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立言:不要再误解宋朝了
2014年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理想国一次性推出整套“讲谈社·中国的历史”丛书,引起巨大反响。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台湾商务印书馆陆续推出新译本,丛书名为“中国·历史的长河”。和简体版一般,繁体版也邀请学者撰写导读。台湾中兴大学助理教授游逸飞先生期望做一个两岸学者导读的“对读”,基于逸飞兄的策划和帮助,以及台湾商务印书馆和理想国的授权,本公号陆续推出这套丛书的学者导读。
不要再误解宋朝了
柳立言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
史学方法→重建历史→产生史观
本导读主要针对是书的四大主题作出修订和补充:政治和制度(第一至四章、第十章)、宗教(第五章)、士大夫(第六章)和庶民(第九章)。主要目的有三个:第一,提出更多和更新的问题,如宗教里的巫觋、庶民中的妇女,和科举所产生的中产阶级政权。第二,介绍一些研究方法,希望读者在眼到、心到和口到之余,也能手到。第三,比对宋代与今日的议题,看看古今的差距是否如我们想象的大。
许多人动辄就说,要用新的史观诠释历史。就逻辑而言,应先重建历史,然后才产生观点或理论,如倒过来做,就容易先入为主。根据历史唯物史观,人类社会经历原始、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最后到达共产主义,这就不大符合中国历史的发展,不宜硬套。同理,英美模式的民主能否作为所有国家的归宿,也一样说不得准。「历史」与「历史研究」不尽相同,前者绝对有真相,后者不一定能找出真相,就好像司法人员不一定能找出杀人凶手,有时还会冤枉好人,所以一定要讲究研究的态度、方向和方法。
历史研究是优是劣,关键不在旧或新,而在议题重不重要、论点合不合理。所谓重要,对象是古人而非今人。今人认为重要的议题,古人可能无感。史学家最害怕的,是拿着〈从男女平权看宋代的性别关系〉或〈转型正义为何没有在宋代出现〉等论文,通过时光隧道回到宋代,发现没有人认为有意义,没有人认为跟他们相关。研究历史必须设身处地,透过古人的眼睛去看、用古人的思维去想。
所谓合理,是指切合史学三论:论据+推论=论点。论据是以史料作为证据,如文言文不好,就无法正确解读,也不能抓出关键字句,更可怕的是误中副车,把跑龙套当作主角,用为主要证据大加发挥也大放厥词。推论有两项工作,一是把证据分门别类和排好优先次序,二是对着它们进行逻辑思考。时常听到的批评是「飞跃的逻辑」,从大小前提得不出作者的论点。就此来说,研究历史与法律异曲同工,都是搜集证据,进行逻辑分析,希望找出真相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一直不明白,历史系和法律系的入学分数为何相差甚远,难道逻辑不好的人能唸好历史吗?
谈宋代而上溯至安史之乱,是否合理?这涉及京都学派的史观——唐宋变革论。记者出身的内藤湖南及其学院弟子宫崎市定发现,历史一面延续一面变化,唐宋之间发生一些巨大的变化,足以淹没那些延续,把唐宋切为两段。巨变的源头就是安史之乱,乱前的中国属于中世,乱后属于近世(见文末附表)。巨变如革命般的强烈,故称变革;读者切勿轻重不分,把强弱悬殊的大、中、小变统统称作变革。历史事件的前因和后果往往不只一个,称之为「多元」是对的,但多元之中,是否有优先次序?一项水利工程也许同时有利于祖国和殖民地,但何者较为优先?优先(不均平)又到了何等程度?这不是谁说了算,应该找出合适的切入点,进行历史研究而非政治解读。
从权力斗争中诞生:黄袍加身、陈桥兵变
