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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等起草的《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正在征求意见,3月31日前截止!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据通航圈自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获悉,3月1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印发通知,《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并表示欢迎各省航空运动管理中心、航空运动协会以及与航空运动产业和航空飞行营地行业有关的科研、生产、使用、管理、运营单位及专家结合自身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经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根据通知附件,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统一指导、规划下,为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性场所作为航空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载体,航空飞行营地能够满足群众“想飞就飞”的多样化航空体育消费需求,健全航空体育安全管理体系,调动全社会开展航空体育项目活动的积极性。《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海南省航空模型运动协会等,主要内容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场地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五大部分,同时于附录A给出了航空飞行营地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技术要求主要参考了GB 19079及2020年印发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航空飞行营地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基本技术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的团体标准《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为保证该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省航空运动管理中心、航空运动协会以及与航空运动产业和航空飞行营地行业有关的科研、生产、使用、管理、运营单位及专家结合自身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经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填写至《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内,并于2023年3月31日前回复至起草工作组。采用电子邮件回复意见时,请在信件主题栏注明“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感谢您对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杨卓越、李晓婧

电话:010-67052035

E-mail:asfcforpublic@126.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附件:

1、《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3、《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表.docx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3年3月1日  


据编制说明介绍,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印发,激起了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发展的高潮,明确了航空体育“引导和发展航空飞行营地”的发展任务和方向。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使航空体育产业和航空飞行营地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为了发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航空运动项目健康发展中的协调作用,进一步推动航空运动项目在国内的发展,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启动了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标准的制定,将以标准化的形式主动服务社会,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体系,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航空飞行营地是指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统一指导、规划下,为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性场所。
作为航空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载体,航空飞行营地能够满足群众“想飞就飞”的多样化航空体育消费需求,健全航空体育安全管理体系,调动全社会开展航空体育项目活动的积极性。
本标准主要从航空飞行营地实际运行角度出发,对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拟构建一套既符合行业安全规范,同时又可以满足营地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使用的标准,从而确保航空飞行营地安全有序运行。
主要工作过程
2021年12月,随着国内航空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为规范对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明确了航空飞行营地场地及运行管理为本次标准制定的标准化对象,定制了工作计划。
2022年6月-9月,成立工作组并组织召开线上工作组讨论会,起草组技术人员通过检索文献、查阅政策文件、借鉴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提出了新的建议,会后起草组根据工作组讨论会的意见初步确定并编制了《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标准草案。
2022年10月21日、2023年2月17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了两次线上标准研讨会,逐条逐项对《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草案进行讨论,并针对标准提出具体内容的修改建议,会后针对各项意见进行整理,起草组完善标准讨论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标准名称、范围和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使用,用于航空运动竞赛场地设计与建设。
标准的主要内容: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管理要求。
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编制过程中广泛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尽可能使标准内容及指标更加符合实际运用。
(二)编制依据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航空飞行营地工作人员规范 第 1 部分:安全管理员》团体标准、航空运动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主要技术要点和关键内容指标说明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场地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五大部分,同时于附录A给出了航空飞行营地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技术要求
(一)范围
    明确了本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仅适用于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使用,不适用于航空运动竞赛场地设计与建设。
(二)术语及定义
主要参照航空飞行营地内所开展的各项目运行特点,对“空域、“起飞着陆场地”2个术语进行了阐释。
(三)场地要求
 本章节对航空飞行营地中的器材、器材维护与存放设施、气象测定设备、标志标识、地图设置、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设备进行规范,确保了航空飞行营地中日常飞行活动的开展。
(四)运行管理要求
分别从运行管理组织、人员管理、器材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医疗救护管理和保险管理六个方面对航空飞行营地的运行提出了要求。
(五)附录A
本章节主要参考了GB 19079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航空飞行营地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基本技术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航空飞行营地场地建设与日常运行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航空运动竞赛场地设计与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12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GB 19079.13-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GB 19079.2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GB 19079.26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T/ASFC 1005 竞技用室内跳伞设备使用要求

T/ASFC 1007(所有部分) 航空飞行营地工作人员规范

T/ASFC 1010 模拟飞行场地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域 airspace

为满足航空体育运动正常开展而批复的一定范围的空间。

3.2 

起飞着陆场地 take off and land field

用于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起降的场所。


4 场地要求


4.1 应配备符合航空体育运动要求的设施与器材。

4.2 应具备存放航空器及航空运动器材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设施。

4.3 应具备航空器及航空运动器材维护车间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4.4 应具备风速、风向测定设备及其他气象测定设备。

4.5 场地各功能区应划分明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6 场地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4.7 场地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地图,营地地图应明确标注以下信息:

a)明确标注营地功能区域划分;

b)明确标注起飞着陆场地;

c)明确标注地理环境信息;

d)明确标注可能影响飞行的障碍物、高压线等障碍物信息。

4.8 应设置安保监控系统,监控应能覆盖整个营地公共区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应符合当地公安要求。

4.9 各项功能区应按当地防火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

4.10 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且宜提供中、英文双语广播。

4.11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并在营地显著位置向顾客公示。

4.12 应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24 h急救电话。

4.13 靠近水域、河流的场地,应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14 空域开阔,周边应无影响起降和飞行的障碍物、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

