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不需解释的法律与判断不清的事实——贝卡里亚谈“龙哥”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不需解释的法律

判断不清的事实

——贝卡里亚谈“龙哥”案

作者简介

Ben,虽在法学院,不是法学僧。

暑假期间很高兴跟随青苗读书会一同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收获许多,也不得不承认,经典文本确实有独特的魅力,也期待青苗新一期的读书会。现代许多刑法、刑事诉讼的观念都可以追溯至此书,但仔细读下来,却发现书中许多观念虽然现在赋予了其名称,如罪刑法定,并为多数国家采纳,但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建构却与今天有着许多的不同。我希望依据文本,对书中部分与今日刑事法律观念不同的地方做出解读,并进一步以贝卡里亚的视角谈一谈“龙哥案”的纷争。

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一、不需解释的法律

贝卡里亚在书中明确表达了对司法官解释法律的不满,而这原因也要追溯到“罪刑法定”这一被现代刑法普遍接受的观念,其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表述如下:“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第3章)。现今的“罪刑法定”可以理解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但也不排除司法官对这些法律的解释空间,而贝卡利亚却是决不能容许这种解释的存在。“刑事司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第4章)


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法律只能是依照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公民们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者只能是“一切人意志的现存成果的合法受寄存人”,也就是君主,亦或者贵族会议、公民会议。暂且不讨论贝卡里亚自己的主权与政府观念,以及其与霍布斯和卢梭的差别,但可以明确的是,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就一定成为一项事实,立法者是有且仅有的法律制定者与解释者,这种解释实际上也可以等同于法律的制定过程。“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4章)贝卡里亚要求法律必须被视为一种既定的事物。这种观点确实有些难以理解,即便按贝卡里亚自己主张的成文法律固定,但文字不是总有含义不清的地方吗,在运用法律的时候难道不需要解释么?



二、犯罪事实的伦理肯定性

要判断某人犯罪与否,一是需要法律规定罪刑,另一便是要确定他做出过的行为,也被称为案件事实,两相对应方可做出判断。法律的含混性经常被我们直接接受,与此同时接受的其实还包括事实的客观性。存在客观事实与符合论的真实观可能是我们思维中最大的前见,某一案件发生后,一定有关于这一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去探究与该客观事实相符合的“事实”。这便是不假思索而印刻在我们脑中的前提,进而法律本身的含混性就成为了唯一的关注点。


在贝卡里亚这里,法律与案件事实都可以说是确实存在的事物,但很明显,法律有文字可以记载,有相同的社会契约作为基础,而一桩已经过去的案件难道不是已经无法被客观再现了么?人们在对案件事实的构建中也包含着主观选择,前见与价值都已经植入其中,过去的都已经过去,被人们重构出的案件事实已经不可能再验证。


“我在犯罪问题上讲或然性,而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应当是肯定的。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肯定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肯定性的或然性”(14章),贝卡里亚始终坚持,一个行为只可能要么是犯罪要么不是犯罪,不存在任何中间状态,那么断定某人犯罪了必须拥有一种全然的肯定性。但面对上一段谈到的问题,贝卡里亚只能选择将“客观的肯定性”悬搁而去寻求“伦理的肯定性”,并且承认了“伦理的肯定性”并非总是与“客观的肯定性”相对应,因此说,“伦理的肯定性”只不过是被称为肯定性的或然性。进一步,贝卡里亚将“伦理的肯定性”与“每个具有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种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习惯”相连接,希望通过习惯来确认伦理确实具有着肯定性。


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提出了陪审官的必要,“就证据在伦理上的肯定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他希望陪审官是随机而非选举产生的,这也正是因为随机性保障了“伦理的肯定性”,这种肯定性已经不再追求认定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相符合,而仅仅需要大家认定的都是相同的事实。被告人排除自己信不过的人的权利是需要保障被告人也能参与进“伦理肯定性”的校验过程中,最终甚至于贝卡利亚还要求公开审判与犯罪证据,要所有的公民都参与进这一校验过程。


“昆山杀人案”监控录像截图


三、“龙哥案”的争论只是对事实的争论

案件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标准”的大讨论,大家都在讨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学界尤其刑法界也有许多大佬对认定特殊正当防卫的标准进行了解释。但我本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经足够清楚,各种解释好像都只是绕来绕去说了同样的话。无法判断这条法律是否满足了贝卡里亚的标准,但至少他会说:这是立法者定立的法律,司法官员不能进行任何解释。可以认为,本案中的公、检机关工作人员都属于司法官员,而我们这些参与讨论的人,也都是把自己当作了司法官员而进行判断,这其中所有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都是不应当的。所有的分歧,在贝卡里亚的眼中都会被归结为“事实”的分歧。


已经发布的警方通报中,警方给出了侦查认定事实,其中对案件经过进行了如下叙述,“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基于这一段对事实的叙述,警方最终作出了于海明属正当防卫的判断。而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于,于海明继续追砍的行为能否也应被认为是正当防卫,恐怕在认为追砍行为不属正当防卫的人那里,对案件经过的叙述就要改成“刘海龙受伤后向东跑离,于海明继续追砍”。警方给出的叙述中,“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车”就暗含着刘海龙回宝马车另取凶器的可能,而另一种叙述中,“刘海龙受伤后向东跑离”则暗含着刘海龙受伤后就离开现场,行凶也随之终止。


监控录像或许是贝卡里亚未曾想到的东西,但这也仍旧不会妨碍他的观点的说服力,即便一个监控录像清清楚楚地记录下一起杀人现场,但这也只是意味着每个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凶手杀了人,而不再探究其是否真的符合那一“客观事实”。“龙哥案”中,监控录像流传于网络,我们依据录像还原出了属于自己的“事实”,警方依据他们掌握的证据还原出了他们的“事实”,而贝卡里亚则会承认这些“事实”的公共性。因而贝卡里亚也绝不会厌恶舆论,反而欢迎更多的人加入“伦理肯定性”的校验中,所谓“法律的专业性”对贝卡里亚来说也只能是伪命题。


推荐阅读

 充分挖掘昆山于明海正当防卫案中的法治资源  “龙哥”没有展示放弃侵害的迹象——昆山警方带来正当防卫新理念 青苗读书会成果(一):密尔笔下的“李先生”读书会成果(二):个性自由与人类福祉
读书会成果(三):《论犯罪与刑罚》背后的价值取向

读书会成果(四):密尔与他的个性自由

强行/火&葬:我们的社会治理,出了什么问题?


投稿邮箱:qmfmbjb@sina.com

主题篇幅体例

青苗学人交流群

长按扫描二维码添加青苗微信号,加入青苗学人交流群,一同交流、分享!


本文责编 ✎ 王佳伟

本期编辑 ✎ 梁梓韵

点一下文末广告,给小编加个鸡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