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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指尹丨遗嘱——家庭财富传承的第一道防线

尹红志 无讼研究院
2024-08-23

无讼特约作者

尹红志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和商事仲裁、公司法律业务、劳动争议法律业务、保险法律业务、私人财富传承业务。

编者按

什么样的一名律师,算得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专业律师?如何服务好关系复杂、需求多变的高净值家族?怎样合理运用情和法的工具,平衡家族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的纠葛和冲突?

为了解答如上疑难,无讼特别邀请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红志律师,分享作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律师的个人经历,探讨经典案例中的宝贵经验,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服务的机会与未来,为该领域门外的青年律师拨云开雾。


生前未作安排,身后麻烦不断,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财富传承这个痛点,希望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定分止争。从法律角度而言,订立遗嘱是一件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司法实践中诸多遗嘱被确认为无效,使得订立遗嘱这个法律服务越发专业和重要。

今天,我们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城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特殊人群保障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尹红志律师,跟我们一起聊聊高净值人群订立遗嘱的必要性和专业性。

问:尹律师,我们关注到您的团队已经把遗嘱订立指导法律服务打造成法律服务产品,请问你这个法律产品和其他律师业务有什么区别呢?

答:我们的法律产品叫做“遗嘱订立指导”法律服务,我们不做律师代书的遗嘱、不做律师见证的遗嘱,我们做遗嘱订立前所有的法律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立遗嘱人财产状况、协助收集与订立遗嘱有关的资料、解答与订立遗嘱有关的法律咨询、梳理与订立遗嘱有关的财产凭证、完善财产权属的瑕疵手续,最后根据客户需求对接公证处、中华遗嘱库等遗嘱登记机构,用这种法律服务加专业登记的方式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更确保遗嘱在未来能够最大效用的使用和被认定。

问:我们国家的遗嘱大概有几种呢?

答:民法典时代我国有六种遗嘱类型,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规定紧急情况下、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可以订立,但是紧急情况消失、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订立遗嘱而未订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所以作为提前传承安排的工具,口头遗嘱基本不需要考虑了。电视剧里的“临终托孤”在现实生活中都面临遗嘱无效的挑战。

问:现在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企业家更应该尽早订立遗嘱,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呢?

答:我个人是非常认同这个观点的。我认为遗嘱是每个人、每个家庭财富传承的必备和标配。财富传承的范围中,像我们熟知的房屋、车辆、商业保险、金融理财等,都是可以通过继承案件一揽子进行处理的,只有股权会比较复杂,横跨民事和商事领域,股权的分割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跟公司的章程规定、法律规定息息相关,所以持有股权的企业家更应当及时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问:关于这个问题您有没有经办过的案例给我们分享下,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呢?

答:好的。有位企业家的妻子是我们的客户,这位企业家在当地算不上巨富,也算得上富裕阶级:坐拥三家关联公司控股股权、实际控制着数套房产和商铺,还有很多其他无法查实的财产。这位女性一直在家里相夫教子,不同的生活环境慢慢影响了各自的价值观念,两个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她逐渐“被远离”了企业家的工作和感情生活。突然有一天,这位企业家跟她提出离婚,迫于各方压力,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企业家只留给她一套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居住和一辆登记在企业家名下的车辆供她使用,孩子由她继续抚养,企业家定期给付抚养费。

后来有一天,她接到企业家的电话,电话里企业家情绪很低沉,一直跟她说对不起,后来电话断了,再没联系上。第二天,接到公安局消息称,企业家服毒自杀了,她还没缓过神来,又被告知企业家的办公室被一群所谓的“债权人”哄抢一空,因为事发太突然,公安局一时也无从查起。

屋漏偏逢连夜雨,又一波打击接踵而来:企业家的母亲直接委托了律师找她谈继承的事情,并明确表示:1、你们离婚了,财产继承没你的份儿;2、现在据说有很多债务没有还上,大部分产生于你们离婚前,你要负责还债;3、孩子虽然能作为继承人,但孩子还小,孩子的那一份不能直接给你,被你挥霍了怎么办……

当我问到企业家的真实财产和债务到底有多少、相应的产权凭证在哪儿等问题时,她一概不知道,而且因为婆婆再婚了,再婚后和儿子往来特别少,觉得她的婆婆也不会知道。

这就陷入了中国式继承现状的怪圈里:继承的前提是确定遗产范围,遗产范围等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减去应负担的税款和债务,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核实遗产范围尚且存在各种障碍和困难,更何况是对于一个拥有巨额财产、财产类型庞杂的企业家呢?

