啟超代筆實由端方主導,但在考察團中位次居於端方之前的戴鴻慈無疑知情並對此持允可態度,否則其事斷難實現。之所以由端方主導其事,或正如時人康繼祖所言,與兩人在考察团中的分工不同有關。





三、戴、端對梁啟超代擬摺稿之取捨考辨

1906年7月21日,戴鴻慈、端方一行抵上海。考察团遲遲未能北上,在上海停留長達13日之久,此段時間顯然是為各類整治成果做最後的修訂完善。於此可見,戴、端無疑意識到從各方蒐羅而來的政治素材並不完全适合、可靠。大約在6月底,熊希齡離開日本,先至奉天,再由奉天折道返滬。7月25日,熊氏抵達上海。熊希齡先將梁啟超、有賀長雄起草的摺稿和考察報告交由之前組織的編譯機構整理,之後交給考政大臣戴鴻慈、端方。再經過緊張修繕加工,8月3日戴、端一行離滬,從吳淞口乘船北上。

8月6日,戴、端抵達天津並居留四天之久,當中有三天皆曾與直隶總督袁世凱及其幕僚張一麐、金邦平等人晤談,談論的主要話題為改革官制事。10日,戴、端返抵北京。隨之,他們將各類成果進呈給光緒皇帝。據鉛印本《考察各國政治條陳摺稿》,戴、端考察團所上奏摺共有八件,其中,《請設編制局以資籌議摺》、《敬陳各國導民善法摺》、《考察學務擇要上陳摺》、《軍政重要請取法各國以圖進步摺》,當主要憑藉考察團自身力量擬定,且不僅涉及政治建設方面,亦涉及到社會發展方面的內容。而以下四摺,則較多借鑒梁啟超代筆之作。

第一摺:《回京覆命臚陳應辦事宜摺》,8月11日上陳。該摺概括比較了各國政體、國力、外交策略、民風。其中,關於各國外交策略的闡述,《事宜摺》借鑒梁啟超代擬《請定外交政策密摺》甚多。如梁氏代擬摺強調國與國交誼的必要性,所謂“茍非有一二肝膽相識、患難相同之友生,則將無以自存”。這一點即為《事宜摺》所借鑒,改為“列強對峙,無有一國孤立,而可以圖存”。

第二摺:《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摺》,8月13日上陳。該摺強調中國處此時局必然要推行憲政改革,在憲政模式上須效法日本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憲政改革期限以15年至20年為宜。前文述及,該摺底稿由梁啟超代擬,惜代擬底稿迄未發現。但將該摺與梁氏相關憲政言論對比,不難發現其核心主張與梁氏《立憲法議》一文相類。梁氏在該文中提出:“自下詔定政體之日起,以二十年為實行憲法之期。”

第三摺:《請改定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摺》,8月25日上陳。该摺提出推行憲政改革當從改定全國官制開始。尤其強調各國莫不把地方自治作為推行憲政的基礎,指出中國應從速成立府會、州會、縣會以司立法,各立一參事會以輔助官長之行政,如此則可使國人知悉憲法,同時亦搭建了各方討論辯難的平台,實於地方自治大有裨益。推而廣之,“一縣如此,縣縣如此,天下之治猶運諸掌矣”。进而,他们提出設立省議會的主張:“今一省督撫之所轄,足當歐洲一國而有餘,故省中制置各司,宜略具中央政府之規範,並宜設一省議會以擬國會。一切法律與國法不相違背者,可任其因地制宜,自行發布,然後能與地方利弊相應,而實收佐理之功。”實際上,早在考察團放洋之前,梁啟超即致書端方提出此種意見,強調欲實現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協調無間、互助互補,地方自治則必不能視為緩圖,並建言各省設議會並頒布本省法律。显然,此一稍類西方聯邦制的提法為端、戴所採納。

第四摺:《請平滿漢畛域密摺》,9月1日上陳。該摺由端方單獨以密摺形式奏聞。中國史學會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收錄該摺,其來源為“新會陳氏藏”。該摺之所以由端方單獨上陳,實由於該摺緣起於梁啟超向端方的請託。五大臣出洋考察之際,革命派與立憲派論戰正酣,梁啟超極力反對排滿革命,認為消除滿漢畛域是消解革命的不二途徑,遂專就此事上書端方,運動他為此特別使力,並不無恭維地聲稱環視當今官場,“舍我公以外,更無一人能解此厄者”。在具體策略上,梁啟超特別建議取消滿漢缺分名目以及撤銷駐防八旗為入手辦法。對照《請平滿漢畛域密摺》,梁氏此一主張為端方所採納。

