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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指尹丨遗嘱——家庭财富传承的第一道防线
无讼特约作者
尹红志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保险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业务。
编者按
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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