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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11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十一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第一章 内控问题 

【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区别】

【大集合从业人员持仓申报】

【信评人员信息隔离】

【通讯设备管控】

【ABS业务人员分工】

【董监高等参与资管计划报备】

【网下打新申购流程】

【网下打新估值区间和研报出具】

【员工跟投】

第二章 其他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资格】

【银行自有资金投单一投非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

【信托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1

内控问题


【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区别】

问:公司里设置的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主要区别在哪里?跟人员的稳定性有关吗?没有说常设机构必须固定人员组成吧?

观点1:个人理解常设机构是有编制的,常设机构本身是有编制职数的,比如内部部门。

观点2:跟内部审批流程和人员身份有关。内部审批指的是内部决策机构。

观点3:常设机构一般是明确职责、配置一定人员,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例如工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职工大会、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下面的各个专业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观点4: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所以凡是经过董事会审批设立的部门都属于常设机构?

追问:公司的各类委员会都是非常设机构吗?

观点1:非常设机构一般是以参加会议、发表专项意见形式行使职权。

观点2:公司各类委员会,比如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其实与一级部门无异;董事会下面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谈不上常设或者非常设,就是履行董事会的部分特定职责而已,具体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观点3:试试这么理解,非常设机构,就是这个机构取消了,机构里的委员该干嘛还干嘛,不影响他现有职位。

观点4:一般公司投决委、估值委、内核委这类隶属于经营管理层的委员会,也属于非常设机构;如果是独立的投资部、估值运营部、内核部,那就是常设机构。

观点5:常设机构就是各个国家,非常设机构就是联合国。

追问:那人数设置方面也跟常设非常设没关系吧?

观点:没什么关系,看业务需要及外规要求(如有)。

追问:非常设机构可以是固定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是建立一个成员库,每次选不同人员审批吗?有些就是固定的人员审批,所以对两者的区别有疑问。

观点1:非常设内核就是这样。

观点2:常设机构各司其职,非常设机构只有秘书长管事。

观点3:非常设机构,即使是固定的人员审批,一般也都会代表某种身份角色,与常设机构那种固定,还不是一个概念。

观点4:区别不在这儿,主要区别常设的,换领导了想撤,还得过会,麻烦;非常设的,领导来了说停就停了,回头就找不到组织了。

观点5:非常设主要是日常不定期的表决之类的。

观点6:关键词找了几个法规,从法规上看,常设事情多,非常设一般事情比较少。


【大集合从业人员持仓申报】

问:大集合从业人员的基金持仓信息多长时间核查一次?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后,公司怎么核查?特别是场外基金。要求提供对账单,还是交易记录?

观点: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申报管理,一般每季度一次。之前某地方证监局有一个监管口径:投资基金报备的规定仅适用于购买本公司的基金的情况,不包含购买其他公司旗下基金的情况。不必把这个事情想得多么复杂。无公募基金牌照的公司只需关注是否买了自己的大集合产品。如果公司口径再严格一些,也可以要求申报员工购买的本公司所有的资管产品情况,建议把所有的资管产品都管起来。


【信评人员信息隔离】

问:在资管业务中,资管和资管投顾的信评人员是否需要隔离,隔离到什么程度,比如在一级部门内单独设置信用研究二级部门,资管和资管投顾可以共用这个二级部门吗?

观点1:信评不需要隔离,中台研究部门,研究员性质。

观点2:个人观点可以共用。

观点3:应可共用,投资决策和投顾建议是两条线,研究部门与合规、风控等中台部门一样,可同时支持上述两个业务条线。


【通讯设备管控】

问:有或者没有公募牌照或大集合的券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在交易时间是否要集中存放手机?

观点1:基金公司需要。通讯工具集中保管要求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该意见第二条的投资管理人员定义中本来并不含专户投资经理和投资助理,但实践中,监管的窗口指导一直是私募投资人员与公募投资人员保持一致,并以此为检查口径。

观点2:1)大部分公募基金公司实践中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的人员范围比条文字面扩大,针对所有有实时查询权限的人员,比如风控、IT等,不限于投资交易人员。

观点3:对有大集合的券商,也要参照公募执行,大集合的验收底稿也对26条要求检查。现场检查监管特别关注,收集的存取记录都在看。对没有大集合的券商,外规没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观点4:不管有没有大集合,有证券交易系统权限的都需要。资管行业三条底线之一 严防老鼠仓。

观点5:公募或私募资管背后的监管精神都是一致的,这个指导的背后的逻辑就是因为业务本身是一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一样的,都需要管控。

观点6:实际口径比外规的严格。实践中,有实时查询权限的人员,不限于投资交易管理人员,都需要手机集中保管。风控,it这些看权限的,也有可能要交。券商之前理解上确实会严格按照那个名义的定义,投资管理人员,公募这边按照实质权限,管控范围要大一点。

追问1:有大集合产品的公司,对私募这方面的管控与大集合的会有不同吗?