4.15 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 运行管理要求


5.1 运行管理组织

5.1.1 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管理制度。

5.1.2 应设置顾客投诉渠道,建立顾客投诉处理程序,并认真、快速、有效处理顾客投诉,形成相关记录,后续按照投诉处理情况有针对性的整改和完善服务。

5.1.3 应急预案执行手册及医疗急救手册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完善、维护。

5.2 人员管理

5.2.1 应具备完整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

5.2.2 营地相关工作人员应符合T/ASFC 1007的要求。

5.2.3 应具备掌握急救技能(证书)的工作人员,且能熟练使用营地配备的急救设备。

5.2.4 服务人员应具有所在岗位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5.3 器材管理

5.3.1 航空器及航空运动器材应具备适航证或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证,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启用。

5.3.2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故障申报、故障维修等,并形成记录。

5.3.3 对于破损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更换,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停用标识,同时宜设立有效阻挡措施,隔离损坏设备。

5.4 档案管理

5.4.1 营地应做好档案文件管理,应至少包含:

a)航空器基本信息;

b)飞行记录;

c)培训记录;

d)其他安全运行记录

5.4.2 档案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5.5 安全管理

5.5.1 消防与应急预案管理

5.5.1.1 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消防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5.5.1.2 应建立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紧急疏散、紧急救援、环境保护、停电等安全应急预案。

5.5.1.3 应制定应急预案执行手册,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案在紧急情况下的执行性。

5.5.2 医疗救护管理

5.5.2.1 应根据营地需求配备供紧急处理、救治所需的急救用品及可供救援使用的急救箱(包)、担架、轮椅等设备,宜配备氧气组、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救援设备,并保证随时能够使用。

5.5.2.2 开展大型活动时,应配备急救车辆及专业医护人员。

5.6 保险管理

5.6.1 应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组织者责任保险或其他可保障开展飞行活动过程中依法承担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5.6.2 应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或其他可保障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过程中依法承担雇员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5.6.3 飞行员应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5.6.4 载人飞行器应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责任保险。

 

附录A

(规范性)

航空飞行营地各项目起飞着陆场地技术要求


A.1 滑翔机场地

A.1.1 滑翔机起飞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f)具备长、宽不小于800m×30m的跑道。

g)具备足够长度和宽度的、平整的硬化场地或草坪,且满足牵引机、绞盘车及滑翔机的起降运行需求。

A.1.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1000m的飞行空域。

A.2 特技飞行场地

A.2.1 特技飞行起飞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b)具备长、宽不小于600m×20m的跑道;

A.2.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1000m的飞行空域。

A.3 动力悬挂滑翔机场地

A.3.1 动力悬挂滑翔机起飞和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b)具备长、宽不小于400m×20m的跑道。

A.3.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100m的飞行空域。

A.4 轻型飞机场地

A.4.1 轻型飞机起飞和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b)具备长、宽不小于600m×20m的跑道。

A.4.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300m的飞行空域。

A.5 直升机场地

A.5.1 直升机起飞和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b)固定的直升机起降场;

c)有规定的直升机坪标志。

A.5.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300m的飞行空域。

A.6 自转旋翼机场地

A.6.1 自转旋翼机起飞和着陆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B类或A3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b)具备长、宽不小于300m×10m的跑道。

A.6.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300m的飞行空域。

A.7 热气球与飞艇场地

A.7.1 热气球与飞艇场地应符合GB/T 19079.13的要求。

A.7.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100m的飞行空域。

A.8 悬挂滑翔翼场地

A.8.1 悬挂滑翔翼场地应符合19079.12-2013中5.1的要求。

A.8.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300m的飞行空域。

A.9 滑翔伞场地

A.9.1 滑翔伞场地应符合19079.12-2013中5.2的要求。

A.9.2 开展飞行活动的滑翔伞场地,应在合法的空域范围内开展飞行活动,宜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0m区域内具备给高度不小于100m的飞行空域。

A.10 动力伞场地

A.10.1 动力伞场地应符合19079.12-2013中5.3的要求。

A.10.2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2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100m的飞行空域。

A.11 航空模型场地

A.11.1 航空模型场地应符合19079.26的要求。

A.11.2 应配备独立的易燃品存储间。

A.11.3 室外遥控项目应在以飞行场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200m的飞行空域。

A.12 水上飞行项目场地

A.12.1 跑道长度应不小于750m,宽度应不小于60m,延长线两端应各设150m的安全区。

A.12.2 掉头区直径应不小于60m。

A.12.3 设滑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为机翼翼展的3倍。

A.12.4 场地水文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流速不大于1m/秒;

b)浪高不大于30cm;

c)水面不得有固定障碍物及影响飞行的漂浮物;

d)水深在最低水位时不小于1m;

e)水底障碍物不应对航空器的运行造成危害,并应在醒目标示障碍物的位置。

A.12.5 应设置适用的航空器上、下水坡道、码头及锚泊区。

A.12.6 应至少配备一艘救援船只,配有必备药品及医疗器材、救生圈、救生灯、救生衣、救生绳、灭火器等设施设备。

A.12.7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500m的飞行空域。

A.13 跳伞场地

A.13.1 跳伞场地应符合GB 19079.25的要求。

A.13.2 应具备与跳伞所使用的正常类航空器相匹配的起飞和着陆场地。

A.13.3 应在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00m区域内具备高度不小于3000m的飞行空域。

A.14 室内跳伞场地

室内跳伞场地应符合T/ASFC 1005的要求。

A.15 模拟飞行场地

模拟飞行场地应符合T/ASFC XXXX的要求。

 

来源: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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