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件乱象:同案不同鉴
上面两张图分别来自我承办的两个涉枪案件。它们都是普通塑料做的、形态类同的枪形握把。前者是著名的阜阳通厕器案中查获的,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为枪支散件,当事人一审重判13年。后者是贵阳某市一涉枪支散件案中查获的,被当地公安鉴定部门直接认定为仿真枪枪壳散件,不予刑事追究。
类似的,两案中都查获了很多快排阀(一种可用于快排气枪的通用工业阀门)。但这次命运女神掉了个头。贵阳案把这些快排阀都认定为枪支散件,抓了十几个人,分三批判了,我当事人——一闲着没事干开淘宝店玩的年轻妈妈——现在还取保着。阜阳通厕器案第一被告陈某有上千件快排阀。这些快排阀大多数连送检资格都没有。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先是认定上述快排阀为枪支主要零部件,后又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了最新《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为由重新鉴定,认为上述快排阀系民用市场上的通用产品,不属于枪支散件。
枪案做多了,就会经常遇到这种丈二和尚的情形。同样一类零部件在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公安鉴定部门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众所周知,在整枪案件中,面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法官总是用“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一理由来释明。但在散件案件中,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导致散件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根源不在于地区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差异,而在于公安鉴定部门鉴定意见的技术差异,即“同案不同鉴”。
而理论上讲,鉴定是一个科学问题。所有的鉴定部门都强调自己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很多甚至把“科学技术”这四个字写在自己的机构名称里。我曾经跟鉴定人员对过庭,庭上这位鉴定专家就不停地强调他处理的是一个科学专业问题,暗示我这个辩护人外行。据传,某案中二审检察官曾拿着我对鉴定的质疑意见去问一审的鉴定人员,也被鉴定人员一句“是你见的枪多,还是我见的枪多”给怼回去了。既然是科学,那么鉴定就要遵循起码的形式逻辑原则:A不能即是A又是非A。“同案不同鉴”的现象显然不符合这最起码的要求。由此而做出的司法判决不可能做到真与善的统一。当事人对这样的判决抱怨叫屈,坚决抗辩也是可以理解的。
既然是科学,那么就应该开放讨论、接受质疑。刑事司法应该保证辩方对鉴定的质疑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对待、公开展示,依法保障辩方申请开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相关鉴定标准文件等一系列程序权利。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大多数枪案中这些辩方权利都会被法官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阜阳通厕器案也是如此。整个司法程序好像都板结成了统一战线,以便维护“不得妄议”鉴定结论的局面。
以科学之名不容他人质疑,尤其是不容辩方循着诉讼的程序行使正常的质疑权利,这不是科学精神,这是权力傲慢。
科学与权力同构是我国社会的死穴,枪支鉴定也爬不出这个坑。
悲乎?
枪案辩护系列文章:
《扔掉程序,司法只能像皇帝样裸奔——阜阳通厕器涉枪案旁听记》
文字 /杨卫华
排版 / 135编辑器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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