许多人都比较后周太祖郭威与宋太祖赵匡胤的黄袍加身,但往往徒见其表,未悉其里,其实两者都有权力斗争的性质。后汉高祖留下郭威等旧人为顾命大臣,新君和新臣起而夺权,把他们杀戮殆尽。郭威领兵在外,逃过一劫,但阖家被害,故后来没有儿子而由外甥柴荣继承皇位。他杀回京城,皇帝死于乱兵,朝廷宣布另立新君。世上竟有如此不智之人,没有推辞以便郭威顺势即真,反从地方匆忙上京,不知打算做傀儡皇帝,还是要夺取郭威手里的大权。接下来便是五代第一次黄袍加身,而准皇帝转向黄泉报到。世宗柴荣死后,军权落在太祖和韩通之手,后者较占优势,「周之军政,多决于通」,其子并建议杀掉太祖以独揽大权。陈桥兵变的重点,是太祖以御辽为名,带走韩通辖下的大军,透过威逼和谈判,把他们降服,本来答应不伤害所有大臣,后来还是由一名部下把韩通杀死,太祖并无加罪。太祖自己以武人君临天下,却说其他武人不足以治理大藩,恐怕不无减少权力竞争者的用意。
宋太祖开国,也开了历史的倒车。五代的一个特点是兵变频仍,骄兵逐帅,强帅易主。后周世宗是五代最有为和敢为的皇帝,一口气杀了六十多位不听号令的将领,足令强帅胆寒,不敢觊觎。陈桥兵变,又大开强帅易主之门,这是太祖不得不赶快杯酒释兵权的原因。他较前人高明之处有二:一是以利禄和婚姻代替烹杀,此后皇室一直与武家联姻,直到亡国。二是以制度代替权宜,把军权作长远的分割。两支禁军中,侍卫马步亲军司的首长职缺由五个减为两个,实际上分裂为马军和步军二司;殿前司仍维持一司,但首长由四个减为位望较低的两至三个。如此一来,难出强帅,纵使仍有悍将,手下亦无大兵。
把权力放进笼子里:以制度驾驭宦官
汉、唐和明都有宦祸,宋代也出了童贯,即《水浒传》的童太师,既剿平方腊之乱,也因联金灭辽,企图收复燕云十六州,反招来靖康之祸。童贯入主枢密院,掌管的是军政,整个宋代唯此一次,其他的宦官从军,大多负责监军和领兵,并屡立大功。北宋共有四十三位宦官在《宋史》立传,二十七位建有边功,受到武人和史臣的重视。今人难以体会宋代文人与阉人相处的心态,例如有没有轻视他们。
神宗时,阉将王中正开边有功,苏轼作〈闻洮西捷报〉,咏叹「汉家将军一丈佛,诏赐天池八尺龙。露布朝驰玉关塞,捷书夜到甘泉宫。似闻指挥筑上郡,已觉谈笑无西戎」。他跟另一位巨璫陈衍颇有交往,后来在政争中连累陈氏得了「结托词臣」的罪名。不少宦官能武、能文、能理财、能治水、能开河,简单说就是作为皇帝的佣人,他们的任务随皇帝的志趣而转向。
除了徽宗一朝外,北宋君臣大都谨守太祖和太宗的家法,防范宦官滥权和越权。最重要的政策是,当宦官离开内朝到外间工作,大都不是以钦差的身分,而是被任命为外朝官僚制度内的正式一员,交由外朝监督和制衡。第一关要过的,是负责草拟和检阅诏旨的官员,他们可以拒绝起草或封驳不当的任命。第二关是中书省和枢密院的大臣,如不签署,任命便难以通过。第三关是言官,可以要求皇帝收回或更改成命。三关都过了,出外当差,便受上司的管辖。仁宗时保州有乱事,都转运使把监军的宦官也召来平乱,「不即来,当以军法从事」。宦官带着护卫到来,都转运使看不顺眼,骂他「诸军方集,独敢以兵随左右,岂欲反耶?」把护卫逐退。其实,若无宰相蔡京的护航,童贯是当不了枢密使的。文人可制衡而不制衡,反沆瀣一气,弄到国破家亡,不能独怪宦官。
重文,但并非轻武
有谓五代重武轻文而宋代重文轻武,何能同属一个历史时段?这涉及历史研究的方法:关键词要明确界定,不要陷入朦胧史学。「文」和「武」相对清楚,但「重」在何处、「轻」些甚么?有人说科举一方面吸收人才另方面加以拢络,那么五代北朝的科举从未间断,武人为何要收拢他们看不起的文人?在枪杆子出政权的时代,大多数文人在战场上是被轻视的,也因此在权力的天平上轻于武人。然而,打仗靠军饷,要有充足的军饷,便要发展各行各业,此处便是文人用武之地,他们恐怕也会在此轻视武夫。乱世出人才,五代有些文人兼擅民政、军政和财政,颇有盛唐宰相之风,例如最先提出「先南后北」大战略的后周文臣王朴,「马前拜侯伯,阶下列椹斧。叱咜气生风,将校汗如雨」,他们何敢轻文?
