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所购房屋被查封,卖方违约被判赔偿差价损失400万!
大快人心|所购房屋被查封,卖方违约被判赔偿差价损失400万!
---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62)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违约金 解除 中介费 溢价损失 合同履行情况 过错程度 预期利益
【要点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出卖人原因所致,故出卖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中介费,买受人已按约定支付给中介公司。一旦买卖合同解除,该笔费用即为买受人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关于房屋溢价损失,法院认为,房屋溢价损失将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唐某(买方)
被告:林某、包某(卖方)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9日,林某、包某取得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2015年8月3日,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750万元。同日,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还签订一份《特别协议》。周某、唐某于签订合同当日、2015年11月26日分别向林某、包某支付房款400万元、220万元。2015年8月14日,周某、唐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万元。2015年8月24日,周某、唐某向税务部门缴纳了买卖双方需承担的税费。
2015年12月3日,因林某、包某涉及其他诉讼,涉案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周某、唐某因此无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周某、唐某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林某、包某返还周某、唐某已付房款620万元;3、林某、包某赔偿周某、唐某已付中介费10万元;4、林某、包某赔偿周某、唐某系争房屋涨价损失600万元;5、林某、包某配合周某、唐某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林某、包某返还周某、唐某房款620万元;3、林某、包某赔偿周某、唐某中介费10万元;4、林某、包某赔偿周某、唐某房屋差价损失400万元;5、林某、包某协助周某、唐某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所得款项(如有)归周某、唐某所有。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判决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导致周某、唐某与林某、包某双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周某、唐某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林某、包某亦同意,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法院怎样认定责任及违约赔偿问题,400的房屋溢价损失是如何判出来的?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林某、包某应当将已收房款返还给周某、唐某。如前所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林某、包某原因所致,故林某、包某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中介费:周某、唐某已按约定支付给中介公司。一旦买卖合同解除,该笔费用即为周某、唐某的损失,应由林某、包某承担。关于房屋溢价损失:首先,根据买、卖双方合同主要约定,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应向买受人之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后出卖方仍未交付的,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其次,涉案房屋房价上涨,根据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该部分差价损失,亦应被认定为周某、唐某的损失。经法庭询价,涉案房屋2016年11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1200万左右,即房屋增值为45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决确定出卖人赔偿买受人400万的房屋溢价损失,还是比较客观公允的。总之,这是份对善意买受人大快人心的判决,也给那些因房价上涨而恶意违约的出卖人敲响了警钟!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易居房产律师团 原创声明
本文仅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如相关依据有所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yijulawyer@sina.com
易居房产律师团队合照
专注房产十三年
专业房产争议解决
易居房产律师团订阅号
易居首席张涛律师订阅号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出售不真实无证农村集资房,居间方被判承担15万补充赔偿责任
□公房承租人将公租房交付他人占有使用,房改后售出该房归谁所有?
□易居房产律师团首席张涛律师出镜央视,详解以房养老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之策
□买卖、赠与和继承,哪种方式房产过户税费最低?|2017最新版
□为养老将房屋赠与并过户给子女,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能撤销吗?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有限产权房出售超标房款未约定,属房屋标的权属瑕疵出卖人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