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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最新动态,不做公证就会损失惨重!

2016-07-10 吴杰臻律师 离婚大师

今年6月最值得关注的婚姻审判动态非他们莫属:

离婚大师审判研究栏目在2016年7月6月推送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6.17期发布的《附身份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应身份法》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月8日最高法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期的民事问答信箱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详见公号今日推送的第二条消息)

原以为争论不休的问题,最终有了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在看到《人民司法》2016.17期发布的案例后,包括笔者在内的群友们均普大喜奔。然而,不到两天又被最高法民一庭打脸了。

这意味着最高法和各级法院在如何区分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和夫妻赠予协议的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

这个分歧造成律师回答咨询时无所适从,相当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夫妻们躺枪!

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内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于不动产(房子)而言,如果没有过户,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撤销。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务必告知风险并提醒客户去公证处做财产协议公证。只要对财产协议了公证,即使房屋尚未过户,赠予方就无法任意撤销该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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