除去少数例外,五代在军事上轻文,在民事和文化上仍然重文。五代毕竟有五十三年,许多武二代都兼习文武,希望继承唐代允文允武和出将入相的传统。读者要研究五代的文武交流,至少有四个切入点:文武俱习、文武兼治、文武通婚、文武并仕。假如一家之中,父习武而子习文武、叔既领军也能治民、婿来自武家而媳来自文家、兄为武职而弟为文职,则文武相轻可能不如想象中的严重。史料在哪里?在墓志里,其中的家庭信息,远多于正史。这样切入,可将家庭史和政治史一炉共冶。
许多人说宋代不是继「五代」之后的第六代,事实上宋代初年在不少地方继承五代,尤其是后周的措施。五代武人凭军功向上流动,成为刺史和节度使等地方首长,必须兼管民政,有时留下吏治败坏的恶名。对此,不少人相信《宋史‧文苑传》的说法,谓「艺祖﹝太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亦即重文轻武的由来。又有不少人相信太祖的名言,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以为宋代不再用武人治理地方。其实两者都仅说了「部分」而非「全部」的真相,读者要发掘更多的真相,可从制度切入。
宋代的地方制度是路、府、州、军、监,都可由文人和武人担任正副首长。武人大多出任军、监,和较需用武的路、府和州,如沿边和盗贼等重区。北宋末年,府大约有三十八个,州二四三,军五十二,监四,州与军的比例是四.六七比一,多少可看到武人长贰之众,遍布今日的河北、河东、陕西、湖南、广西、广南等地。宋代对武人的批评,很多是针对他们的民政、文事而非武功。反过来说,能吏治的武人,往往得到士大夫的赞美和重视,而吏治欠佳的文人,同样受到士大夫的轻视。仁宗时,进士出身的夏竦(英公)为南京留守,喜欢额外用刑,武人马洵美为路级的提点刑狱(即陆剧〈大宋提刑官〉宋慈的职位),实在看不下去,上章弹劾夏竦欺罔。司马光说,「当时文臣,皆为英公耻之」,可见不管文人武人,都会看不起做歪事的人,不管此人是文是武。读者必须注意,这里所轻的是事,不是人。
因此,所谓轻武或抑武,可分两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文人。一是武人或文人的作为实在可议,这种轻或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且对事不对人,不能说是歧视。二是文人为了揽权独断等原因而故意贬抑武人,这种就是不合理、别有用心或似是而非的轻武。欧阳修引述武人的抱怨说:「执政尽是文臣,递相党助,轻沮武人」,未尝不是一种党同伐异或争权夺利,可能正是所谓武人不得干政、不得进身中书和枢密,及不得为大帅的重要原因。
另方面,武人也受到重视。纵使他们本来因为武人的身分受到歧视,但后来在品德、知书、民事,或司法上有所表现,便由被轻转为被重。宋代不少高层武臣来自民间,每以百姓疾苦为念,或亲力亲为,或借助僚幕,成就一番文治,得到范仲淹、韩琦、欧阳修、庞籍、范镇、梁适、贾昌朝、王安石和曾巩等许多进士名臣的赞扬、举荐、立传或撰写墓志。即使是中下层武人,亦有机会赚得朝廷和百姓的赏识,因为宋代以军人修桥筑路灭火治水救灾和重建,不乏表现的机会。好男未必不当兵,且可能赢得名垂久远的颂德碑,或进入供奉武人的诸多官祠和民庙,影响民众对武人的观感。《宋史》说:「大抵武夫悍卒,不能无过,而亦各有所长;略其过而用其长,皆足以集事」。这何轻之有,反是重其所长,何况既能集事,宜获重视矣。