其实这样一个继承人解决起来非常难的问题,被继承人一纸遗嘱就足以解决。

遗嘱的功能之一是一个财产清单,通过一份遗嘱告诉被继承人享有哪些财产、这些财产分别以什么形式登记在谁的名下、存在代持情况的相关文件存放在哪里等等,同时告诉被继承人负有哪些债务及每笔债务的具体情况、用途、去向等等。如此一来,即使面对上述案例的复杂情况,最起码让作为继承人的家里人心里有个概念,处理遗产和债务也能有据可依。

问:果然听您通过案例来介绍更加生动明了。尹律师,现在我们发现海外置业的家庭越来越多,通过您举办的“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也能知道,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不同,对于有海外置业的人,是不是更需要订立遗嘱呢?

答:你说的太对了!房子似乎是中国老百姓最喜欢的商品之一。我记得之前有过统计显示,无论境内外中国人都偏好房地产,有71.6%的受访者表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了海外的房产,70%的高净值人士海外置业为自住,其余为投资,平均投入约100万美金。

问:那这些人如果需要订立遗嘱的话,有没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答:我通过一个案例来回答你吧。

王氏夫妻育有五个子女,二女儿在上世纪70年代就下海经商,辗转到了香港、台湾、加拿大,最后在澳大利亚入籍;小儿子在上世纪90年代末移民加拿大;其他三个孩子定居北京,生活都不错。王氏夫妻在加拿大购买一套别墅供小儿子居住,后来考虑到财富传承安排就订立了一份遗嘱,其中明确表示将加拿大别墅指定由小儿子继承。

王氏夫妻百年后,儿女们想要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却遭遇两个最大的障碍:其一,王氏夫妻在中国订立的遗嘱,在境外的财产所在地是否有效?其二,二女儿的身份无法确认,能否继承王氏夫妻在中国的财产?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境内遗嘱能否处置境外房产?

王氏夫妻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在加拿大购买的别墅指定由小儿子继承,那么,这份遗嘱,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吗?

《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王氏夫妻在中国订立遗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依照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遗嘱形式也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中指定由小儿子继承的别墅位于加拿大,属于涉外继承,由于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法律冲突,在实际继承时,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

二、二女儿的身份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进行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氏夫妻在中国去世,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二女儿对于王氏夫妻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需要证明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身份关系是不适用自认制度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相互间认可对方的身份,也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包括我们常见的夫妻关系需要结婚证证明,亲子关系需要出生证明或户口本证明、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显示的亲属关系等等。

由于二女儿已加入澳大利亚籍,其中国身份与一家人的亲属关系应该是有证据证明的,但是加入外国籍的身份与中国身份的连接点是没有的。如何证明一个外国人和中国亲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是诸多移民家庭继承纠纷中的典型难点之一。

其实,看似复杂的事情,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能够有清晰明确的交代,就会为事实的认定奠定扎实的基础。假设王氏夫妻订立遗嘱时明确表示“二女儿王某某,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为xxx”,遗嘱中载明的该陈述内容再结合其他相关佐证,即可相对顺利地破解身份难题。

问:原来海外置业存在这么多传承风险!请问尹律师,现在中国移民家庭也很多,针对这些海外置业、移民家庭的朋友们,如果需要订立遗嘱涉及境外财产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答:根据目前普遍情况来看,至少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分别针对各自财产份额订立遗嘱;
(二)如果遗产中有海外投资或置业,一定要订立遗嘱列清财产清单、附上投资或置业的合法凭证,比如房屋产权证书、投资理财合同等;
(三)如果在不同国家分别有投资或置业,遗嘱一定要分别订立,防止一份遗嘱原件无法分割导致继承陷入困局。有些国家不同的省或州法律规定或法律流程不尽相同,也建议每个省或州的财产要单独订立一份遗嘱;
(四)为保证遗嘱的顺利执行,原则上建议国内、国外财产分别订立遗嘱,对于国内的财产可在国内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订立遗嘱,国外的财产也建议在当地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订立遗嘱。

结 语

尹律师认为:订立遗嘱是每个人、每个家庭财富传承的必备和标配,经过我们调查确实如此。财富传承的风险不同于投资风险,具有不可逆的破坏性。

自古创业容易守业难,为了不给家人留麻烦,为了辛苦创下的基业不被他人觊觎或破坏,我们希望每位朋友都用正确的法律观念去看待遗嘱问题,做好每个家庭财富传承的第一道防线—订立遗嘱!

声明: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未经本平台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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