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洞穴奇案》|法律和伦理该如何平衡呢?

[美] 彼得·萨伯 品卷一族
2024-12-10

一本学法律的人都必须读的书


您收听的内容是我们对知识的提炼与再加工,如果你想全面了解书中内容,可以购买此书原版。与本书相关部分书籍的音频链接在文章的尾部,如有兴趣,敬请点击收听。

核心书摘

《洞穴奇案》是一部法学著作,这本书被誉为“法治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书中所有的辩论都围绕一个极端的伦理困境的展开,也就是“饥饿之人忍不住吃人犯法吗?”

作者在书中虚构了一个极端的吃人案件和最高法庭上几位大法官的判决书,以此来探讨法律和伦理的边界,这本书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你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关于作者:

彼得·萨伯,美国著名学者,西北大学哲学博士,美国叶尔汉姆学院的哲学教授,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学者。

学什么:

1、法律和伦理的边界在哪里?

2、法律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一、饥饿之人忍不住吃人犯法吗?

富勒教授虚拟的这个吃人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后的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

4名纽卡斯国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和另一位名叫威特摩尔的协会会员,一起到这个国家的石灰岩洞探险。不幸的是,他们刚深入到洞内,就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岩洞的唯一出口。

5位探险者被困后就守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洞穴地处偏远,而且持续山崩,在营救过程中又有10名营救人员牺牲了。此时,洞穴内的5位探险者随身携带的食物已经全部吃完,洞穴里也没有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

在被困的第20天,营救人员通过无线设备,与被困人员取得了联系,告诉他们,如果不发生新的山崩的话,至少还得10天才能救出他们。

5个被困者根本不可能在不进食的情况下,活着等到第10天,于是,威特摩尔提议,他们可以吃掉一位同伴来保全其他4位,但在掷骰子之前,威特摩尔又突然反悔想撤回提议,但其他4人坚持继续掷骰子。最后,威特摩尔被同伴杀死吃掉了。

后来,这4位探险者获救了,但他们被指控谋杀了威特摩尔。初审法庭确认了谋杀的事实,判定4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绞刑,4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饥饿之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吃人犯法吗?

虽然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构的思想实验,但历史上的确发生过一起类似的真实案件。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仅有4个幸存者活了下来,他们分别是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在被困的第19天,船长杜德利提议,用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牺牲者,其他3人吃掉他的血肉而存活下来。随后杜德利杀了帕克,和另外两人靠分食帕克的尸体勉强维持体力。4天后,他们获救了,但这3个人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被关进监狱,最终3人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绞刑。

木樨草号案件和洞穴奇案非常相似,富勒教授在木樨草号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上,虚拟了5位大法官对洞穴案出具的5份不同的判决意见书。这5份判决书分别就“人吃人是否犯法”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不适用于本案件。因为法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一旦法律不能实现这个目的,服从法律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另外,人类制定的法律只适用于文明状态下的社会,而洞穴不符合这个条件,它其实有些类似于原始人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状态。而在原始环境中,捕猎是动物的天性,吃掉一个人来拯救其他4个人的做法是合理的。所以,福斯特的结论是:既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律不适用于这个案件,那被告就应该是无罪的。

法官唐丁却认为,福斯特的推理非常荒谬。他指出,“文明社会”和“自然状态”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如果我们不能找到划分文明状态和自然状态的标准,并指出这个时间界限的话,以自然状态为名判决被告无罪在逻辑上就不成立。

法官邦德从这个案件的一个细节出发,指出探险者在杀人之前,是遵守法律的,只是因为洞穴外的专业人士一直没有给他们回应,后来无线电中断,3天之后,他们才杀死了威特摩尔。他们是被迫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来指导他们的行动。因此,他们是自愿脱离外部的,也就不再受纽卡斯国法律的约束。

法官斯普林则认为,探险者的饥饿程度已经达到再不补充食物就会死掉的地步,而且他们4个人没有其它选择。所以,饥饿是合理的抗辩理由。

首席法官伯纳姆提出,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他认为除了主动杀人,被告还可以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或者先吃掉自己身上不太重要的身体器官等等。而第5位法官塔利反驳说,出门探险的人身体素质都差不多,如果要等到第一个人死掉,那么其他人也基本快死了。如果以此作为判决的理由,就会变成一种变相的歧视,身体素质最差的人或者受伤最重的人就该死,就该成为强者的牺牲品,这显然更加不公平。

5位法官针对“在饥饿情况下杀人是不是有罪”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开始探讨第二个问题,就是探险者除了杀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选择? 