枪杆子:燕云十六州与澶渊和约
有人说过去的历史课本因为汉族沙文主义,故重宋轻辽。若论文化,的确是辽向宋学习较多,辽道宗甚至许下「愿后世生中国」的愿望,写下〈君臣同志、华夷同风〉的诗章。若论武功,乍看辽胜于宋,其实不然。有人说宋代舍征兵而募兵,是常败的一个原因。平心而论,征兵是业余兵,兵罢归农,训练不如专业兵。五代也是募兵,时常打败契丹,也曾大输一次。石敬瑭以燕云十六州交换契丹的援军,建立后晋和称臣,其子不服,引来契丹问罪之师。后晋先是大胜,却因用人不当,将帅移忠,稍战便降,不过契丹随即发现统治不易,匆忙北返。后周世宗收复了部分的燕云,发展为关南要地。北宋初年也曾屡败契丹,后来乘胜北伐,打算收复全燕,可惜功败垂成。休养生息之后,再次北伐失败,元气和士气俱伤,才开始屡败。辽人反守为攻,也曾惨败,双方僵持不下,开启了澶渊缔盟之前长达十年的和平。真宗初生之犊,不愿主动谋和,且不惮亲自巡边,曾对一位大将说:「契丹入塞,与卿所请北伐之日同」,可见君臣都有第三次北伐的打算,可能导致辽人先下手为强。
澶渊之战是辽人进攻、宋人防守。辽人竭尽全力,死伤无数,竟未能攻下关南之重镇瀛州,故兵抵澶州时不无后顾之忧。澶渊之和是辽人放弃关南的主权,换取宋人的岁币,是否屈辱,要看读者如何认定燕云十六州的归属了。无论如何,宋不能攻辽,辽也无力克宋,双方平等,各有一个朝贡体系。陶晋生先生喻之为天有二日,可谓一语中的。
笔杆子:科举与中产阶级政权
宋代科举彻底改变了唐宋统治阶级的构成和性质。唐代虽有科举,但名额常被世家大族占去,寒门难以争胜,故统治阶级仍以世家大族为主,开放程度不高。北宋统一,是以北统南,统治阶级其实跟唐末五代差不多。抽象来说,宋初政权仍是北方性格,常以北人的价值观念来治理天下,例如太祖和太宗看到南方诸国有些已实行父子分居分产,就无法忍受,硬要恢复同籍共财,违者处死。变革是到了北宋中后期才真正发生,拜科举改良所赐,社会流动快速展开,有四重意义:
一、统治阶级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旧的和新的世家大族虽仍占有各种优势,但已无力垄断。
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不再有如天地之隔,彼此的流动是史无前例的频繁,平民子弟上升为统治者的比例是史无前例的高,仕宦子弟下降为被统治者的比例也是史无前例的高。这既带给被统治者无尽的希望,认为富贵并非全然命定,后天仍有可期,也带给统治者无穷的压力,因为不但富不过三代,贵也是难逾三代,而各种得富贵和保富贵的方法,实质的如家族制度,虚无的如积阴德看风水,乃成热门话题,超越前代。
三、南方人透过科举逐渐入主中央政府,登墉拜相者比比皆是,形成南北人共治,打破了宋代开国由北人主政的局面。由北方人以枪杆子打来的政权,现在由四方人士凭着笔杆子共享合治,也算是一种和平的政权转移,其性格也由北方转变为兼具四方,未尝没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科举入仕者的出身是高低与贵贱俱有。就社会地位来说,他们来自士、农、工、商、军、医、仆等家庭;就家庭身分来说,他们有的是嫡子,有的是庶子(妾之子如宰相韩琦和史弥远),甚至私生子,有的是守节妇之子,有的是改嫁妇之子(如副相范仲淹)。他们执政之后,是否多少会照顾这些家庭和人士的利益?
