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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知识‖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不上缴土地收益怎么办

自然风 自然微论坛 2021-02-01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不上缴土地收益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也就是说,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要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分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时间为1990年,且一直没有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实施的,2007年、2009年、2019年进行过三次修订,此法没有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需要经过审批,只要求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2019年国务院34号文明确了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因此,对以划拨土地之上房屋进行出租的,法院在认定时一般认为未经批准的租赁合同有效,但需要交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因此,对不上缴土地收益行为,很难适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出现了法律责任空白,应尽快通过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明确出租方相应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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