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分红给股东,财务处理不当恐交冤枉税!
案例
A房地产公司只有一个开发项目,由于项目预售情况很好,公司股东自然人甲和乙决定先拿出一个亿现金进行预分红,请问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处理这笔预分红?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对于股东来讲,企业有了利润可以实施利润分配,但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有会计利润!
A房地产公司只有一个项目,意味着在预售阶段的房款通常全部计入预收账款,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与控制权尚未发生转移,因此交易并未完成,不能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那么自然,收入未确认,成本也未完全发生,无法正常结转,此时会计报表中显示为收入0,成本0,累计发生的费用形成当期的累计亏损。
当然,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这个时间段虽然没有会计利润,但房地产企业的特性决定了这个阶段有大量现金流涌入企业,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一定的预估毛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会计上并无利润,因此A公司目前是没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利润的,当然也无法正式分红。
预售阶段现金流的丰富使得股东有拿走利润的冲动,因此在案例中企业采取所谓的预分红做法,先大致估算拿走一个亿利润分给股东,将来项目完结后再算总账。但无论真实目的是什么,在会计和税法上都不属于分红,只能将其处理为股东从公司的借款,如果前期股东对于公司有实收资本以外的借款投入,此时可以先冲借款。如果没有借入款项或者前期借入款项冲完后,拿走的所谓预分红资金将形成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最终等公司项目完结,财务上结转收入、结转成本后形成会计利润,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就形成未分配利润,此时股东们可以召开股东会决定真正法律上合规的分红事宜,并在决定分红之时将前期的往来款冲掉即可。
但新的问题来了,在最初预分红的时候,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拿走借款是否有风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一条规定,A公司股东预分红的最大风险将是被税务机关视同为分红的风险!实务中还是特别要提醒企业,如果计划实施预分红,请关注视同分红风险,避免因为不了解税法导致提前缴税。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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