无论如何,能够负担举业的,大多是中产之家(年收入可折合常米二百担)。可以大胆的说,宋代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产之家为主体的统治阶级,对前代是断裂,对后代是开启,直到无产阶级取得政权。
统治阶级的成分改变了,许多改变随之而来,例如平民和南人成为立法和司法者之后,将民间和南方的社会习惯和价值观念带进法律领域,使宋代的法律文化呈现中产之家的特色。
新的法律主动允许子女与父母同籍而异财,承认子女独力赚得的财富属于个人私财,局部打破了同居共财的儒家传统,反映宋代私有制的蓬勃发展。新法也容许子女控告继母侵犯他们对家脉或家产的继承权,局部打破子女不得控告父母的礼法传统,反映宋代法律由强调当事人的身分,转而依据其罪行来审判。南方女子多投入生产,有见及此,新法提高未婚女儿对父亲遗产的继受权,她以前只能得到兄弟聘财的一半,现在可得到兄弟继承分额的一半。新法让寡妾享有对亡夫遗产的受养权,司法上也让她享有一定程度的立嗣权。新法也提高赘婿的继受权,以反馈他们对妻家经济的贡献。
总之,新的法律注重「责任」与「权利」的对应,不大管这个人的性别或地位。在这前提下,新法造就了有条件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大力保障中产之家的财产权,刺激了宋代经济的革命性进展。也许资本主义不能在传统中国发生,问题不在韦伯所说的法律,而在其他因素。
俗世的共业:僧罪与巫风
说来奇怪,在现存的宋代法案里,时常看到僧人。理论上僧人较凡人更不应犯罪,因为他们每天的修行,都在训练自己做个好人。佛教的戒律,例如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乱、不妄语、不饮酒等五戒,从行为上防止僧人犯罪;佛教的信仰,例如地狱轮回及因果报应等,则从思想上防止僧人犯罪。但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说:「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似乎僧人的奸欺与凡人无异,不但犯法,还会妨碍司法,共有四个特点:一,无恶不作,犯罪种类包括酒、色、财、气、杀人,连放生池的鱼也劫去谋利。二,无计不施,犯罪手法包括欺诈、恐吓、禁锢、暴力,公然于白昼为之,手段阴险残酷。三,无人不害,犯罪对象包括百姓、士大夫、官府。四,无类不党,犯罪伙伴三教九流,僧俗合伙。僧人不是单独(个人)或单靠僧众犯案,而是与各类俗人(顽民、官吏、搢绅、恶霸)联手。僧人或是主谋,或是合谋,或是得到俗人包庇,有时是临时组合,有时是早已构成共犯集团,属于长期性和有组织性的犯罪。
僧人触犯国法的原因众多,除了佛教内在的「自律」松弛之外,外在「他律」的失效也应负相当责任,例如:一,政府度僧制度的破坏,使僧众的数目增加而素质下降;二,寺院管教条件(师资、教材、教育环境等)的恶化,无法改善僧众的素质;三,大寺院的市场化和营利化,使僧众暴露于物质的诱惑中,追名逐利;四,中小寺院经济基础的不稳,使僧众不得不迎合大众文化怪力乱神的要求,易触法纪;五,密宗的咒术法事,迹近旁门左道,使僧人恒成嫌犯;六,禅宗提倡在欲修禅,替犯戒开了方便之门;七,戒律的松懈和矛盾,使犯者容易脱身;八,佛教若干基本教义(如酒戒、色戒,和因果报应六道轮回)被士大夫同化改造,例如醉僧罪该还俗,却被文人形诸笔墨,传为佳话,进入士大夫控制的地狱亦能减罪。部分僧人接受这些士大夫文化价值观,酒色财气一样不缺,所谓「文化僧」,不过是「士大夫文化僧」甚至「官僚文化僧」而已。
最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一个宗教的核心部分,即思想信仰和行为守则,竟不断向世俗妥协,形成宗教的「非宗教化」或「异化」,亦即被其他文化所「同化」。士大夫积极参与宗教活动,一方面提高宗教的文化水平,另方面也将士大夫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包括酒色财气)渗入,改变了宗教的信念和行为。抽象来说,若干构成佛学和佛教的成分,失去了主体性﹙独立性﹚,沦为其他文化的一部分,例如沦为士大夫文化、大众文化和城市文化的一部分,并在这些文化里被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假如佛学或佛教失去主导性,例如在士大夫文化里处于弱势或从属地位,在大众文化里为了扩大市场而迎合大众口味,在城市文化里被商品和市场观念淹没,那么佛学和佛教就可能任人宰割,进一步失去主体性,以别人的价值为价值,以别人的道德为道德了。事实上引发僧人犯罪的,不乏士大夫和一般民众,构成所谓共业。
