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企业创造一个税收空间》(节选)|琦宇荐读第10期
琦宇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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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埃德·仁志·梅耶尔
作者简介:劳埃德·仁志·梅耶尔(Lloyd Hitoshi Mayer)是圣母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他的研究兴趣和专业领域包括非营利组织的倡导,选举法和税法在游说和其他政治活动方面的交叉,联邦和州对非营利组织(包括教堂和其他宗教组织)的监管,以及非营利组织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的作用。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梅耶尔教授认为,税收补贴可以用来激励社会企业,但他警告说,实证数据尚不能保证在联邦层面会有什么政策变化,来为社会企业创造一个独特的税收制度。相反,梅耶尔教授建议,州和地方的税收试验将揭示更多关于是否以及如何利用税法来支持社会企业家的信息。
正文节选
Excerpts
图片来源:https://www.topaccountingdegrees.org
一、引言
虽然与传统的非营利和营利性组织相比,社会企业的数量仍然很少,但它们的崛起可能会在两方面“一石激起千层浪”:1、现有的企业经营模式;2、几十年来在许多方面几乎没有根本性变化的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领域是美国的税法。
社会企业近来发现自己受营利性活动和营利性实体的税收规则的约束。就此,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开始探究修改现有的税收条款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企业是否必要或可取:也就是说,是否为社会企业创造一个独特的税收空间。
本文思考出了这个问题的一些初步答案,并将它们放在一个更大的税收理论框架内,以推进对这一新兴问题的思考。我首先思考如何最好地定义“社会企业”一词,以解决这个问题,并描述一些与社会企业具体相关的现有和拟议的税法规定。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我将专门探讨,对可能的以社会企业为重点的税收条款进行高层次的理论性思考,是否能帮助我们洞悉哪些条款可能值得我们持续探究。
我主要依靠税收补贴理论(Tax Subsidy Theory)得出了以下结论:虽然税法可以用来激励对社会企业的投资,也可以激励对社会企业的承诺,还可以激励社会企业对法律形式的选择,但是针对设计可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具体税收条款,有限的数据和不确定的前景都提醒着我们,此时在联邦层面针对税法做出重大修改存在着潜在危险和问题。相反,我建议先在州和地方层面进行此类条款的试验,以帮助确定如何通过税法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
五、结论
2002年4月在英国成立的一家社区利益公司
图片来源:https://www.socialenterprise.org.uk
为社会企业创造一个税收空间,可能可以(且可能值得我们)激励对社会企业的投资,鼓励社会企业承诺其社会效益目标,或使得初创企业和现有企业选择社会企业这一形式。然而,在制定具体的税收规定并有力保证它们将大大推进预期目标之前,还需要更多的信息,这样才不会在税收损失、复杂性增加和意外后果方面产生过度的成本。
鼓励在州和地方层面进行此类税收规定的试验最有希望生成此类信息。收集现有社会企业的,特别是那些根据州法律形成的混合企业的现有数据也会有所帮助,并且这些数据应不仅涉及现有社会企业的数量,还应涉及现有社会企业的财务和其他特性。
最后我应该指出,为确保行文精练,我没有思考现有的其他税收条款是否会对正在斟酌的任何关于社会企业的税收条款造成破坏,或者包括小企业界在内的其他各方是否会对这些条款存在重大的政治反对意见。
我也没有将可能的税收条款与其他能激励投资、承诺或选择的可能方式进行比较。例如,可能有更有效和负担更轻的非税收监管方法,例如像英国那样创建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直接赠款支持社会企业,为社会企业建立公共投资基金,或根据公共采购法优先考虑社会企业。或者可能有更好的非政府方法,例如鼓励私营企业采用有利于社会企业的供应商标准。
然而,鉴于以上问题可能涉及层次相对较高的思考,在能够确切地确定哪些税收条款可以激励对社会企业的投资、承诺或选择,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些目标之后,我们再来仔细思考这些问题可能会更妥当。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157-172.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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