二、被告的杀人行为是否是迫不得已?

前面说过,首席法官伯纳姆认为,当时的探险者并非别无选择,如果非要吃点什么,为什么不选择吃自己身体上不太重要的器官呢?这样完全能够避免实施杀人行为。

但斯普林法官认为,这5位探险者被告知还要10天才能获救,身处绝境,吃就成为最重要的事情,而且在没有麻醉药,也没有基础医疗措施的环境下,食用自己的身体部分不仅会给探险者造成恐惧心理,更有可能产生伤口感染、失血过多等意外情况,存活率反而会大大下降。所以,探险者采取行动为自己“谋生路”是合乎情理的,探险者身处的环境已经构成了现实的紧迫性,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紧急避险”。

戈德法官反对说,“紧急避险”存在适用限度,并不是任何表面上符合条件的避难措施都能适用“紧急避险”抗辩。法官特朗派特也提出,如果将杀掉无辜者以维持生命作为“紧急避险”的理由,那么肾脏衰竭的病人也能够以“紧急避险”为由,杀掉一个无辜者取出他的肾脏供自己使用,因此,探险者适用“紧急避险”的观点不成立。

女法官海伦则认为,是否具有紧迫性,在洞穴案件被告的责任判断上其实并不重要,即使这4位探险者并没有到了迫不得已的时刻,他们的行为仍然可能是合理的。对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硬性要求不到最后一刻绝不能行动,这有些强人所难。

这4位探险者初审被判决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那么探险者是否存在故意杀人呢?

特朗派特认为探险者在洞穴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强制,而是为了获得食物故意杀死了被害人,是故意犯罪。但海伦说,探险者没有选择余地,他们是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而选择杀人,他们选择杀人并非故意,只是他们“别无选择”。

法官们还讨论了另一个细节,就是在大家一致同意通过掷骰子决定谁将被杀死之前,威特摩尔曾经想撤回约定,因为他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那么,威特摩尔的撤回是否有效?

戈德法官认为,探险者讨论选择牺牲者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他人的同意,因此“同意”是探险者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前提条件,威特摩尔在抽签前已经撤回了同意,因此其他探险者不能再强行让他参与原先制定的规则。

唐丁法官则认为,当时探险者制定的约定属于合同法,而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因为约定优先。在这个规则下,人可以做所约定的任何事,包括吃人,并且为了贯彻契约精神,这个协定一经达成就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之一试图撤销,其他人可以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执行。

也有法官认为,威特摩尔的撤回完全“无关紧要”,在法律上,谋杀罪并不能以“被害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因为这只取决于杀人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与被害人是否同意无关。

塔利法官认为,即使威特摩尔退出并承诺不管抽到谁他都不食用牺牲者的血肉,也不能排除他继续抽签。因为威特摩尔的退出将使其他人被抽中的几率增大,就有可能导致其他人因为害怕同样退出抽签,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抽签计划被放弃、所有人都被饿死。或者当计划被放弃后,牺牲者又会锁定在最虚弱的人身上,而增加了平均分配风险的机会。

那么这个案件到底该怎么判决呢?接下来我们进入本案的终极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可以获得赦免?法官是否要作出有罪判决?

三、法官是否要作出有罪判决?

大法官特鲁派尼支持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在判决陈词中,他坚定地认为探险者存在故意谋杀的事实,但因为当时民间百姓的无罪呼声极高,特鲁派尼提出,可以在判决有罪后对4位被告人给予“行政赦免”,这样一来,“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能使正义得以实现”,可谓“两全其美”。

这个提议看起来不错,却遭到了其他法官的一致反对。首先,特鲁派尼实际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件中“应该如何做”,这就会使政府职能混乱。其次,法院对被告人判死刑,然后却由另一个部门赦免他们的罪责,常人很难理解这种做法的意义。

他们认为,特鲁派尼并不是在维护公众的道德,而是在维护自己的道德,这是法律错误及司法无能的表现。更重要的是,行政行为远比司法行为要随意,法院的判决是在法官的专业范围内,法官深谙法律,判决公开且公正,所以行政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判决之上。 

既然无法使用行政手段赦免4位幸存者,那么就意味着探险者一旦被判谋杀罪,就会被处以绞刑,但是,有罪判决能够达到避免他人再犯的目的吗?