罪僧进入审判,大都依法而判,其宗教身分并不影响司法,例外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官认为佛教徒较常人更不应犯法,乃加重刑罚;二是僧人的靠山强硬,法官无法可施;三是法官本人信佛,会从宗教角度进行审判;四是法官本人反佛,有时作出对佛教不利的判决。这些情况可能持续到今天,不比宋代高明。
中、日、西研究者难得的一个共识是宋代禁巫,其实是误将「行为」与「行为人」混为一谈。一如前代,宋代禁止的不是巫者,而是巫术中的黑巫术如人牲、蛊毒和咒诅之类。僧人和道士使用黑法术,也会被禁和被罚,但我们不会称之为禁佛和禁道。此外,有一些适用于所有宗教的禁令,例如:一,淫祠,即官方不认可的宗教建筑或场所,与之相反的便是正祠。二,淫风,如「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恣纵于淫风」。三,淫神,主要是祭拜官方不认可的神祇,与之相反便是载于祀典的正神。四,诳惑,如以妄言或妖言惑众。五,淫祀,即逾礼或逾法的祭祀,如杀牛杀人,与之相反便是正祀。理学家陈淳甚至认为,「支子不当祭祖而祭其祖,伯叔父自有后而吾祭之,皆为非所当祭而祭,亦不免为淫祀」。六,异行,如自残。七,妖术,如以官方不认可的经文和符咒进行法事。凡触犯它们的,不管是僧、道或巫,统统都要处罚,不是专门针对巫,更不是禁巫。
有趣的是,徽宗宣和元年,开封府请颁下新订的《五礼》,诏书竟斥责「俗儒胶古,便于立文,不知达俗,……〔细民〕少有违犯,遂底于法。至于巫卜媒妁,不敢有行,冠昏丧祭,久不能决」,可知在朝廷眼中,请巫卜媒妁是「达俗」不必禁的。到了南宋中叶,袁采在通俗喻世文《世范》说:「士大夫之子弟,……如不能为儒者,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辱先者,皆可为也」,明言作巫不会辱及先人,或可反映当巫的一般性。亡国前不久,理学名臣黄震出任地方官,出榜明示官府接受告状的优先次序,其中便有巫师。他们不但是今日法律所称之权利主体,而且排在僧人与道士的前面。对巫师另眼相看的,恐怕不是宋代的百姓或士大夫,而是对巫心存定见或偏见的我们。其实,宋代上自士大夫,下至平民百姓,莫不参与巫风。
宋代各种信仰的特点是愈来愈世俗化或民间化,结果互相渗透,僧人、道士、术士和医生都沾染巫术。读者可从三方面切入观察:首先,从施用咒语来看,施用者涵盖巫、僧、道、术、医等人,他们混用来源各异的咒语。第二,从信仰行为来看,在赶鬼驱妖和禳灾祈雨等事上,人们不仅召巫,也会召僧、道、医和方士,显示他们的角色和功能都有所重叠及混同。第三,从医疗行为来看,无论面对鬼神所致的祟病或一般疾病,有些医、僧和道都跟巫一样,透过超自然力量来治病,而非凭借医方或医药。当僧、道、医、方士的行为接近或模仿巫觋,自当名列巫风的制造者。有些僧尼、道士和术士就被称为巫僧、妖巫、巫医、巫祝,司法判案也称他们「专行巫蛊之事」。
庶民与士大夫亦参与制造和助长巫风,但以助长为主。就制造巫风而言,庶民也使用咒语,不分男女老幼和农工商祝,且一人同时学习不同宗教的咒语。让人讶异的是,许多士大夫并非如学人所称的不语怪力乱神,他们同样学习和使用来源各异的咒语和法术。《夷坚志》的编撰者洪迈就懂〈主夜神咒〉,并乐于传授,他的一位族人直接从巫学习咒语。就助长巫风而言,巫风盛衰,与人们是否召巫解决问题直接相关。庶民不分性别、身分、职业、年龄,都在召巫;士大夫不分文臣武将、现任或待任官员,及他们的家人,都在召巫,既为私事,也为公事,上至祈雨,下至侦查命案。当士大夫召巫公开作法,或在可以选择召僧、道之时优先召巫,犹如昭示众人:巫术是可信的,巫觋也是可用的,有时更胜僧道等人。士大夫之家也较庶民更有能力召巫举办迎神赛会,此类集体参与之活动,更有助巫风盛行。当时就有人批评,士大夫参与巫的活动,「谓之与民同乐,且赏钱赐酒,是又推波助澜,鼓巫风而张旺之」。要之,宋代的巫风,是由各种身分的人集体形成的,绝非巫觋独角唱戏。
