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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桷树金融•荐读】证监会公布这些IPO企业财务造假等违法细节

黄桷树金融工作室 黄桷树金融 2022-08-05

黄桷树金融工作室导读:

日,证监会公布了对12家IPO企业虚假披露、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警示函。经过调查发现,我国IPO企业违法行为存在普遍性,根据证监会对已完成IPO的84家企业现场检查结果来看,被抽查的企业100%存在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大批中介机构也存在违法舞弊等行为,甚至与IPO企业串谋一起欺诈投资者。与此同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主动性、系统性造假、手段隐蔽、金额巨大、造假周期长等特征,资本市场环境让人担忧。

对这种现象证监会发表声明,接下来在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将针对审核中的问题采取专项检查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首发企业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同时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方向,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多精彩内容请阅读以下正文,黄桷树金融工作室将与您一起分享,也期待您在我们这篇公众号文章后留言,参与我们对于该主题的进一步讨论!


一、IPO企业普性违法

据证监会公告,自2019年6月以来证监会已完成84家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其中1家企业被移送稽查调查处理(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12家企业(其中6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48家企业被采取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及内控问题等措施、撤回IPO申请材料的30家。即被抽查的企业100%有问题


二、大批中介机构违法
IPO抽查中,45家中介机构被追责(其中包括21家保荐机构、1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律师事务所)!大批的中介机构违法说明,IPO过程中有中介机构和没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帮助不大,他们很多没有独立性,甚至与IPO企业串谋一起欺诈投资者,投资者才是财务欺诈和虚假披露的买单者和受害者!


三、财务造假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4月2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2019年以来,证监会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上述财务造假案件呈现主动性、系统性造假、手段隐蔽、金额巨大、造假周期长等特征。



四、12家IPO企业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细节曝光
刚刚,12家IPO企业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彻底曝光!证监会公告对这12家企业的警示函:

1、关于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2、关于对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软件研发收入确认缺乏充分依据、销售发货时间与出库时间矛盾、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等问题。

3关于对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不谨慎、采购返利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货款事项等问题。

4关于对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达9577.89万元且首次申报稿未披露该事项、货币资金披露不实、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5关于对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关联方及供应商,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准确,财务系统日志中存在大量删除、修改记录,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实际控制人向核心技术人员转账,未披露第三方回款,成本、费用相关内控不健全等问题。

6、关于对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销售返利不规范、宣传推广费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7、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8、关于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未披露开具并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等问题。

9、关于对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纸质应收票据取得与背书存在异常、以相同票据向客户退款并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未按加工单位单独核算等问题。

10、关于对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提前确认工程收入、经销模式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费用跨期确认、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问题。

11、关于对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类型及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期间费用确认和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12、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13、关于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银行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非流动资产—上市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关于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软件研发收入确认缺乏充分依据、销售发货时间与出库时间矛盾、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不谨慎、采购返利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货款事项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达9577.89万元且首次申报稿未披露该事项、货币资金披露不实、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扬州日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关联方及供应商,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准确,财务系统日志中存在大量删除、修改记录,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实际控制人向核心技术人员转账,未披露第三方回款,成本、费用相关内控不健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销售返利不规范、宣传推广费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未披露开具并背书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纸质应收票据取得与背书存在异常、以相同票据向客户退款并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未按加工单位单独核算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提前确认工程收入、经销模式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费用跨期确认、采购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

 

关于对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冠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别客户类型及供应商信息披露错误、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部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准确、部分期间费用确认和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

 

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于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银行存款余额披露不准确、非流动资产—上市费用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证监会根据2019年现场检查情况对部分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分类处理

  为实现“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我会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持续对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6月以来,我会分两批次启动了对86家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截至目前,84家企业已完成检查工作,累计30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对于已完成现场检查的企业,我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分类处理如下:
一是对1家企业移送稽查调查处理,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该企业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2016年-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二是对12家企业(其中6家已撤回申请终止审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类企业主要涉及部分客户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高管通过员工借款或供应商付款方式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大量使用代管的客户银行卡进行结算,提前确认收入,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未披露与第三方进行资金拆借,大量纸质应收票据取得与背书存在异常等问题。

  三是对48家企业采取审核重点关注、督促整改会计处理及内控问题等措施。该类企业主要存在收入确认不谨慎,费用归集跨期,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在建工程延期转固,部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股权转让和增资资金来源存疑,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准确等问题。

  四是对其他23家申请撤回企业予以终止审查处理。该类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有效性不足,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若后续再次申报仍将重点关注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21家保荐机构、1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启动相关处理措施程序。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制度已正式实施三年多,对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效果显著。我会对近20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分类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质量关,有效减少企业“带病申报、抢跑占位”等情况。

  下一步,为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会在开展全面检查同时,将针对审核中的问题采取专项检查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首发企业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同时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压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方向,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董秘君 选编:黄桷树金融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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