斯普林和海伦都认为,对幸存者的惩罚不会对任何处于相似环境的人产生威慑作用,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判决他们有罪并不能实现刑罚的惩罚目的,也不能达成预防警示犯罪的目的。

而主张有罪的法官戈德和雷肯则认为,有罪判决会对未来产生威慑作用,如果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新探险者们杀人的心理动机会变得更低,另外,有罪判决能让惩罚更为迅速并且少有遗漏、让罪犯三思而后行,从冲动的犯罪人转变为能受到威慑的理性人。因此,判幸存者有罪是必要的。

经过了正反两方的反复辩论,洞穴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维持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和量刑。刑罚将在4350年4月3日上午6点执行,届时,公共执行官将依法采取尽可能快速有效的方式将被告绞死。 

通过法律实现和维护正义,是古往今来许多人秉持的信念和理想。然而,这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和容易实现的理想。通过洞穴案,我们可以发现,案情并不复杂,法律规定更是简单明了。但就是对这样一个案件的处理,正反两种意见竟然势均力敌,而且14份法官意见,没有一份雷同。

我们的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当道德伦理和法律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应该如何调和各种价值观的冲突,才能实现相对的正义和公平呢?这个问题是很难回答的,我们总希望法律惩治的是恶人,但如果好人犯了罪该怎么办呢?法律和伦理又该如何平衡呢?这可能是我们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应该深思的问题。 

结语

以上就是《洞穴奇案》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书里,我们首先了解了这个最难解的虚构案件的全貌,再围绕三个争论焦点深入了解了几位大法官精彩的判决,从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法律的理想和现实伦理的困境和矛盾,以及道德的多元性。

正如书中所说:“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读完这本书,希望每个书友在提高自己的思辨能力的同时,都能对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有更深刻的理解。

【编辑:曾子墨】

此为本书书稿的删减版,更多详细内容请听完整音频。

相关内容:

《公主之死》|女性到底承受着怎样的社会不公?

《有信仰的资本》|为什么说企业家要自己的信仰?

《魔丸的诞生》|避孕药到底有什么魔力?

《以色列》|身处逆境的人如何主导自己的未来?

《卡夫卡的妄想》|心理治疗为什么是一场没有硝烟、没有流血的战斗?

【经典文学】《邮差总按两遍铃》|如何用黑色展示暴力与美学?

《批评官员的尺度》|为什么都说美国新闻媒体胆子大?

《警察》|怎样才能算是好警察?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怎样的存在?

《美国陷阱》|在利益面前,美国政府根本没有道德可言,只有不择手段。

《百年战争简史》|没有哪一场战争能被称为“胜利”,“战争”对于卷入战争的双方来说,都是灾难。

上次推送内容:

《伊斯坦布尔》|一本能让你产生强烈共鸣的书。

【严选好书】高效工作,从来不是靠拼时间。

《引导》|在讨论中引导者怎么做才能形成正确的决策?

【严选好书】40岁一事无成,48岁人生翻盘?左宗棠的心法值得学习。

本次推送:

《洞穴奇案》|法律和伦理该如何平衡呢?

【严选好书】你不知我的痛,就别劝我大度。

《高效的秘密》|为什么每天忙的不可开交,业绩却提不上去?

【严选好书】三观都跟着五官走,我们的底线还在吗?

下次推送:

《1491:前哥伦布时代美洲启示录》|一本让你全面了解美洲大陆的书。

【严选好书】亡秦必楚:可以被打败,却不能被征服。

《从优秀到卓越》|公司保持卓越的秘诀是什么?

【严选好书】《魔丸的诞生》:为什么是它解放了女性?

(语音、文字、图片部分来自今今乐道APP和网络,老农整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品卷一族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