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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1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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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1.《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特色与理解适用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翟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的重要立法成果。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特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组织犯罪的实体处理和程序操作方面作出了大量创新性规定。在实体上,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手段,限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财产没收范围;在程序上,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紧急措施制度、没收违法所得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和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利救济等。正确理解与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应当注意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约及现有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衔接。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

2.历史与未来:公证体制改革视域下的公证组织法律性质——基于公证权的社会化视角

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主任;张红旺,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员。


内容摘要:20多年来,公证体制改革由于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三大问题,即公证服务因国家单方供给而造成的垄断困境,公证组织难以真正获得自主管理权,公证员的工资待遇与其劳动、责任风险不相匹配,而使得公证事业发展缓慢。唯有继续沿着公证权社会化的方向前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但改革者却因难以明确公证权究竟适宜交由何种法律性质的公证组织行使而踟蹰不前。结合比较法考察和中国探索经验,未来公证体制改革应通过根据公证服务特性明确影响公证组织法律性质的相关因素,如公证组织可否为营利组织及其与设立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关系等,进而为实践划定合理边界的方式来实现公证权社会化。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公证机构本位和设立资金只出于公证员的原则下,可以参照社会企业允许公证组织适度营利以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参与公证服务供给。

关键词:公证体制改革;公证权;社会化;合作制;社会企业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

王伟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权的理论,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前提下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强调统筹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规国法的理论,将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不断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使命的理论,确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基本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的理论,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党内法规

4.论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四维之要

王腊生,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刘世峰,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实践和有力抓手。本文从本质论、立场论、过程论和效果论四个维度,系统剖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并深入探讨了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举措和实现路径。

关键词: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举措与路径

5.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

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理论创新,不仅是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扬弃,而且植根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关注于实现和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在核心问题及实现方式上都与西方民主存在一定差异。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制度确保人民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

关键词:民本思想;以民为本;全过程人民民主 法治

6.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

章安邦,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涂言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法治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与重要保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主范式,经由法治保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超越西式民主的制度优势,将法治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需要融贯法治规范、法治思维与法治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载体,通过完善人大立法体系、优化人大职权体系、健全人大职权运行程序保障民主机制运行;以法治规范体系为基本框架,构建以宪法为核心,通过构建丰富多元的民主法律体系与健全党内民主法规以确保民主的合法性、程序性;以法治运行体系为主要内容,依托民主监督、基层民主、社会民主建设保障民主参与有序进行。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规范;法治运行

7.论日本宪法学说史的问题意识及其研究状况

王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日本宪法学史上,宪法解释学的传统较为深厚,是贯通战前与战后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线索,是形成连贯的宪法学史的一个未曾断裂的主线。但是,在基于明治宪法典的宪法解释学的繁荣背后,表现出的是宪法学研究对当时日本社会的历史遗绪、政治气氛、学术自主的避畏或消极态度。战后,在逐渐摆脱官僚制宪法学或绝对主义国家观支配的宪法学印迹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萌芽被发现,并成为贯通日本宪法学说史的另一个线索。但由于宪法解释学的技术性主导、昭和宪法正当性论证贫瘠,以及“思想碎片化”等思想史构造上的原因,日本宪法学始终缺乏对自身学说史的整体性反思。这种状况延续至战后宪法学研究,形成了一种观念退隐的倾向。日本宪法学研究日益社会科学化和实证化的同时,关于宪法与其社会历史条件、思想结构之间的关系状况的学说史、思想史研究仍有待从整体性视角的方面加以推进。