綜上,考察團在奏摺中較多接納了梁啟超的建言,考察團亦有主要依靠自身力量撰述的奏摺,此反映出奏摺文本來源於多途之事實。





四、梁啟超憲政思想與《歐美政治要義》的對比

前文述及,在致好友徐佛蘇的函件中,梁啟超透露其為考察團代筆的文字規模數在二十萬左右,此數目固不精確,然雖為概括之數,亦可作為研究問題之線索。已確定的梁啟超捉刀之作,包括《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摺》、《請改定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摺》以及新發現的代擬摺,上述各件字數共計五萬字上下,與梁所披露的代筆字數有很大差距。戴、端考察團撰述的書面成果共有三類,即奏摺、考察報告、資料彙編。報告即是《歐美政治要義》,由戴鴻慈、端方在1906年10月23日作為憲政簡明讀本進呈給光緒帝和慈禧太后,次年十一月,由商務印書館公開出版發行。資料彙編即《列國政要》和《列國政要續編》兩書,據學者考證,此兩部彙編書籍由考察團委託陳慶年、趙酉彜主持編訂成冊。在此,筆者試圖將《要義》的核心觀點與梁氏憲政思想進行對比,發現兩者的關聯性,從而為探求梁氏與《要義》成書的關係提供一種思路。

對於專制政體下實施憲政改革,一個關鍵問題即是立憲政體下君權如何最大化保留的問題,當然這也是清朝當政者最為關心的問題。早在1902年,梁啟超發表《政治學學理摭言》,提出立憲政體之所以“美妙”的關鍵即在於君主無責任,無論是制訂法律還是頒布法令,必須有內閣大臣副署方可實行。由此,君主實“不能為惡”,即便有之,亦因內閣大臣副署而使其有“為惡”的空間,責任在內閣大臣而不在君主,這樣一來,君主則永遠處於無責任的境地。《要義》不僅在前言部分即《設立立憲君主政體之總因》中闡釋了立憲政體下君主不負責任之義,在第六章《政府即責任內閣之編制》中,更是具體規劃了責任內閣的編制,並且基本上援用了梁啟超的言論,指出君主下達的政令,必經由首相及國務大臣組織的責任內閣副署方可執行,實際上代君主擔負了治理國家的責任。

關於國會設置問題。《要義》指出,從理論上看,二院制優於一院制,否則下層民眾在政壇沒有代言之人,取其“互相牽制”之優勢。雖認識及此,然鑒於中國國民程度不高,遂主張中國設立國會無須採用二院制,而主張實行一院制。梁啟超亦認為二院制優於一院制,但與考察團截然不同的是,他在實踐上也主張中國採用二院制。並認為,考察團之所以主張採行一院制,正是受了有賀長雄影響:“國會猶有主張一院制者,有賀長雄氏亦其一人也。”這從一個側面證實有賀長雄為考察團代筆的事實。此外,《要義》強調責任內閣與國會“如車之兩輪”,兩者之間互相促進並互相牽制。此一論調亦與梁氏無二致。梁啟超在《為國會期限問題敬告國人》一文中強調內閣與國會相輔相成,所謂“有國會則有責任內閣,無國會則無責任內閣”。

中國長期專制政體,國人唯知君上大權,而不知憲法為何物。梁啟超對於憲法概念在中國的傳播居功至偉,多次強調了憲法根本大法的地位。1899年,梁啟超撰文,指出憲法“為國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在《立憲法議》一文中,梁氏又言憲法為“國家一切法度之根源”。《要義》論憲法與梁氏高度一致,將之視為“國家之根本法”。此外,制憲權是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命題,《要義》指出憲法有三種不同類型,即敕擬憲法、共議憲法與民主憲法。該書認為,惟有君民共議憲法,既合乎中國實際情形,亦不負根本大法性質。梁啟超則有不同意見,他出於防止政府與國會勾結盜取民意的目的,主張國民制憲,強調這是國民自衛第一要義。顯然,在這一點上,兩者有顯著差異。

與專制體制密切相關,國人對公民權利與義務亦相當陌生。1899年,梁啟超發表《各國憲法異同論》,指出公民享有言論著作、集會結社、行為、居住、所有權、請願等各項權利,並履行納稅、兵役等逐項義務。《要義》第十七章《臣民之權利義務》,詳細介紹了各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及義務。在“義務”方面,基本延續了梁啟超的論述,指出兵役和納稅義務由於事涉公民日常生活,非依於國會通過之法律,不得任意增減。在“權利自由”方面,則以2,700餘字的篇幅系統介紹了各國相關規定,包括人身自由、家宅安全、居住移轉自由、信書秘密、所有權保障、信教自由、言論著作印行結社自由、請願權利、裁判公平、登用均等。此一論述,當為近代以來官方最早關於公民權利自由的翔實全面系統的介紹。

