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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喻劼 朱荷悦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作者:喻劼 朱荷悦

本文共计2602字,阅读需约8分钟



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问题的提出


九民纪要对让与担保的定义及其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当股权作为让与担保中的标的财产时,担保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简要回答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熊志民、与李长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案号:(2020)赣民终294号、再审申请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8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让与的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的股权的,应予支持。在清偿完被担保的债务前,股权让与担保人请求变更股权登记至其名下的,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


鸿荣公司由哦客公司和熊志民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哦客公司持股51%,熊志民持股49%。2014年12月2日,熊志民与余晓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熊志民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股权转让给余晓平,转让价为490万元;同日,哦客公司与徐颖亦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股权转让给徐颖,转让价为510万元。同年,鸿荣公司就上述内容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公章也移交给了徐颖、余晓平。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李长友、徐颖、余晓平等人曾向鸿荣公司等汇款,金额合计7329.4万元,但未注明汇款用途。


熊志民、哦客公司主张以上款项均系借款,案涉股权转让系对该借款的担保,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徐颖、余晓平应当将股权归还。徐颖、余晓平、李长友主张双方股权转让意思真实,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已履行完毕,并无借款担保的约定。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7329.2万元为借款,并得到最高院确认,此不赘述。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债务担保为目的,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余晓平、徐颖受让公司股权,虽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实质上享有的仅为担保物权,并不享有股东权利。


本案的真正问题是,在确认相关协议安排构成让与担保的前提下,担保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易言之,让与担保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则与适用

对于上述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真实的权利人应当得到保护,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股权是否转让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和事实为基础。由于各方并无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名义股东的权利不应超过以股权设定担保这一目的


其次,本案中名义股东已经办理工商登记,且掌握鸿荣公司公章、账户,其有充分的途径保护自身的担保权利,确认担保人为真实股东并不影响其基于让与担保而受到的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二审法院支持了担保人要求确认股权变更登记不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以上观点此后亦得到最高院确认。



思考


最高院民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出:“让与担保中,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债权人,其地位究竟是有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根据公示的情况认定其属于所有人或者股东?本纪要认为,其地位是债权人,而非所有人或者股东。”[1]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目标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要求股权让与担保的受让人就出让人的出资瑕疵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也从侧面反映出最高院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中的变更登记,其性质只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的意见。基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物权的本质,名义股东实际地位为债权人,其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负有出资义务。担保人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担保权人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应受担保范围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1)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后的具体沟通内容以及(2)股权变更登记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移转两个方面审查了《股权转让协议》背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审理思路亦值得代理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借鉴和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版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6.《植德诉记 | 案例篇6: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作者介绍


合伙人 喻劼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

021-5253 3520

jie.yu@meritsandtree.com


朱荷悦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政府监管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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