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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已上线 使用全攻略!

2017-11-16 by 栋察楼市

关注本公众号,回复“出租”,即可获得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地址!



根据7月沈阳市对外公布《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中要求,沈阳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营。其板块包括,我要找房,我要发布,机构公示,经纪人公示、租金参考,政策资讯,机构备案等多项功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12月末前将实现全部功能,所以部分板块还在陆续添加中。


接下来,随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一些功能展示:



在“我要找房”板块,租房者可以根据区域、租金、户型、面积等多种分类条件进行搜索意向房源,每个房源都有对应的经济人联系方式。按照系统数据显示,现平台已拥有3331套待租房源,首批房源是由芒果、铭家、瑞家地产提供。



此页面为房源信息展示页,文字信息较全。可能由于平台刚刚建立,房源图片多数仍然是空白,处于暂款上传状态,展示丰富度有所欠缺。



在“我要发布”板块,房源信息发布者需要进行帐号登录操作。如果首次使用则需要先注册。


此页面我用户注册页,包括经纪人与个人注册。页面显示,个人注册功能暂未开通,预计得12月末才会启动。现只接受经纪人注册(需提供经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



在“机构公示”页,罗列了最先入驻的中介机构名单,排名前三位的为芒果,挂牌房源最多3000余套,其它还有铭家、瑞家地产等机构。



在“经济人公示”板块,列出了所以已通过审核的经济人信息,姓名、所属机构、电话,所挂房源数。


在首页资料下载板块,有住宅、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以及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文件供下载。下图为下载文件截屏



“租金参考”板块功能最为实用。在使用前,需阅读使用须知,点击阅读方可使用具体内容见下文。


为了更好地规范与服务我市房屋租赁市场,我局在《沈阳市住宅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首次公布住房租金参考价。住宅租金参考价仅供房屋租赁双方议定实际租金参考,并不是政府强制定价行为。我市实际租金价格仍坚持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原则,各企事业单位(包括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个人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不能单方强制性进行租金调整。

一、参考价测算依据

目前发布的住房租金参考价,是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以市场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测算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出租房屋的阶段性租金,反映了我市住宅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也就是住宅租金的均质状况,未考虑房屋的朝向、装修、小区内及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具体因素。因此,与每个房屋的具体租金有或多或少的差距。

二、参考价发布区域

本次发布区域主要为三环以内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按照租金和地域经济的相似性,又划分了68个租金参考价区域。房屋租金表现形式主要是楼盘价,即以单体建筑、居住小区为单位测定的租金。具体体现了234个热点住宅小区的住房租金参考价。

三、参考价表现形式

本次住房租金参考价以建筑面积计算,并以房屋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为单位。我们将住房分为楼梯楼和电梯楼,楼梯楼中又细分为一室、两室、三室及以上。各小区中如果某项价格显示“--”字样,表示缺乏此类出租形式或交易数据,无法进行科学统计。

四、参考价测算方法

本次住房租金参考价的测算主要采用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等方法,通过减小极端值的权重,综合考虑影响房屋租金的各种因素,最终确定租金参考价数值。

为准确直观地反映租房位置,在公布住房租金参考价数值的同时为每个住房租金参考价区域配置了相对应的地图,以便更好地服务住房租赁市场。



在板块内,求租者可根据方源分布、租金参考、地铁、区域等条件,直接在地图上进行房源选择,方便又快捷。



我们以地铁搜索为例,选择地铁一号线,青年大街站,周边房源一目了解,且有明细表,标明租金价格等信息。



“政策资讯”板块有最新的相关政策信息发布。


机构备案页面为中介入驻入口,小字提示如下:


现场办理请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
租赁中心进行资质审核。

温馨提示:
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沈河区大西路287号(清文化主题酒店)1607室
联系电话:82978677


特别说明:现网站只有PC端,还没有移动手机端平台,建议大家使用PC机操作。请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回复“出租”,即可获得以上网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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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各项进度工作节点回顾:


7月,沈阳市成为全国首批12个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之一。7月24日,沈阳市对外公布《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到2020年,沈阳市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国有和民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沈阳市将出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底前,修订完成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关键词:交易平台 租房交易平台10月底前上线运行

沈阳市将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信息核验便捷服务。

2017年9月底前,初步完成平台搭建工作。10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12月底前,实现全部设计功能。


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合法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


关键词:公租房源 12月底前组建两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今年12月底前,全市将组建两家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通过建设、改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房源并负责房源的租赁运营和管理。9月底前,实现公司运营。


今年12月底前,完成1万套公租房建设、500套存量房源收购。确定1—2个改建房源项目。到2020年,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20%、总量的10%。


关键词:新建租赁房 新开发楼盘配建出租房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对三环以内、开发区等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选择自持住宅规模。2017年出让的经营用地中,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面积)。到2020年,新建租赁住房2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关键词:存量房出租 支持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

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推广万科“泊寓”、广信“五彩阳光城”等住房租赁运营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作为青年公寓、养老公寓、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或医养中心等。


对在沈开发建设、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


着力培育一批为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体提供个性化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12月底前,全市新增3—5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2020年,全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50家。

  

关键词:租房中介 2020年规范化中介机构达百家

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其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今年9月底前,制定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准则;12月底前,出台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家。到2020年,发展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0家。


关键词:公租房租户 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优化公租房管理。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积极探索科学的公租房轮候排序方式,对环卫工人、公交(地铁)司机、开发区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需要帮助并为城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群体,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关键词:租价公示

10月底前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

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完善住房租赁的法规制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市场行为,特别是租金控制、租赁关系解除等。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市房产局将做好城区住房租赁租金水平的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并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予以公布。2017年10月底前,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


关键词:购租同权

建承租人权利清单并不断扩大

积极推进购租同权。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2018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实现购租同权。

  

关键词:公积金提取

无自有产权住房可提公积金交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提取额度。9月底前出台相关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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