观点1:不应该不同,交易时间管控手机,这一点不应该有差异,券商资管做非标业务的不交,没问题,按照条文风控什么的不交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投标准类证券的资管计划投资经理不交,实在不行。

观点2:有大集合的机构,私募投资经理也应该交。

观点3:无论权益、量化、固收还是FOF,在通讯工具集中保管这一块儿工作目前的标准是统一的。不能说自己是做债的,或是做FOF的,手机集中保管的标准就低于股票投资人员,这个以前线下问过监管。


追问2:债券投资和权益投资,严格程度上是否可作区分

观点1:不做区分,无论权益、量化、固收还是FOF,在通讯工具集中保管这一块儿工作目前的标准是统一的。不能说自己是做债的,或是做FOF的,手机集中保管的标准就低于股票投资人员,线下问过监管。

相关法规:

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自律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的通知》(中证协[2020]223号)

网下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内控机制落到实处,业务流程合法合规。特别是科创板、创业板网下投资者,应切实提高认识,按照《科创板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落实以下要求:

三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网下投资者应在询价当天对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管控,对邮箱、固定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监控留痕,确保相关人员在询价过程中独立、客观;加强对工作人员参与路演推介活动的规范,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执业水平。

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5.《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6.《上海辖区第九次督察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09.11.06)

2009年11月2日,上海辖区30家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在上海银行大厦29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九次督察长联席会议。会议根据第32次基金行业联席会议的精神,以及上海证监局在辖区基金公司投研监管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对如何贯彻和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投研人员管控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热烈讨论,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交流分享,并就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交易时间对手机集中保管的落实

公司在交易时间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目的在于防止实时交易信息的泄露,原则上公司能看到实时交易信息的人员均应在交易时间上交手机。在交易时间应上交手机统一保管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投资总监、分管投资副总、交易监控人员等能够查看到投资交易委托及成交实时信息的人员。

经验分享:制作透明有机玻璃的手机保管箱,每人一格,便于查看;对于统一保管的手机要认真登记,置于监控摄像头之下,监察稽核人员定期查看交存情况。

7.   大集合验收底稿

(七)交易管理——通讯行为管理:交易期间,投资交易人员手机等通讯设备是否进行集中保管。对照法规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ABS业务人员分工】

问:ABS簿记建档工作能否由ABS承做部门的非ABS业务人员负责?如果是在同一个二级部门,但ABS簿记建档人员与ABS项目人员相分离行不行?也就是人员独立,办公场所不独立、人员管理隶属于同一二级部门负责人。

观点1:个人理解不行,簿记建档属于销售,要独立的。

观点2:看各家尺度,个人理解还是从部门编制上分开为好(至少二级部层面),否则只有人员隔离,部门编制上独立性还是欠缺。一般综合类券商这块儿两个不同一级部,或者同一个一级部(例如投行部)下面的不同二级部(团队)分别负责项目承做和DCM。


【董监高等参与资管计划报备】

问:目前向监管局报送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关联方等主体参与资管计划相关情况的方式和频率是怎么样的?

观点1:在这些主体参与或退出时点报。

观点2:参与的时候报备,以报告形式。

追问:存续期的参与报送频率是怎么样的呢?是专项报告的形式吗?

观点:之前存续期没定期报过。


【网下打新申购流程】

问:对新股询价为有效入围报价的,申购时是要投资经理先通过系统下指令,交易员收指令后将相关申购价格、数量等申购信息传递给报价系统管理部门(第三方部门),还是投资经理指令可以后置,由第三方部门根据询价时的数量、发行价格先报申购(系统上申购价格已确定,数量的上下限也是同一固定数量)?

观点1:申购本身还是投资交易事项,先由投资经理出具指令,再通过交易部门执行,理解后置不合适。

观点2:建议前者。


【网下打新估值区间和研报出具】

问:注册制股票录入估值区间上下限时,如自营和资管定价区间不同是取交集还是取并集?如果只取交集,是不是会影响后面报价?如果不取,怎么控制不超限?自营和资管分别出研报还是公司层面出?

观点1:并集。证券业协会《关于网下投资者研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写的很明确。“网下投资者内部不同业务条线分别依据不同内部研究报告报价的,相关研究报告均应上传。填写价格区间时,按照所上传研究报告所有区间的最小值、最大值填写本公司价格区间。”

观点2:并集,取并集总在这个区间内。

观点3:交集可能是空集。

观点4:从之前通知看,取并集,但是录入数值受20%限制有点矛盾。

观点5:分别出研报。

观点6:估计关注的是每份调研报告不超限,我们是分开出研报,不知业内是否有公司层面出。


【员工跟投】

问:员工跟投的问题之前的问答里写了“制定内规的时候可以考虑‘比例跟投,一致跟投’等原则,否则可能存在一定利益冲突,虽然不是明显的利益冲突。”这里面的“比例跟投、一致跟投”依据是什么?

观点1:比如员工选择性跟投,有的产品投,有的产品不投,或者有的投得多,有的投得少,可能会存在员工因为职务便利向跟投得最多的倾斜利益。

观点2:已废止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供参考。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


2

其他问题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资格】

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实施办法》中,关于相关资格申请,该资格是否仅适用于投资境外交易所交易的资产,非上市的股权、债权等不算入申请的清单中?

观点1:看投资范围吧,QDIE好像就几个试点?

观点2:非上市的走ODI和QDIE,不适用QDII。


【银行自有资金投单一投非标】

问:银行自有资金投资单一资管计划,然后投资利率债和部分非标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资产 ,然后质押去投资非标资产。合规性方面存在那些问题?

观点1:就是个资管投非标

观点2:可能解决银行出表问题,银行投资清单都是标准化,实际上穿透有一部分非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里“其他投资标的”的边界是哪些?

观点1:这个算股权吧。

观点2:觉得可以投,私募股权基金可投未上市企业股权,企业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公司制、合伙制,合伙制企业的股权就是份额的概念。

观点3:如果合伙企业只从事募集资金,类似现金流通道,本质上是基金但是不去备案,是有法律风险在的。

观点4:按照合伙企业法,LP持有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是否属于投资范围约定的股权?如果没有注册为基金,应该不属于基金份额。

观点5:合伙份额有股权性质,但不是股权。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负面清单,没有规定禁止投普通的未备案为基金的合伙企业。


观点3:建议问下公司投行部门,是不是有什么窗口指导。

观点4:有篇文章《信托解码:定向增发信托(十三)》,可以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rUzpFm63_zRupcLNYkFaAA




往期链接: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一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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