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最新4期法学论文要目
2019年第5期
1、示范性诉讼: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救济的制度更新
毕玉谦 吐热尼萨·萨丁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代表人诉讼; 示范性诉讼;
2、回归与突破: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在归属层面的厘清
梁云宝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对因果关系作纯客观定位的同时在判断上混入了一定的规范内涵,这使它在结果归属层面存在含混不清的缺陷,也使它在具体案件处理上缺乏司法适应性。作为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晚近学说的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危险的现实化理论,都没有在结果归属层面抛弃规范的内容,更没有将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局限于客观的层面。并且,尽管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和客观归属论都没能提供完善的结果归属判断标准,但客观归属论在方法论、下位规则等方面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完善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危机的应对不是一条回归刑法因果关系是纯客观的判断之路,而是一条在借鉴归属层面理论有益素材基础上纳入规范性判断的突破之路。
关键词: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客观归属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时代新型侵财行为的入罪理念与方法研究”(19BFX07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242019S30027)的研究成果;
2019年第6期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伦理意蕴
董前程 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提出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生态危机的深刻反思,具有深厚的伦理意蕴。解读生态文明理论的伦理意蕴,对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五位一体"总布局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研究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伦理意蕴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追求生态平等和谐的伦理价值目标;第二,坚持生态理性发展的伦理实践手段;第三,要求以生态良知为核心的生态责任的伦理道德选择;第四,需要以生态自由为核心的生态公正作为伦理保障。
关键词:生态文明; 生态和谐;生态正义; 生态责任; 生态理性;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KS058);2018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课题(HNSK(JD)18-12);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资助项目(Hnky2018—28)的研究成果;
2020年第1期 法学论文要目
1、政务处分法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推进
刘艳红 刘浩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制定政务处分专门立法是推进"纪法衔接"与"法法衔接",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目标的重要环节。《政务处分法》具有前承党规党纪后接刑事法律的功能,它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政务处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一方面,《政务处分法》通过构筑严密的职务违法惩戒法网以及完善的法治反腐规范体系,减少了"法法衔接"的阻力。另一方面,《政务处分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并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到法治反腐实践中,有效地促进了"纪法衔接"。
关键词:政务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 职务违法惩戒; 法法衔接; 纪法衔接;
基金:江苏高校“青蓝工程”暨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培养资金项目“监察机关权利运行机制的法治化路径研究”(BRA2019042)资助成果;
2、《监察法》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性缺失与重构
魏昌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监察调查权是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职务犯罪调查权的侦查权属性要求配置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监察法》就监察强制措施的立法设定存在审慎性上的缺失,由此导致监察调查权运行中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监察留置具有羁押属性,却被立法者定性为调查取证手段,实则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监察调查缺少强制到案的法定功能,导致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障碍;监察强制候审措施的单一化立法配置,仅留置能够发挥候审羁押的效果,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也将过多消耗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此,应当融贯式借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建"梯度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并增加"执业禁止类"的强制措施类型。
关键词:监察调查权; 监察强制措施; 留置; 体系重构;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3、监察体制改革“纪法衔接”的法理阐释及实现路径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界线,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纪法分离"到"纪法衔接"的变迁历程。法治反腐不能仅依靠国法,因为法的空缺性决定其腐败预防的不及时性及腐败治理的不全面性;而法的开放结构,又为国法接纳党纪,共同服务于法治反腐实践奠定了法理根基。在坚持法治反腐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过程中积累的党纪资源优势,促进"纪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的重要目标。在法治反腐意义上,党纪与国法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因此,不论是强调"党纪高于国法"还是认为"国法高于党纪",都是伪命题。正确发挥党纪与国法在法治反腐中的功能,就必须要以两者为基本素材,构建体系化的法治反腐规则。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纪法衔接; 法治反腐; 规则体系化;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4、监察管辖制度的适用问题及完善对策
钱小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监察管辖具有与监察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生成逻辑。在实践中,监察管辖出现了管辖范围泛化、管辖能力不足、管辖衔接错位等问题,反映了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监察优先主义存在的法治隐忧。为防止监察优先主义向监察中心主义的转化,应当确立依法监察、程序协同、程序谦抑、职责区分、权利保障等原则,修正监察优先主义,并以此为导向,合理收缩监察机关的管辖罪名,建立职务违法犯罪的区分管辖模式,确立管辖权转移的具体规则,明确分案管辖的例外规则,严格并案管辖的适用条件,推动监察管辖制度的体系化完善。
关键词:监察管辖; 适用问题;完善对策;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数学团队;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2242019S30012)的阶段性成果;
2020年第2期
1、重大疫情治理中人工智能的价值属性与隐私风险——兼谈隐私保护的刑法路径
闫立;吴何奇;上海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关国家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夯实了政策基础,在重大疫情的治理过程中,以医疗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不仅能够提升诊断的准确率、缓解医务人员不足的困境,更能减少医务工作者感染疾病的风险。但由于人工智能的运作存在着对个人隐私侵犯的天然性,反思人工智能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刑法路径也应同步于重大疫情的治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以隐私权为独立客体的法律条文,现有对隐私权的保护附属于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但这一体系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针对弊端,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建构首先应以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的合理界定为逻辑前提,站在风险防范与利益平衡的立场,不以静态的视角界定隐私的边界,再以此展开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具体设计。
关键词:重大疫情治理;大数据;人工智能;隐私风险;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8110301)的研究成果
2、举报犯罪应当是法定义务吗?——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法理思考
郭忠;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义务的设置并不妥当。从举报的社会功用层面看,举报虽有着维护法律制度运行,建构制度信任的重要功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破坏人际信任的代价。当举报成为法定义务时,告密行为也同时得到激励,行为人可将自身的道德责任转移给法律,并有可能促使"告密者难题"的出现。举报义务从根本上看,是"德自法出"的秩序模式的产物,它出于对法律制度的绝对维护而忽视了社会自生道德秩序的应有地位,忽视了人性的根本需要。只有把举报视为权利,才能更有利于人性的培育和个体道德意识的成长。
关键词:举报义务;道德责任;告密;信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7VHJ006)的研究成果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0年3月结项情况的通报
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40周年纪念大会暨2020年学术年会变更会议时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