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精读|担保法如何影响借款行为和部门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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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Collateral Laws Shape Lending and Sectoral Activity
Calomiris, C. W., Larrain, M., Liberti, J. and Sturgess
Journal of FinancialEconomics.
本文证明了银行贷款中债权人使用动产做担保的重要性。本文通过使用国家层面的贷款数据(这些贷款数据包含不同资产的贷款价值比),发现在担保法较薄弱的国家,相对于那些用不动产担保的贷款而言,动产担保贷款的贷款价值比较低。作者通过使用经济部门层面的数据发现,薄弱的动产担保法律有利于不动产为基础的生产,从而使得资源分配扭曲。本文通过对斯洛伐克担保法改革的分析来证实其结论。
理论框架
本文通过研究司法体系如何影响贷款合同、贷款供给以及真实的经济活动,证明了债权人允许使用动产做担保的重要性(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根据世界银行记录,发展中国家债权人不太愿意接受动产担保(Fleisig et al., 2006),这对那些依赖银行贷款但是动产较多的公司较为不利。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债权人不愿接受动产担保,主要原因在于对动产担保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存在缺陷。一般而言,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动产担保的相关法律都比较健全,但是关于动产担保的相关法律则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限制用于担保的动产范围;2.缺乏用于监督担保物权执行状况的登记制度;3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执行相应权利必须通过法院。
本文通过使用一家匿名的全球性银行(以下简称“全球银行”)提供的12个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数据(这些数据提供了用于担保的资产价值),计算出这些贷款的贷款价值比,来研究一个国家的动产担保法如何影响贷款供给以及不同国家动产担保法对于各部门资源分配的影响。
首先,作者研究对动产担保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异,全球银行会如何应对;其次,作者检验不同的动产担保法如何影响贷款供给以及贷款价值比。通过使用世界银行提供的关于法律主要成分的指标数据,并关注每一个国家担保法的三个成分(创造、监督和执行)对动产担保的影响,作者发现在担保法强的国家,动产担保的情况要比担保法弱的国家多。最后,作者发现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在法律强的国家比在法律弱的国家要高,但是不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在各个国家基本相似。
为了解决遗漏变量问题,作者使用了两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控制了影响贷款价值比的国家特征,比如合同执行的时间、破产程序的效率、遵守法律的程度以及财产权利等;第二,作者以样本中的一个国家——斯洛伐克——在样本期间执行的动产担保法改革为背景,使用DID模型对斯洛伐克担保法改革期间贷款行为的变化进行检验。作者发现改革后,斯洛伐克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大幅上升。为了解决同期会影响担保的其他政策或冲击对该结果的影响,作者进一步使用捷克做安慰剂检验。作者假设捷克在同时期也和斯洛伐克一样进行担保法改革,最后发现在此期间,捷克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并没有发生变化。
在研究担保法对真实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后果时,作者主要研究了不同的担保法对制造业不同部门间资源分配的影响。最后发现在法律弱的国家,投资活动中不动产占资产比例要比法律强的国家高3%。
为了解决反向因果问题,即在房地产行业密集的国家可能不太需要较强的动产担保法。作者使用了两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作者证明了担保法律指数与资源丰富程度不相关;第二,作者使用“法律起源”作为工具变量,结果发现担保法质量和部门资源分配之间的联系是外生的。
最后,作者研究了法律各个成分对本文结果的影响程度,发现担保登记制度、允许担保权利庭外执行对结果影响最大。
文献与贡献
(一)相关文献
担保贷款的文献中,Liberti and Mian (2010)认为担保是对贷款的约束,在发展中国家担保贷款会比较多。他们认为高风险和低风险借款者之间担保差别会随着金融发展水平发展而减少。Cerqueiro et al. (2014)发现2004年的瑞典法律减少了担保品价值,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贷款利率上升,贷款约束严格,对担保品和借款者监督的投资减少,贷款违约率增加。Haselmann et al. (2009) 发现东欧担保法改革对贷款供给的影响比破产法改革要大。
与本文相似,Campello and Larrain (2016)研究了允许将动产用于质押的罗马尼亚法律改革。该文认为改革后的罗马尼亚法律有利于动产密集型的行业获取贷款,从而导致就业率增加以及这些公司的资本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他们的研究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而本文的研究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为作者拥有贷款层面的担保数据。此外,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动产担保法律对总体经济活动的影响。
本文丰富了关于债权人权利方面的文献。Jappelli et al. (2005), Chemin (2010)和 Ponticelli (2013)认为担保权利被法院强制执行与担保法律是否存在同样重要。本文则发现庭外执行可以作为无效司法的替代品。
(二)本文贡献
第一,本文强调了动产在贷款中的重要性。
第二,本文识别出动产担保权利推动贷款合同中国家层面变化的新渠道。
第三,本文首次使用实际发生的贷款价值比作为偿债能力衡量指标。
第四,本文是第一篇分析债权人对贷款供给的影响与整体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文章。
研究设计
(一)样本
本文使用数据主要来自:一个全球银行(匿名)的放贷记录、世界银行数据以及UNIDO数据。其中全球银行提供的是2002-2004年间16个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数据。作者删除了那些既有动产担保又有不动产担保的贷款数据,同时也删除了那些贷款数量较少的数据。对于一个借款者有多笔贷款的数据,作者只保留了第一笔贷款数据,使得每个借款者只对应一笔贷款。同时也删除了那些使用现金保证金、信用证等担保的数据。最终得到12个国家的4224笔担保贷款数据,其中动产担保数据为1128笔,不动产担保数据为3096笔。
(二)变量
被解释变量:
LTVi:公司i的一笔贷款的贷款价值比。
Sharesc:该公司部门产出除以国家c部门s总产出的比例
解释变量:
Lawc:是法律严厉与否的指示变量。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严格程度高于MC法律指数中位数时,该变量取1,否则取0.
