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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视频|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山东税务
2024-08-28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往期链接

01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已完结)

02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0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已完结)

04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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