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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发《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管理要求》,其中对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进行了明确!

通航圈政策快讯 通航圈 2023-12-25

据通航圈11月4日自飞标司获悉,为了进一步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批 准和训练管理,民航局综合司于10月28日印发了AC-61-FS-2022-21R2《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管理要求》(民航规〔2022〕58号),该要求适用于按照CCAR-61部规章申请和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以及实施运动教员等级训练的培训机构。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2019年7月12日下发的《关于下发咨询通告<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民航规〔2019〕40号)同时废止。值得一提的是,文件专门对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进行了明确: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应当再建立不少于1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拟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需满足 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要求,具有不少于35小时的飞 行经历时间,其中20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航空器 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上述飞行经历时间是指获取执照后的机 长经历时间。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初级飞机 类别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 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 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 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 机上担任机长。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应当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要求在前12个日历月完成熟练检查。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对于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本 条要求的熟练检查应当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

以下是AC-61-FS-2022-21R2《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管理要求》(民航规〔2022〕58号)全文:

来源:民航局。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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