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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筱微尘(财经评论员)
国家税务总局2月11日消息,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税制中的一种,在现代税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具有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大主要功能。
但目前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税基过窄,收入规模过小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因此,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有助于其发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第一,随着收入形式的多样化,目前有很多收入来源不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如各种名目的补贴、住房福利、公费旅游等,如果将这些收入和福利纳入征税范围,对税收收入的增加有很大作用;
第二,我国目前对于资本利得、遗产收入、赠与收入还没有征收所得税,如果考虑对这些所得征税,会大大扩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另外,如果能借鉴国外凡是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都应纳税的原则,对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和隐性收入征税,也将增加税收收入规模,优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第三,由于针对财产性收入的优惠过多,如股票转让所得免税,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征税等。这些混乱且复杂的税收优惠,不仅增加了纳税、征税成本,而且削弱了税基,给偷逃税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对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删减。
总体来看,目前,应对新冠疫情的财政支持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疫情,包括相关的医疗物资保障、科研攻关、疫情监测、机制完善等;二是针对个人,包括保障病人救治费用以及新冠疫情相关医护人员的补贴;三是针对企业,包括发布多项税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分为综合制、分类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三种。分类税制计算简单,便于操作,可降低征纳成本,但容易引发通过调整收入来源达到偷逃税目的的问题;综合所得税制考虑了纳税人的基本生计支出和家庭负担等因素,理论上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但其实施需要较好的外部环境,如完善的税款征收、稽查、监管制度等,课税成本高,手续较为繁琐。
从我国疫情之后经济发展程度、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比较合适。
对于工资、薪金一类的经常性的易于监管的收入采用综合征收方式,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一类的没有费用扣除额且税务机关难以监管的收入,宜采用分类征收方式。这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既能避免分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能与我国实际征管水平相适应。
另外,实行混合所得税制,还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而且在开征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在组织财政收入还是调节收入分配上都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特别是此次疫情之后,抓住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特别是湖北等疫区的征收管理,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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