宋代与前代较明显的不同,是立法禁止巫觋治病时,只准病人使用宗教力量,不得使用属于人世力量的医药和照顾。必须注意的是,兼用神力和人力治病就不被禁止。其实,两力并用一直维持到今日科学昌明之世,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的Newsweek封面就是「God and Health. Is Religion Good Medicine? Why Science Is Starting to Believe(上帝与健康。宗教是否良药?为何科学开始相信?)」强调科学办案的美国警方,直到今天还会请灵媒协助,时灵时不灵。有谓宋代「抑巫扬医」,应理解为政府以公权力平衡神力与医药在治病的比例,或可视为唐宋变革或宋代踏入近世的一个重要标竿。
程朱理学与学阀
谈到程朱理学或道学,读者必须留意,他们所要建立的「道统」(儒学正统)跟今天的学阀并无两样。刘子健先生的〈宋末所谓道统的成立〉和周良宵先生的〈程朱理学在南宋、金、元时期的传播及其统治地位的确立〉清楚告诉我们,讲道论学是一回事,建立道统是另一回事,前者有些像松散的学术团体,后者像有组织性的学党或学阀。建立道统不能只靠口号,要有行动,包括:
一、正名。「在儒家宗派之间,也有正统。换言之,儒教遍天下,更要争取领导地位的道统」,确认只有自己才得到孔子之道或真传,别人得不到,故有着相当程度的排它性甚至攻击性,是引发历次学禁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确立传承或师承,即有名的道统论,「他们把韩愈的旧说扩而大之,孟子之后,千年绝学,一直到北宋五子才重新发现」,这当然是引人怀疑的,连支持者叶适也说:「呜呼,道果止于孔孟而遂绝邪?其果至是而复传邪」,孝宗则以苏轼为儒者之宗与文章之宗。
三、建立新的讲学典范,一是确立本门的独门教材或圣经,如朱注四书;二是确立课程,他们虽不重视图书设备,但教学要「排定功课日程,打好根基,逐渐深入。所以这学派的领袖,写了好几种日程的书,详细规定先读那本书,再读那本书,循序而进,才懂得甚么是道」。既有必读之书,又有必修之科,老师对学生的管教的确是比较强的。
四、建立与众不同的学风或作风,如恢复古礼、诗文义理化、语录体和异服等,「旁人一望而知是道学先生」。
五、在传道的志业下,建立有组织性的学派向四方发展,推动公、私建学和讲学、刻书、售书,一面传播,一面争取学徒。
六、从事社会活动,如乡约、社仓,「把儒教的道理和每天的生活完全打通」,不但显示其学问的可用性,「同时提高团体精神,增进人和人的关系」,落实儒家基本精神之仁。
七、宗教精神(religiosity)或宗教化,「师友和弟子—甚至可以说是信徒—分布各区」,他们建祠,「在祠中举行的祭祀和其他仪式,更是和在教会做礼拜有类似的功效」,「他们讲学,有点像基督徒的查经班和讨论会。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有点像教友」。
八、扮演在野党,一面批评政府,如科举和外交政策,另方面争取政府承认他们是儒学正统。由此可知,一个学派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佩服它的社会贡献而不一定认同它的学术,反之亦然。
妾身不明
很多人研究妇女,很少人研究法律,更少人研究妇女与法律,虽然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男性或女性的权利和责任,经过立法的界定和司法的实践,才较为明确稳定,且较易看出前后的变化,也能看到立法者和司法者对礼教、道德、民俗、家庭制度等诸多方面的思想。许多学人未能分别专称的妾(侧室、别室)与泛称的妾(侍妾、妾婢、婢妾),有些说她们愈来愈像家人,有些却说像物品,可以随便赠送和买卖。读者应如何辨别?不外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一一比较:
比较项目 | 妻 | 妾 | 妾婢 | 婢 |
约之性质 | 终身的婚书 | 终身的婚契 | 有限期的雇约 | 有限期的雇约 |