綜上,梁啟超在相關論著中表達的諸多政治觀點在《要義》一書中得到繼承。由此或可推斷,除了有賀長雄之外,極有可能梁啟超為該書提供了部分素材。退一步講,即便梁氏沒有提供素材,考慮到有賀長雄提供的底稿實為急就章,在修繕完備過程中考察團當借鑒參考了梁氏論著,此亦可視為梁啟超“實際”參與其事的另一種形式。





結  語

梁啟超是戴、端考察團最為倚重的代筆者,這一點顯然無疑,但他絕非唯一代筆者且其代筆之作亦並非全為考察團接納。戴、端考察團政治成果之撰成,實為多方廣泛參與的“集體作業”的產物,除梁啟超、有賀長雄外,包括熊希齡、蔣智由、戢翼翚、曹子谷、沈曾植、張鶴齡、陳慶年、趙酉彜、袁世凱及其幕僚以及留日學生等,皆通過各種途徑或多或少地參與其中,與有力焉。考慮到清末憲政論著頗多,推測考察團廣泛借鑒當時社會上的憲政論說亦為可能。當然,考察團自身力量也不能忽視。儘管考察團隨從人員翻譯政治名詞時不無難處,但總體看,他們是當時新政人才中的佼佼者,不僅在考察過程中廣泛蒐羅各類政治素材,同時負責了若干奏摺的擬定。由此,與其說是考察團委諸某個個體人物提供政治素材,倒不如說是委諸中外憲政思想界更為準確。之所以考察團某些論說堪能媲美梁啟超的憲政觀點,達到了相當的高度和水準,與其來源的多途性有直接關聯。

就梁啟超與戴、端考察團的合作而言,總的來看,雙方各有使力但秘而不宣。梁啟超作為清末憲政思想界的領軍人物,從來不是一位只重視理論的書齋裡的學者,而是始終關注社會現實,具有以思想改造社會的一貫追求,尤其是他對自己的治國理念頗為自負。很顯然,能夠通過考察政治大臣之口詳盡地表達自己的憲政主張,實現憲政理想從蔓延於野到影響於朝的過渡,從而達到影響清末憲政改革的進程和方向的目的,實為可遇而不可求的良機。戴、端亦並未特別顧慮梁啟超在戊戌變法之後清廷“通緝犯”的特殊身份,而是主要考慮到他作為當時中國最著名憲政專家的角色地位,通過委託代筆完成考察任務並提升建言質量。可以說,此一政治合作對雙方而言皆為“明智之舉”,使得他們在歷史緊要關頭能夠充分發揮各自應有的歷史作用,共同凝聚成推動社會變革、國家發展的動力源泉,達到了雙贏互惠的結果。當然,梁啟超也頗為擔慮其代筆之作所表達的政治主張能否借戴、端之口上達天聽,是以他曾專門致函端方,詢問代筆之言“不識尚可採用否”。然而,因為朝野之分殊、立場之不同,戴、端考察團與梁啟超關於憲政的理解和選擇也有諸多差異,比如他們在國會設置問題上既存在較大分歧,則展示出清末時期西方憲政思想資源移植到中國的複雜性和多樣性。

進一步分析,梁啟超與考察圖之所以達成合作,根本上在於時勢使然。20世紀前十年的中國是憲政的時代,“所謂開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號於海內外曰:立憲!立憲!立憲!”作為國家變革謀劃者、參與者的政府改革派代表戴鴻慈、端方與作為國家變革思考者、研究者的在野憲政專家梁啟超,則是引領此一時代潮流的精英人物。儘管他們分屬於不同社會階層、扮演了不同歷史角色,但基於對國家前途命運的同樣憂思而對追求憲政文明表現出高度一致的積極性,表面的水火不容、階級的對立並沒有也不能妨礙他們共同的政治追求和政治合作,看似偶然的代筆事件實為順應社會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彰顯出清末中國朝野憲政思潮交混融合的新的時代特徵。毫無疑問,這是清末中國政治發展演進的一個值得重視的現象,也正說明社會前進步伐不可阻遏這一顛撲不破的歷史發展真理。

[責任編輯  陳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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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  陳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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