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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期丨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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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人数众多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通过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套路贷”犯罪,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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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陈寅岗等人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案

裁判

要旨

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执业律师身为法律工作者,却与他人相勾结,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徐文正(上述7人原均系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曹一帆(原系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起,陈寅岗、韩世平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2016年3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租借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1108室作为办公地从事高利贷业务。根据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高利贷业务盈利的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的10%作为提成。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一、关于陈寅岗等人对许嘉平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25日上午,许嘉平向陈寅岗等人借款20万元并承诺当日还款。当日13时许,俞果将20万元汇入许嘉平银行账户后,跟随许嘉平以确保其还款。在得知许嘉平当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陈寅岗纠集韩世平、朱敏、徐文正、葛冬亮及陈凯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近共和新路处向许嘉平讨要钱款未果,于18时许将许嘉平强行带至魏伟斌登记开房的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81号浦江之星酒店8223房间,在车上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并言语威胁。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陈凯在该房间内对许嘉平实施看管,陈寅岗向许嘉平讨要当日欠款20万元及所谓此前所欠本息合计60余万元。期间,陈寅岗、徐文正殴打许嘉平。许嘉平被迫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并陆续以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及取现等方式,直至次日凌晨归还陈寅岗等人20.5万元。

随后,陈寅岗、韩世平又以许嘉平仍欠陈寅岗、韩世平本金及利息合计6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许嘉平在4月26日中午前支付60万元结清债务。2016年4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陈寅岗、朱敏、徐文正等人驾车将许嘉平押送至许嘉平父亲居住的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9弄小区门口,陈寅岗、朱敏等人继续向许嘉平父亲强行索要60万元。许嘉平及其父亲被迫同意后,陈寅岗等人才将许嘉平放行。当日上午,陈寅岗伙同朱敏、俞果继续向许嘉平索要上述钱款,许嘉平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寅岗等人,其中韩世平分得18万元。后陈寅岗等人表示已经与许嘉平结清债务并归还了所有欠条。
    同年5月,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许嘉平上月为陈寅岗等人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经共同商议,以葛冬亮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嘉平的20万元借条,再次对许嘉平实施敲诈勒索。同月17日,陈寅岗指使朱敏打电话给许嘉平,以持有该借条为由向许嘉平勒索钱款。许嘉平被迫于同月20日、24日通过转账向俞果、朱敏的账户支付7万元,后葛冬亮受陈寅岗指使将该借条归还给许嘉平。

二、关于陈寅岗对吕卫东实施敲诈勒索、诉讼诈骗的事实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卫东至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1108室衡燊公司,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房屋产权调查等材料欲借款15万元,吕卫东写下借款25万元的借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由俞果和徐文正带至银行走账。后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发现吕卫东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卫东实施殴打,其中徐文正持电击器殴打吕卫东。当晚,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共同商议,由朱敏和韩世平先后电话联系吕卫东,以持有借条和相关证件、资料等向吕卫东勒索钱款4万元,后吕卫东并未支付相关钱款。
    同年6月,陈寅岗向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提议,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逼迫吕卫东还款。曹一帆在明知吕卫东遭受殴打但实际并未借得任何钱款的情况下,仍接受陈寅岗、俞果的委托,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并于同月27日以虚构的吕卫东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吕卫东赔偿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吕卫东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8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曹一帆作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虚构吕卫东向俞果借款25万元的事实,并在举证环节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同年9月8日,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

三、关于陈寅岗等人对姜凤庆实施诉讼诈骗的事实

2016年4月11日,姜凤庆至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578号1108室衡燊公司借款,实际借得28.8万元,但写下借款70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姜凤庆于次月归还2万元。

同年6月,陈寅岗向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提议,欲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查封房产等方式逼迫姜凤庆还款。曹一帆在明知姜凤庆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的委托,篡改个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地点,并于同月27日,以捏造的姜凤庆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姜凤庆赔偿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7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姜凤庆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8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曹一帆作为俞果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中隐瞒姜凤庆实际借款28.8万元并已归还2万元,虚构姜凤庆向俞果借款70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并在举证环节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同年9月8日,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

四、关于陈寅岗、韩世平对李淳实施诉讼诈骗的事实

2014年8月26日、27日,被害人李淳向陈寅岗、韩世平借款5万元,但应二人要求写下借款10万元借条。同年8月至11月,李淳应陈寅岗、韩世平要求向二人还款6.3万元。2015年1月12日,陈寅岗、韩世平明知李淳实际借款5万元,仍虚构李淳向其借款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4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淳返还陈寅岗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服务费等。李淳提出上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李淳并未履行该判决。

2016年9月1日、2日,公安人员先后将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朱敏、俞果、徐文正、葛冬亮抓获,同时查获手铐、电击器、催泪喷射器、甩棍、个人借贷合同、借条、收据、身份证件、钱款等物品;同月28日,公安人员将曹一帆抓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曹一帆等人辩称,陈寅岗、韩世平与许嘉平之间仅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套路贷,陈寅岗、韩世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诉讼诈骗中,陈寅岗、韩世平对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取回本金,并不是非法占有虚高的借款金额,不构成诈骗罪;曹一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仅是充当了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不构成诈骗罪,对曹一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论处;曹一帆既不是衡燊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放贷管理活动,对其代理的两起民事诉讼也未向陈寅岗保证胜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曹一帆在公安机关尚未调查他涉嫌的两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撤诉,并有效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寅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二、被告人韩世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魏伟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四、被告人俞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五、被告人朱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徐文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七、被告人葛冬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被告人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九、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许嘉平;犯罪工具等予以追缴。宣判后,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葛冬亮、曹一帆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沪02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许嘉平已向陈寅岗超额还款的情况下,陈寅岗等人单方面认定许嘉平还欠款67万元,通过非法拘禁、用留存的本应归还许嘉平的借条为要挟等手段,向许嘉平及亲属强行索要67万元。可见,陈寅岗等人具有以借款的名义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并且积极实施了威胁、要挟,强行索要钱款等行为,陈寅岗、韩世平、俞果、朱敏、徐文正、魏伟斌、葛冬亮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曹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恶意、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曹一帆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对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朱敏、徐文正予以数罪并罚。在诈骗犯罪中,陈寅岗、曹一帆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诉讼诈骗中,曹一帆身为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言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892号(2017年8月28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1182号(2017年12月26日)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吴国强、杨坤、陈一鸣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王宗光、沈燕、沈言

责任编辑 / 牛晨光  张芙铭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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