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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厦门公布《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应用与发展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探索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探索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数据技术、挖掘数据价值、推进数据应用,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推动依法使用,自主处分,获取收益。第三十八条 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科学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第三十九条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推动将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培育数据处理、数据合规、数据评估以及数据交易等市场主体。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培育数据商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自律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第四十二条 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推动建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调节的数据交易定价机制。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主管等部门,对数据交易定价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鼓励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数据应用与发展相关规划,支持、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发展,提高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数据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信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教育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法务数字化建设,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以及相关机构开展数据的合规管理、纠纷调解等法务创新和法律科技创新,探索构建数据相关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第四十九条 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安全可信,加快建设新网络、新算力、新技术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以数据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基因与生物技术等现代产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成长型数字企业培育机制,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第五十二条 完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基础数字产业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产业图谱,发布重点数字经济产业招商目录,引导数字产业园区发挥集聚优势。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提升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数据及通信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探索建设金砖国家示范电子口岸。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推进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提升数字经济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输出技术产品和服务能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合作。推进两岸数字经济合作发展和数字经济产业优势互补,在数据要素流通、数字技术创新、大数据新业态培育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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