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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颖家遭偷拍,闯入者构成犯罪?| 实务阡陌

2016-04-13 赵鹏 检事微言
实务阡陌第11期检事微言总第74期看到网上曝出的赵丽颖家中被粉丝闯入并偷拍的消息时,我突然想起了一个虽然属于公诉罪名,但很少在实务中被单独认定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工作这些年,仅遇到过一件这样的案件,最后也没有认定犯罪。正好,借赵丽颖事件,谈谈住宅闯入者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

闯入者只为偷拍照片?
前不久,网上曝出了“赵丽颖怒斥网友”的消息。原来,有人闯入她的家中,偷拍了两张赵丽颖儿时的照片,并发布到网络上。赵丽颖在微博中要求其删除,并说这是不礼貌的行为。随后,很多网友纷纷支持赵丽颖,指责闯入并偷拍的人。一时间这件事情成为了舆论热点。 
有人说中国文化注重的那个“家”,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实体,因为我们对住宅的不可侵犯性似乎并没有那么强烈的主张——在有些国家,主人甚至有权对非法闯入者开枪射击。这个观点涉及太多文化层面的内容,我不多谈,但翻开《刑法》,我们确实可以找到专门为闯入住宅者制定的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 何谓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面这条规定就是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状的全部描述,除此之外,对该罪的规定、解释再无其它。这条规定不难理解,我们通常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理解为“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没有合理理由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现在问题来了,按照上面的法律条文以及学理解释,赵丽颖家的闯入者,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要求。如果赵丽颖报警,闯入者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决有罪,进而接受刑罚处罚?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认定犯罪不仅要根据刑法分则,还要根据刑法总则。在刑法总则中有一个著名的“但书”条款,它为一切犯罪划定了一个最基本的界限。 
《刑法》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被我们称为“但书”的条款,给犯罪行为定了一个基调儿——犯罪是一种有相当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行。所以司法人员在判断犯罪的时候,会把那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比如:尽管刑法规定了盗窃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在果园里摘一个桃儿,为逃跑踹了果农一脚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理由就是情节显著轻微。 然而,“情节显著轻微”有时候是一个价值判断,尤其对于那些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言,更是如此。当你在家里休息,突然有个陌生人夺门而入,用照相机对着你或者你的家里拍照,然后消失,第二天你在网上发现了被闯入者拍照的照片,这个情节显著轻微吗?不同的人回答未必相同,因为每个人判断的标准不一样。 不过从司法实践的习惯看,赵丽颖家闯入者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此类案件既往判例并不多(可查范围内近二十年全国不超过300件),大概翻阅后可以发现,实践中被认定这一罪名的案件大概有两种情况: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闯入者进入住宅后还有殴打住户的行为,但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如果是轻伤以上结果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有个别案件闯入者在住宅内还实施了比较恶劣的行为,如破门而入后将尸体停放在他人家中长达数个小时,导致住宅主人异常恐惧。可见,闯入者在住宅内所实施的行为,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内容。闯入他人家中拍照的行为,如无其它恶劣情节,则很难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顺便说一句,偷拍的行为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可见,赵丽颖家闯入者偷拍的行为,如果所拍到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那即使不是犯罪行为,至少也是违法行为。

为何鲜有被定此罪者?
前文提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实践中很少被单独定罪,原因可能有两方面: 1行为被重罪吸收大多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都是实施其它更严重犯罪的必要准备。比如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入户实施强奸行为、入户绑架他人等等,非法侵入住宅是一个必经过程,在认定犯罪时会被行为人之后更严重的犯罪所吸收。当然,被吸收不等于不被评价。有些罪名专门把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法定刑升级的条件,如抢劫罪,如果有入户的情节,则起刑就在十年以上。对其他罪名,如果有“入户”的情节,则法官在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予以从重处罚。 2未进入刑事程序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肯定还有很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后续的严重行为,故未能进入刑事程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比如相关部门的调解起到了作用,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了和解,抑或根本没有报警。 家有闯入者该怎么办?
尽管单纯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常见,但不等于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不多发。可能很多人的家中都曾闯入过不速之客,多数情况下还是主人认识的人,比如前夫、前妻、前男女朋友、反目成仇的朋友等,有些闯入者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家的安宁,让主人不胜其烦。但是很多人却认为,没偷没抢没打伤人,警察也不会管,所以也就忍了。 个人认为,住宅的安宁必须捍卫,否则还谈什么安全感。如果闯入者是我们认识的人,甚至都没有必要惊动公安机关,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及自己的家——打开手机全程录音录像,或者找个邻居当目击证人,实在不行还能拨个朋友电话让他听着全过程,然后把这些证据整理好,写一份刑事自诉书,连同上述证据送到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即可。这样免去了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反复询问做笔录的麻烦,而且刑事自诉也不收费。至于能不能判定有罪,交给法官去抉择。这样至少可以警示一下对方。 (完)点击阅读“实务阡陌”其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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