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瑛法师楞严经讲义卷七(8)
午二 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午三 分合难破 分三 未初 破因身生 二 破因触生 三 破和合生 今初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离合,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此破单根,不能生识。觉观二字,粗缘为觉,细缘曰观。有能觉观,与所觉观之别;又有离时觉观,合时觉观二种。若谓身识,单因身根而生,不藉触尘者,如是虽有身根,必定无有离合二种,所觉观之尘缘,则惟身无境,安能生识乎?此句又作一解:合离是触尘,觉观指识心。谓必定无有合离,二种触尘,为生觉观识心之助缘,何能生汝身识乎?纵许能生身识,无有触尘,将何所识耶?此计识因身生者,非也。
未二 破因触生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此破单尘,亦不能生识。若计身识,单因触尘而生,不藉身根者,必定无有汝身,惟尘无根,不成身触为缘之义;世间谁有非依于身,能知合离之触尘者?离却身根,则能生之触尘,尚不可得,则计识因触生者,亦非也。
未三 破和合生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
此标触知之相。世间之物,不能自触而成知,必定与身相合,方知有触。此二句,为下正破共生之张本耳。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
此下文分三段,正破身触和合生识,俱不成共生之义。此中首句知字,即上段身触合处,所显之知、属识;身字属根;触字属尘。此文承上,物不能自触而成知,必与身合方知有触,遂计身触,和合共生。今以所生之识,无双兼根尘二相为破。 文有四句。上二约双即,不得为共生;下二约双非,亦不得为共生。乃以所生之识,仔细审察,还是知身乎?还是知触乎?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者:若知于身,此识知,即从触所生,并不兼乎身,以身但为所知;若知于触,此识知即从身所生,并不兼乎触,以触亦但为所知;上句即触所生,下句即身所生,其识知,皆单属一边,何得为根尘共生耶?
即触非身,即身非触者:即触即身,乃承上二句,即触即身之文。若此识知,即从触所生者,则非兼于身,惟单属于触之一边;若此识知,即从身所生者,则非兼于触,亦单属身之一边;何以为共生乎? 另作一解,以便易知。四句中,以一、三相连,二、四相连,解曰:所生之识知,若知身根者,此知即是从触尘所生。接第三句:即是从触尘所生之识,当非兼属身根,何得为共生耶?第二句,所生之识知,若知触尘者,此知即从身根所生,接第四句:即是从身根所生之识,当非兼属触尘,亦何得为共生耶?交光法师所云:‘所生无兼相’者是也。
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此段以能生根尘,无内外对立之相为破。以身根之与触尘二相,元本也无内外对立之处所。此二句标,下释云:以触合身,即与身为自体,合而不分;若触离身,即是虚空等相。等指色法,身外无非色空诸相。此明合离,皆无身触对立之相,何能共生身识耶?交师所云:‘能生无对相’者是也。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此明根、尘、识三界,互不得成。上二句因能生根尘,内外二界不成,以致中间所生之识,亦何从而得安立?中二句,因中间所生识界,不复成立,致内外根尘之性亦空。末二句总结,不能共生。以上三界,皆不得成之故,则汝身识之生,毕竟从谁以立界耶?三分合难破竟。
午四 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可知。五身触识界竟。
巳六 意法识界 分四 午初 标举三界 二 双以征起 三 分文各破 四 结妄归真 今初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午二 双以征起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午三 分文各破 分二 未初 破因意生 二 破因法生 今初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此约根尘存亡破。故呼阿难,而告之曰:若谓意识,单因意根所生者,然汝意根之中,必有所思之法尘,方可发明汝能思之意根,以尘存则根存也;若无现前所思之法尘,则能思之意根,亦无所生,是尘亡则根亡也。 离缘无形者:以意根离却所缘法尘,根亦无形可得,云何而能生识耶?若是根尘双泯,识将何用?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此约根识同异破。识心指意识;思量指意根,即第七识,恒审思量,为意所依之根。兼、同也。破云:又汝意识之心,与诸思量之意根,同为能了别性,且道根识,为同耶?为异耶?
同意即意四句,意指意根。若识心同于意根,则识心即是意根,云何识心,又为意根所生?若识心异于意根,而不同者,则定同无知之尘;既是同尘,应无所识,若果无所识知,则非意根同类,云何名为意生之识?若有所识知,则识心与意根,同为了别性,云何可分此是意识之了别性耶?此是意根之了别性耶?唯同与异,二性无成者:承上结云:惟同与异,根识二性,悉皆无成。何以故?若同意根,则识即是意,根识唯一,二性无成;若异意根,则不名识,根识二性亦复无成。则此意识之界,云何可说从根而立耶?是则以意根,为生识之界者,非也。
未二 破因法生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
首句法字,指内法尘,余六个法字,皆指五尘实法。若谓意识,单从法尘所生者,然而世间所有诸法,不离色、声、香、味、触五尘,今汝且观,色等诸法,悉有相状分明,以对眼等五根,均非意根所摄之法。意根所缘法尘,乃前五尘落卸影子,五尘之法,决不能入于意根。
汝识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法何状?
上二句牒定。若汝识心,决定依于法尘生者,既有所生,必有形状。汝现今谛实观察,法尘之法,毕竟作何形状?上一法字,别指法尘,下一法字,同上五尘之法,此破内无自体也。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
此中五尘,甜淡味尘,含在四尘之中。生灭即属法尘,此二字应连下解释,越字作离解。谓汝之法尘,全系五尘影子,有形方有影,若汝生灭法尘离却色空等前五尘,岂能别有自体耶?当如离形,其影终无所得。
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等字作同字解。法尘生,则与色空五尘诸法同生,如形生影生;法尘灭。则与色空五尘诸法同灭,如形灭影灭,此破离外无体也。
所因之法尘,既无自体,因他生有之意识,又作何等形状相貌乎?既能生之法尘,相状不有,则意识之界,云何因法尘而生耶?是则以法尘为生识之界者,亦非也。此科无破根尘共生之文,以意根与法尘,皆无自相,意根乃七识,法尘为影事,况此文分破中,又极明根尘虚无,故无复共生之相可破。三分文各破竟。
午四 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交光法师云:‘此科可为理事无碍法界之由致,虽不全具彼之诸门,但悟此,而自可达彼诸门之义,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于事相,而全不见理,权教隔乎事理,而两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无碍法界。今经且将事相,一一融归于理。即彼十门中,全事皆理门也。既达诸事即理,则众妙之门,自可相次而洞开矣,非彼由致而何哉!’合上三科,丑二会通四科即性常住竟。
楞严经讲义第七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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