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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人身保险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

Gary BAI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8-23


本文共计2339个字,阅读时间大约4分钟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2016年11月30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八民纪要》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民事审判程序。


在“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中,对保险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阐述。《八民纪要》解决了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保险金的归属。以下,笔者按照此种逻辑展开,分别论述。



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相关规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为准确理解,我们不妨以“构成要件”的方法解构相关法条。保单现金价值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同时满足下述“要件”:(1)保险应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成立并生效;(2)保费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中的一方(同为丈夫,或者同为妻子)。满足前述条件下,根据《八民纪要》的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想继续保有保单,那么投保人需要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或者,如果投保人并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那么投保人应当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而保单现金价值自然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依法予以分割。


《八民纪要》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保单分割难题。但《八民纪要》对可以“分割”的保单进行了限定,如果无法满足前述“要件”,自然不能机械的适用该规定。


实践中笔者遇到多种情况,均难以使用该规定。

场景一: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投保,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缴纳剩余的保费,此时当然不能简单地把保单全部的现金价值都归为夫妻共有;

场景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一方及另一方,此时也不能机械的判定为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八民纪要》后,笔者也观察到,确有个别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2019年湖南某案,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判决中认为,因人身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应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视为投保人对其女儿的赠与,判定上述人身保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这也就意味着保单并未被归入夫妻功能财产。再比如,同年河北某案,保单架构相同的情况下,法院却认为“合同的现金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总之,夫妻离婚保单如何进行分割,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全面的规定。《八民纪要》梳理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同保险情形作出分类,从而对夫妻离婚保单如何分割作出解释,以便更好地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但该纪要规定的情形,限于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其子女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下,不同法院对离婚后的财产权益及归属认定又不完全相同。由此可见,投保人婚姻关系破裂,保单归属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问题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保险金的归属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保险金,根据险种的不同决定其归属的差异,具体而言:具备人身属性(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和终身寿的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而年金部分,归为夫妻共有。


由此可见,通过保险方式向后代传承财富,保险金是否必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实践中,有业者提出,“保单+赠予合同”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


综上,《八民纪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问题,具有进步意义。但保单及保险金归属处于婚姻法与保险法交叉的领域,具有复杂性。婚姻法或保险法均未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加之社会发展变化,相信未来相关纠纷会不断涌现。财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工具运用防范婚姻风险。保险是否能担此重任,笔者在此不做简单结论。但从保险金信托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可以感受到,工具的组合运用,似乎能有更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

柏高原

高级金融法顾问


           柏高原,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 财富管理》执笔专家,香港恒生大学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顾问。近年来,柏博士专注于信托与财富规划,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多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柏博士的服务范围涵盖各种与财富规划相关的信托环节,侧重于信托架构设计,是少有的通晓多国信托法,并具有落地境内外家族信托实操经验的中国律师。除了信托法,柏博士还向客户提供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业务合规性审查、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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