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案件中地方政府“财政返还”的违法性分析,及相应的辩护要点 ——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园区模式”为例
在近几年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爆发了一些涉案金额十分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几乎都会出现地方政府“财政返还”的情况。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已经成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显著特点。不仅如此,在其他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也能经常看到这一情况。在披露出来的判决书中,虽然有少数确认了地方政府“财政返还”的违法性,但是并未充分说明理由,也未展示该判断在刑罚上的意义。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财政返还”的违法性会影响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刑事责任(比如,是否能将收到的“财政返还”资金认定为实际税收损失?),所以,有必要从财政、税务、会计、行政法和刑法的视域进行深刻的检讨。
当然,在此基础之上,作为辩护人,我们还要尽可能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观点。
从本篇文章中能得出的结论是:
地方政府“财政返还”的本质就是减免税,其在总体上给国家造成了实际税收损失,具备行政法上的违法性。
我们在本篇文章中提出的观点是:
辩护人可以援引“受害人承诺”,来主张不能将园区企业收到的 “财政返还”资金评价为法益侵害结果,即不能将该资金计入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中,由此,要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轻、减轻处罚。
“
案情介绍,及相关的财政、税务、会计知识
1.案情介绍。
我们认为,即然园区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返还”资金不是法益侵害结果,没有违法性,那就不能将“财政返还”的资金计入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中,不能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要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作者:聂斌 赵晨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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