关键词:宪法学说史;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日本宪法学

8.迈向个性化法律:转变中的社会与私法

刘颖,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佳璇,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法律发展的历史是法律逐渐个性化的过程。法律类型化、兜底条款等立法技术和意思自治一直推动着法律的个性化发展,数字技术的发展则为法律个性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个性化法律具有显著优势,能够适应异质性的现实,为个体提供个性化的法律保护,从而更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构建个性化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最大化个体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正义。意思自治在传统社会中推动着民商事法律向个性化发展,如合同条款的个性化设计、非典型担保的产生和发展、约定财产制和财产继承中的个性化、公司治理的个性化等。数字技术在数字社会中的应用,可以在披露、助推、提供默认规则,适用强制性规则和解释合同等方面拓展法律个性化发展方向,还可以为侵权法中过失认定标准的个性化等方面提供可能性。大数据与算法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社会的转变,我们正在迈进法律个性化时代。

关键词:个性化;法律私法个性化;个性化保护 个性化发展;人工智能

9.被害人过错量刑说理要素:现状、基础与规范——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为例

江珞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博士;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针对如何理解被害人过错在犯罪互动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其说理要素,本文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判决中1029个诉争被害人过错的行为为样本,发现被害人过错说理要素存在差异化、主观化、模糊化的问题,直接原因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缺少明确、具体、可适用的规范,同时与量刑过程中在罪的理解、刑的把握、情节评价、要素关联、量刑方法上的不足有关。此文将被害人过错分为主观型和客观型,客观型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行为同向叠加共同组成犯罪行为或扩大了损害结果;对于主观型被害人过错,基于意志自由的“相对性”,结合主体性与主体际性理论,将自由分为行为自由和选择自由,将责任划分为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当性”合规律地引起行为人反击冲动,从而影响行为人的选择自由。结合样本文书说理检验结果,从行为不当性、行为关联性和行为相对性三个方面对被害人过错说理要素进行细化。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说理要素;自由意志;量刑责任

10.民法典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

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邓思瑜,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时效起算点,应解释为延后至未成年人年满22周岁之日。第191条属于时效起算的特别条件,其不排除第188条的适用。第191条与第190条构成部分竞合关系。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性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1.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孙辙,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法学博士;张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四级高级法官。


内容摘要: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是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与既有制度的冲突、与法官养成规律不合等突出问题,是法官助理制度必须解开的制度症结。未来的法官助理制度应尊重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成果、调整四级法院功能定位、遵循法官养成规律。并且通过对法官助理重新进行分类,调整不同层级法院法官助理的招录方式,在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递补法官制度”,为法官助理成长为合格的法官搭建必要的桥梁等方式,推动实现法官助理制度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法官助理;法官选任;法官养成;四级法院

12.回顾与展望:新民诉法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研究——以C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视角

杨咏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现代司法愈趋专业化的背景之下,以更贴近普通民众为目标的小额诉讼程序因其快捷、低成本的特性迈入公众视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广泛试点验证其制度功能,最终推动民事诉讼法对制度进行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评测不仅需要采取文献研究的方式,还需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因而可以将作为试点法院的C市法院的相关案件数据作为切入点,在围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再审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之上,针对现实存在小额诉讼程序不好用、人们不愿用的问题,探索在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全流程优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功能续造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民事诉讼法修改

13.法院、调解和COVID 19(下)

塔妮娅·索丁( Tania Sourdin ),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约翰·泽列兹尼科夫( John Zeleznikow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珂,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晓燕,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史长青,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法律实践的根本在于适应人类社会不断变化的现实需求。2019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要求律师、法院、法官以及参与司法系统的其他人员(ADR从业者)重新评估他们如何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发挥作用,这一环境要求他们使用远程操作技术,然而这些技术工具原本并不是为了支持司法部门工作而开发的。虽然不同法域的法院和ADR从业者应对COVID19的措施大不相同,但大多采用的是临时性的危机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一贯怠于革新的司法部门迫切需要思考,如运用技术确保司法系统既能够在不加剧拖延的情况下完成工作,又能够在纠纷呈指数增长的情况下确保经济复苏。面对这些压力,本文试图在先前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为法院和ADR服务如何应对COVID19探索相关路径。考虑到某些法域的应对措施几乎每天都在变化,因此,作者所考察的某些应对措施可能随着法院和其他部门的不断革新已经发生了改变。

关键词:法院;调解;COVID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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