Movablei:当贷款由动产担保时,该变量取1,否则取0
Posti:当贷款发生时间在2003年1月以后,该变量为1,否则为0
Supra:当贷款由现金保证金、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外汇存款等担保时,该变量为1,否则为0
REIs:对那些高于房地产密集程度中位数以上的部门,该变量取1,否则为0
(三)模型
实证分析
(一)动产担保法对贷款价值比的影响
为了检验在法律严格的国家,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的差别与在法律宽松的国家的二者差别的不同,作者在主回归中使用了DID模型。在模型中,作者分别控制了国家层面、部门层面以及公司层面的固定效应。交乘项结果显著为正,这表明贷款供给,特别是动产担保贷款的供给与法律严格状态相关。
(二)2003年斯洛伐克动产担保贷款法改革的影响
为了检验2003年斯洛伐克动产担保法律改革对该国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的影响,作者再次使用了DID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在法律通过之后,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的贷款价值比差别增加了20.1%(而作者统计的在斯洛伐克,该法律实施之前,动产和不动产贷款价值比平均值分别是0.672和0.876,二者的差别也接近20%),这表明在改革之后,动产和不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的差别基本上消失了。
之后作者还分别做了两个安慰剂检验,由于捷克与斯洛伐克法律环境相似,且同时参加欧盟,因此作者假设捷克也在相同时间经历了一次担保法律改革做了第一个安慰剂检验是。回归结果不显著,表明斯洛伐克的回归结果不受这两个国家与动产担保法不相关的其他政策的影响。第二个安慰剂检验是对样本中除斯洛伐克以外其他国家进行的,结果仍然不显著,说明斯洛伐克的回归结果不受全球银行贷款规则的变化,或者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冲击的影响。
(三)动产担保法成分分析
作者构建的法律指数主要从三个方面衡量动产担保法律的严格程度,即创造(即法律允许动产用来做担保的差异程度)、监督(比如抵押登记)和执行(主要指是否允许庭外执行)。作者在进一步分析中研究这三个成分对贷款价值比的影响程度。回归结果表明创造对贷款价值比影响不大,有抵押登记的国家以及允许债权人在没有法院干预的情况下,收回担保品的国家的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较高。同时考虑这三种成分的情况下的回归结果也只有抵押登记和庭外执行的情况显著。这说明,影响贷款价值比的主要是是否有抵押登记,庭外执行的概率而不是担保法律是否存在。
(三)超抵押资产分析
超抵押资产会使资产不受动产担保法律的影响,因此作者进一步研究了担保法对超抵押资产贷款价值比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在法律严格的国家,超抵押资产贷款价值比要低13.2%。同时,在考虑超抵押资产的情况下,在法律严格的国家,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比不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要高27.6%,这与主回归的结果相一致。此外,在法律严格的国家,超抵押资产贷款价值比要低8.3%。这个结果表明在法律较薄弱的国家,超抵押资产贷款价值比要高于不动产贷款价值比,这可能是因为在法律薄弱的国家,借款者无法拒绝使用超抵押资产,从而使得超抵押资产贷款价值比高于法律严格的国家。
(四)稳健性检验
作者通过改变解释变量定义、缩小样本量等途径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发现结果仍然呈正显著相关关系。同时又依据法律严格程度中位数将样本分为法律严格度低、法律严格度中等以及法律严格度高的三组,发现法律最严格的那一组,动产担保贷款价值比最高。
(五)担保法的经济后果
作者最后检验了动产担保法律对各部门资源分配以及投入产出比的影响,发现在法律环境薄弱的国家,不动产密集的行业产出比那些法律环境好的国家要高;同时,在司法效率低的国家,庭外执行扮演着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重要角色。
We demonstrate the central importance of creditors’ ability to use “movable” assets as collateral (as distinct from “immovable” real estate) when borrowing from banks. Using a unique cross-country micro level loan dataset containing loan-to-value ratios for different assets, we find that loan-to-values of loans collateralized with movable assets are lower in countries with weak collateral laws, relative to immovable assets, and that lending is biased towards the use of immovable assets. Using sector-level data, we find that weak movable collateral laws create distortions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hat favor immovable based production. An analysis of Slovakia’s collateral law reform confirms our findings.
本文转自财会瞭望哨
执行编辑 | 全 进 福建农林大学在读会计研究生
审核编辑 | 谢裕慧 福建农林大学在读会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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