婚娶手续 | 较完整 | 不完整 | 无 | 无 |
身分之来源 | 婚姻 | 婚姻 | 职业 | 职业 |
与主人之法律关系 | 婚姻关系 | 婚姻关系 | 主仆关系 | 主仆关系 |
较常见的称谓 | 正室、嫡妻 | 侧室、别室、小妻、姬、妾 | 姬、妾、妾婢、婢、女使、奴婢 | 妾、妾婢、婢、女使、奴婢 |
是否家属 | 替夫服斩衰三年,义同家属。依朱熹所定礼仪,穿着假髻、大衣、长裙等参加祭祀、冠,和婚等家礼。 | 替夫服斩衰三年,义同家属。依朱熹所定礼仪,穿着假髻、背子等参加祭祀、冠,和婚等家礼。 | 否,为主人私婢 | 否,为一家之婢 |
身份能否转换 | 不可为妾 | 不可为妻 | 不可为妻,可为妾 | 不可为妻,可为妾 |
与其身分对应之法律规范: | ||||
夫(主)在 | 同姓不婚等礼法规范 | 同姓不婚等礼法规范 | 无此规范,但变成妾时则有 | 无此规范,但变成妾时则有 |
七出三不去 | 无此规范 | 无 | 无 | |
和离(协议离婚) | 和离 | 无 | 无 | |
不得转嫁转赠或交换 | 不得转嫁转赠或交换 | 得转雇 | 得转雇 | |
得荫赎 | 得荫赎 | 无→特殊情况有 | 无→特殊情况有 | |
互相株连 | 互相株连 | 无 | 无 | |
侵犯妾、婢,减等治罪 | 犯妻加等,犯婢减等 | 犯妻、妾加等 | 犯妻、妾加等 | |
奸罪:以妻论 | 以妾论 | 以婢论→有子时以妾论 | 以婢论→有子时以妾论 | |
夫(主)死
| 替夫服斩衰三年 | 替夫服斩衰三年 | 否 | 否 |
可告非所生子不孝 | 可告非所生子不孝 | 不可告 | 不可告 | |
有守节问节 | 有守节问题 | 无 | 无 | |
遗产承受权(use-right) | 遗产承受权(use-right) | 无 | 无 | |
实际待遇 | 被亏待时可如婢 | 被善待时可如妻,被亏待时可如婢 | 被善待时可如妻,被亏待时可转雇如资财 | 同左 |
宋代寡妾的权利有两个较重要的转变:一、承受夫产。依照唐代和北宋的旧法,寡妾不能承受夫产,到了南宋后期(一二四七)成立新法,无子的寡妾可以分得养老金,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子的寡妾不但分得独立的养老金,更可监管亲生子女所继承的家产,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假如子女不幸早逝,她还有养老金可以维生,夫死不必从子。二、有权替亲生子立嗣。当寡妾不能承产时,无从立嗣。也是到了南宋后期,当寡妻不在时,寡妾既可承产,也得以立嗣。在司法上,有些法官甚至将「夫亡从妻」的原则适用到寡妾身上,于是立嗣权的顺序变成:死者遗嘱、妻∕妾、父母、祖父母、同居兄弟、叔伯。宋代的转变为元代继承,妾可承受亡夫遗产,传给亲子,亦可自行替亲子立嗣。
就承受夫产而言,宋代的进步有多少,可看下面有趣的今昔对比。无论宋或元,都有理学家作出对寡妾有利的判决,这是了解理学或道学不可不知的。读者既要知道思想,也要观察各方面行为。
亡夫遗产 | 今日台湾的寡妻 | 宋代的寡妻 | 宋代的寡妾在寡妻不在之时 |
1.有子女 | 与子女均分,有所有权,可带走改嫁 | 1.与子女瓜分,或可得一子之份,但没有所有权,只有用益权,不可带走改嫁 2.对子女所得有监管权 3.子女仍要供养寡母 | 1.同左,但所得应少于妻 2.只对亲生子女所得有监管权 3.亲生子女仍要供养寡母 |
2.无子女 | 与亡夫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分产,得一半 | 承夫分,但没有所有权,只有用益权 | 同左 |
3.无父母兄弟姐妹 | 与亡夫之祖父母分产,得三分之二 | 同上 | 同左 |
4.均无 | 得全份 | 同上 | 同左 |
无庸讳言,变革不是一蹴即就,也非直线进行,也许时进时退,也许误打误撞,但可以肯定的是,宋代在没有外来文化的刺激下,在许多方面都踏出一大步。
(原文有注释,此处删略。如需引用,请参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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